論人口城鄉遷移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

2023-01-08 17:18:05 字數 4980 閱讀 4898

姚從容【專題名稱】農業經濟導刊

【專題號】f2

【影印期號】2023年06期

【原文出處】《人口與經濟》(京)2023年02期第69~74頁

【作者簡介】姚從容,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天津 300071

【內容提要】 文章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和人口遷移決策之間的相互關係,並就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如何影響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作一些嘗試性的**,以期為個人理性遷移和人口合理流動提供理論依據和制度支援。

【關鍵詞】人口城鄉遷移/土地產權/制度變遷/農村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持續發生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和遷移,其基本走向是從欠發達地區流向發達地區,從農村流向城市。這一方面是經濟發展和工業化程序的產物,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一方面是人們在比較預期收益和遷移成本之後做出的理性選擇。在看到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對城市和農村未來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諸多影響的同時,我們也應反思現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取向是否有利於人們做出理性的遷移決策?

中國土地面積的一半為農民集體所有,8億農民成為中國最大的國情,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作為社會經濟制度最基本的組成部分日益被人們所關注。界定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明晰農戶、集體和國家之間的產權關係,不僅涉及到8億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影響人口由農村向城市持續、有序的流動和遷移。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分析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與人口城鄉遷移之間的相互影響。

1.人口遷移與人口流動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人口遷移與人口流動的認識不一,有學者認為「遷移人口」是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動的「流動人口」;有學者認為「流動人口」是不改變定居地和不動戶口的「遷移人口」;也有學者認為,「人口流動」既應該包括不改變戶籍登記地的人口流動,也應該包括改變常住地的以戶口遷移為特點的人口遷移,所以,用「人口流動」代替「人口遷移」更符合中國的實際。此外,還有學者索性用「人口流遷」來綜合反映人口遷移和人口流動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影響,而對兩者不作區分。從以上的回顧中可以看出,造**們對國內人口遷移與流動說法不一的根源在於我國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無論什麼樣的定義,都將是否「改變戶籍所在地」作為劃分人口遷移與人口流動的依據。

造成認識不統一的關鍵是僅用理論意義的人口遷移已不能真實反映我國當前的人口遷移現狀,因此,人們試圖打破原有概念的束縛,希望用更確切的定義來反映現實生活中的人口遷移和流動。

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流動的日益頻繁,單純地以「改變戶籍所在地」來區分人口遷移與人口流動已沒有多少現實意義,而是應該從個體或群體做出空間位移決策的動機出發,根據決策的過程、空間位移的時空界限及產生的社會、經濟、文化後果來區分遷移和流動,才能避免定義上的模糊及理論與實際的脫節。因此,本文的定義為:人口遷移是人們為了某種目的,在經過一系列的比較和選擇之後,所做出的跨越一定行政界限,並在目的地居住超過一定時間界限的決策行為;人口流動是人們暫時離開常住地但不改變常住地的短期空間位移。

人口遷移往往會對遷入地和遷出地產生長期的、範圍較大的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而人口流動的影響一般是短期的、區域性的。

根據農業部《「民工潮」的跟蹤調查與研究》課題組的調查,2023年的流動人口中,有27.8%停留在特大城市中,有45.1%停留在中小城市,即流動人口中的72.

9%選擇在城市就業、生活,這一資料也說明了目前發生的大規模人口流動其實質是農村人口向城市的遷移,而非短期流動。

2.人口城鄉遷移的動因分析

舒爾茨(從人力資本投資的角度分析個體遷移,認為個體期望遷移會為其帶來更大好處,遷移本身是一種投資,其收益可以在一段時間後得到,只有在收益大於成本時才會發生遷移。發展經濟學家在勞動力的城鄉遷移方面進行過大量的研究,並提出了許多著名的勞動力流動模型。劉易斯(在《無限勞動供給下的經濟發展》一文中提出,只要工農業之間的收入水平存在顯著差異,農業剩餘勞動力就必然有一種向工業部門流動的趨勢;喬根森(的勞動力模型在假定技術進步是中性的前提下,強調了農業發展和市場機制在勞動力流動中的作用;託達羅(的模型則把勞動力流動與城市就業概率和城鄉收入差異聯絡起來,強調決定遷移的經濟因素是城鄉間預期收入的差距,而不是實際收入的差距[1]。

綜上所述,發展經濟學是用傳統農業部門和現代工業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來解釋勞動力的城鄉流動,揭示了人口遷移是個人為了尋求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決策過程,並認為遷移成本和遷移帶來的預期收益是影響遷移決策的首選因素。國內的調查資料同樣支援這一結論。

據資料,在1982~2023年間因經濟原因遷移的人口比例佔總遷移人口的61.9%,到1985~2023年間上公升為89.2%,且隨著時間推移這一比例還會繼續提高(李樹茁,1994)。

根據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2023年在14個省252個村1230個農戶的問卷調查,56.9%的農戶回答外出打工是因為農業收入少;30.8%的農戶回答是家中無事可做;2.

3%的農戶回答是想改變生產環境;1.5%的農戶回答是受災、不願在家等其他原因[2]。

從群體遷移決策過程看,影響農村人口做出遷移決策的最主要因素是目前的農業生產條件。首先是耕地面積:全國耕地面積在1949~2023年的8年間,淨增1400萬公頃,這主要是幾大墾區開荒的結果;從2023年開始,全國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在1958~2023年的38年間共減少了1700萬公頃,平均每年減少44.

33萬公頃。其次是耕地質量:據全國1∶100萬土地資源評價結果,全國耕地中一等地佔41.

33%,二等地佔34.55%,三等地佔20.47%,不宜耕作地佔3.

65%,現有耕地中低產田所佔比重較大。再其次是人均耕地:2023年全國人均耕地面積為0.

179公頃,2023年下降到0.084公頃,2023年則為0.079公頃,40年間人均耕地面積下降了56%。

城鄉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顯著差異,加之人均耕地的逐年減少與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迅速增加,必然會出現勞動力由農村向城市的持續大規模遷移。

從個體遷移決策過程來看,影響農村人口遷移的因素很多,處在不同年齡階段、生活在不同社會階層、為了實現不同的目標,人們都會做出遷移決策。從遷移動因來看,大致可分為三類:(1)經濟動因,人們為了改變當前的經濟狀況,從經濟欠發達地區遷向經濟發達地區,從農業部門轉向非農業部門,以謀求較高的收入和較好的生活條件。

增加預期收入是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最主要的原因。(2)社會動因,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外面日新月異的精彩世界強烈吸引著世世代代生活在農村,特別是生活在落後偏遠地區的人們,他們渴望能走出古老的山村,更新價值觀念,改變生活方式,分享現代城市文明。(3)環境動因,當人們不滿足或不適應現有的生存條件和生活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就會做出遷移決策,以尋求更高的生活品質和更適合自己的社會氛圍[3]。

此外,國內工農業產品長期存在的剪刀差使農業比較利益下降,也是新一代農民期望離開農村進入城市的主要原因,他們希望在城市就業,以同樣的努力獲得較高的報酬,從而擺脫貧困,走向富裕。

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有效方式,能激勵勞動力從低效部門流向高效部門,從傳統農業流向現代

二、三產業。個體和群體則是在比較預期收益和遷移成本(包括交通成本、就業成本、心理成本、生存成本、子女受教育成本和機會成本等)之後,做出符合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選擇。

3.人口城鄉遷移的現有規模與未來趨勢

據2023年中國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全國74城鎮人口遷移流動抽樣調查」的結果,當時我國的人口遷移率約為5.7%,其中,農村向城市遷移人口佔總遷移人口的50.6%;2023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表明,在1985~2023年間,我國的人口遷移率為6.

2%,其中農村向城市遷移人口佔總遷移人口的49.04%;2023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資料表明,在1990~2023年間,我國的人口遷移率為6.03%,其中農村向城市遷移人口佔總遷移人口的59.

75%,比2023年高10.71%[4]。

由於影響人口城鄉遷移的動機和原因,尤其是城鄉之間經濟收入的顯著差異將長期存在,所以,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和農業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以及工業化程序、城市化程序的不斷推進,人口由農村向城市大規模遷移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必然會持續發生。

4.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與人口遷移決策

(1)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與人口城鄉遷移

土地產權是土地制度的核心,特指存在於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權利,包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土地產權的性質反映著特定的社會關係和土地制度。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產權制度在農地資源上的具體化,是指構建土地產權結構和產權關係的制度,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具有提高土地產權效益的內在機制。界定農地產權主體,明晰農地產權關係,規範農地市場交易,是決定農村人口在離開鄉土、走向城市的過程中,保證其原有權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制度安排。

我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從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直接控制農民生產經營轉變為市場引導下的農戶自主決策。當前農村普遍實行的家庭承包制,是一種包乾到戶的承包形式,即農戶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和核算單位,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農戶的生產收益,除了上繳國家和集體的部分,剩餘的收入歸農戶所有。

人口城鄉遷移,尤其是勞動力的城鄉遷移,是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在國民經濟各部門的重新配置。無論稱其為是一種經濟現象,還是一種社會現象,制度對個人遷移決策的約束和激勵是不可避免的。據美國的麥克公尺蘭(mcmillan)估算:

中國80年代前期,在影響農業增長的諸多因素中,制度因素佔一半以上。林毅夫的結論是:1978~2023年間,家庭承包責任制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約為42.

2%~46.9%。家庭經營的制度所形成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以及避免的外部性損失,堪稱為農業經營中具有最大制度績效的好形式。

孟昕、白南生分析了人口流動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認為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村——城市流動人口增加的最直接原因之一[5]。

我國實踐表明,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的確是一種有激勵、有效率的制度。國家賦予農民從事家庭經營的土地權利,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經營體制,把農民的努力程度與所獲報酬聯絡起來,把農民的生產投入與經濟收益聯絡起來,使農民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有一定的生產自主權和剩餘索取權,因而提高了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和投資。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農業集體經營的低激勵機制和高管理成本,克服了集體共同使用土地產生的外部性,降低了監督成本。

那麼,農業家庭經營製作為現代農業典型的組織形式,是否會成為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障礙呢?不能否認,農戶的分散經營會削弱農業生產的規模效應。但從世界範圍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土地資源豐富的國家還是土地資源稀缺的國家,家庭經營制已成為各國農業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經營主體都是以家庭為單位,只是在規模上有所差異。

因此,家庭經營制對於農業生產這一類特殊而複雜的生產活動,是一種有激勵、有效率的制度,各國的實踐表明,對於農業生產經營,解決激勵問題比實現規模經濟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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