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物權法中的預告登記制度

2023-01-06 06:03:03 字數 878 閱讀 5690

作者:郝勝林

**:《經濟研究導刊》2023年第08期

摘要: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時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過對物權法規定的申請預告登記的前提、預告登記對相關當事人的效力等內容的分析,從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完善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物權法;預告登記;約定;物權效力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8-0127-02

一、概述

預告登記是為了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預告登記是為保全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物權法》第20條規定: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限制了房地產開發商等債務人處分的權利,預告登記後,沒有經過預告登記人的許可,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依照《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可將我國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的特徵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 按照約定進行預告登記。也就是說,如果買方想申請預告登記,必須與開發商有約定。如果不能得到開發商的同意,買方不能自行進行預告登記。

2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物權法的該項規定否認此種情形下的物權效力,如果處分不動產有相對人的情形,那麼依據合同法,處分人和相對人之間合同應當有效,相對人可以要求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

3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既然物權法已經對預告登記權人的權利進行了充分的保障,為了防止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權利濫用權利,設定了該項權利的存續期間,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障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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