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受託人制度的重構

2023-01-14 06:09:02 字數 845 閱讀 2682

作者:謝靜馬建兵

**:《山西農經》2023年第01期

摘要:受託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法律關係中處於核心地位,受託人制度的完善直接關係到信託目的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以及農村土地資源安全,但目前我國受託人制度極不完善,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基於農地有效保護的考量,對受託人的法律界定、主體適格、權利義務等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受託人制度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受託人制度:土地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文章編號:1004-7026(2017)1-0017-04 中國圖書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誌碼:a

1.農村土地信託中受託人重要性分析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轉讓與受託人,受託人則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排他性的經營、管理或處分,受託人是否具備相應能力並忠實履職,直接決定著信託業務的正常開展和信託目的的實現,信託最本質的功能「受人之託,忠人之事,代人理財」就是針對受託人而言的,因此受託人被認為是「信託關係本質的體現者」,在信託關係中處於核心地位。適格受託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以下簡稱農村土地信託)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1受託人是信託業務開展的主導者

農村土地信託法律關係成立後,受託人依照信託目的對信託土地進行獨立經營管理或處分,並對信託收益進行分配處理,信託土地的經營方式、經營效果完全取決於受託人。

1.2受託人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守護者

《信託法》第二十五條明文規定「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實現信託土地收益最大化是受託人的核心義務。信託關係成立後,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獨立對信託土地進行經營管理,委託人和受益人均無權干涉,因此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程度完全取決於受託人的忠誠和財產管理能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轉出方 甲方 住址 受讓方 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 甲方以出租 轉包 互換 轉讓 入股 形式將座落等級 等,面積 畝的承包地 其中 水田 畝 旱田 畝 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流轉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流轉費用每年 人...

我國農村土地信託之受託人責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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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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