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的建議

2022-04-03 11:46:17 字數 1099 閱讀 5538

2.完善風險轉移機制

首先,推動銀、保、企合作,完善風險分擔機制。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應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合理設定風險分擔比例。

其次,健全再擔保制度,適時引入商業性保險。加快組建**和省級再擔保機構,逐步形成**與省、省與地市間的多層再擔保體系。在具體運作上,**可以委託專業性的富有經驗的擔保機構運用市場化手段對再擔保體系進行管理。

另外,可以考慮將商業性保險公司進入信用擔保領域,在降低代償帶來的風險的同時有效增加風險管理能力。

3.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通過提取代償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來保證其資金實力。應將損失補償放在重要的位置,就**部門而言,只要中小企業滿足擔保標準並且擔保機構操作規範且風險可控,那麼**部門在資金上的支援力度越大,中小企業能夠通過信用擔保獲得的融資額度也就會越大。

四、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1.完善中小企業徵信體系建設

一是盡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出台《徵信管理條例》,在明確人民銀行的徵信主管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徵信市場的監管和指導;制訂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配合徵信工作的中小企業和部門所應承擔的責任,以確保徵信工作順利開展,對徵信系統包含的資訊內容、資訊採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範圍做出具體的規定,提高徵信系統運作效率。

二是加強各部門合作,銀行、工商、海關、稅務、司法等部門應打破行政藩籬,實現資訊的共享,以確保資訊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強徵信宣傳力度,嚴格資訊保密制度。徵信部門可以召開由相關部門和中小企業參加的徵信系統建設座談會,以加大徵信系統重要作用的宣傳。另外,資訊採集和使用過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設也應及時跟進。

2.建立科學的外部信用評級體系

各方應積極參與評級體系建設。**部門作為統籌者,應積極為評級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對評級機構的合法性、獨立評級權利、準人和退出機制以及業務操作規程等做出具體的規定,使信用評級有法可依;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利用其資源優勢,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參與信用評級,並通過使用評級結果,擴大評級機構的公信度和影響力,對評級體系的改進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小企業應盡力提供真實資訊,對於一些存在懷疑的資訊應主動向徵信人員說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評級工作,更不能使用強制或賄賂手段要求提公升其信用等級;評級機構在開展評級工作時應做到獨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評級物件的強迫或者賄賂而做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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