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商會章程

2023-01-06 04:45:07 字數 4347 閱讀 4571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商會名稱:禹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禹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商會是由全市中小企業自願結成,經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聯合性非盈利社團法人。

第三條商會宗旨: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關於發展中小企業促進非公經濟發展總體要求和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商會功能作用,積極促進中小企業轉方式調結構,圍繞提公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竟爭能力、企業管理水平、企業家素質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供多形式、多層次、多方位服務,推動全市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科學發展,為建設經濟文化高地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商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禹城市民營經濟發展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禹城市民政局,商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禹城市市中路便民市場對過(禹城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是:

(一) 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發展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 密切與黨和**及社會各方面的聯絡和溝通,成為黨和**聯絡基層、聯絡中小企業的橋梁和紐帶,爭取社會各個方面的支援,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和氛圍;

(三) 積極向**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願和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依法規範生產經營行為;

(四) 協助**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五) 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培訓、資訊交流和諮詢服務;

(六) 圍繞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研討活動;

(七) 組織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

(八) 承擔**和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人品。

(二) 企業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良好。

(三) 企業是民營、獨資、合資的生產型工業企業。

(四) 企業要具備在農商行貸款的資質要求。

第九條入會、出會程式和有關手續

(一) 實行入會自願、出會自由的原則。入會時先由企業提出申請,並如實申報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出據商會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評估報告,申請企業找一名副會長或兩名會員企業作該企業入會介紹,介紹人應充分了解申請入會企業的資產、負債及生產經營情況,並如實介紹給全體會員,介紹人對新入會的企業承擔本屆內的貸款擔保連帶責任。經商會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提交理事會通過,初審合格的企業再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企業實地考察討論,並進行民主投票表決,取得到會70%以上的會員通過後,方可加入本會。

(二) 大會通過的新會員必須和商會簽訂「企業及個人全部資產抵押合同書」、「還貸保證書」等檔案。

(三) 會員要求退會應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必須把商會內的一切債務及所擔保的企業貸款全部還清後,經商會同意後方能退會並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商會的有關會議,接受學習和培訓;

(二) 優先參加會員單位的展銷會、洽談會、交流會等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待遇;

(四) 向本會反映意見、建議和要求;

(五) 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章程;

(二) 不折不扣的執行大會和商會的決議和決定;

(三) 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保證金的利息和逾期貸款的罰息全部用於活動經費,不足部分按用款比例分攤;

(四) 接受商會的監督管理;

(五) 違反商會章程,商會可取消會員資格,並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一) 會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 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登出,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表決通過本會的終止;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禹城市中小企業局和禹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增補或改選理事;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執行;

(八) 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自律制度以及行業公約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九)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高尚的品德和較高的文化素養;

(二) 在中小企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審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 審定本會向**提出的重大方針、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籌備召開理事會;

(六) 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的建議名單;

(七)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相應辦事服務部門。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領導本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請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常務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其代行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 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 聯絡會員並向會員提供服務;

(五) 負責會費收支管理;

(六) 承辦其他事項。

第五章會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三) **及主管部門資助;

(四) 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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