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問題研究

2022-07-23 00:33:10 字數 3603 閱讀 9656

發布時間:2009-6-15  資訊**:

摘要:近年來,我國擔保業呈現快速發展的局面。快速發展的信用擔保業在促進我國信用經濟發展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問題。本文結合國際上一些國家信用擔保業務經驗,立足於當前我國的擔保業環境,以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為切入點,通過**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運作模式,揭示擔保機構的共性和特點,為推動我國信用擔保業的規範發展提供參考。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運作模式比較。為促使中小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世界各國十分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但各擔保體系在體制和運作模式上仍存在一定的差異。

比較分析表明,乙個國家究竟選擇哪種體系、哪種運作模式,關鍵在於對某種擔保體系的優點在多大程度上認可,對其缺點在多大程度上迴避。因此,究竟採取何種操作型別主要取決於本國實際需要。

(二)西方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踐。西方國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內涵方面沒有根本的區別,但各國國情和立法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產生差異。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擔保市場需求擴大,擔保機構增長速度較快,但規模較小,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目前中小企業仍普遍存在著信用缺失問題。一是中小企業經濟成分比較複雜,大部分企業沒有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是經營者素質偏低,經營決策容易失誤,管理不夠規範,一些企業財務不實,報表失真。三是資產規模小,自有資本少,市場競爭力差。四是現階段我國的中小企業剛剛跨過創業期進入成長期,表現出因處於投資週期前期而客觀存在的無法避免的信用資源缺乏。

另一方面,又由於擔保行業至今沒有建立市場准入制度,加之行業管理缺位,導致行業進入門檻低,各類社會資金紛紛進入擔保市場,客觀上為擔保機構的迅猛增長提供了條件和空間。

(二)政策支援力度不夠,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多數擔保機構舉步維艱。首先,政策性擔保機構的資金**以各級地方**財政資金和資產劃入為主,由於**財力有限,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規模也小。**擔保機構又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在行業起步階段沒有設計補償機制,使最初的政策性擔保機構開始從事商業性擔保業務,擔保費收入很低,盈利能力差,難以通過自身盈利來擴大資金規模。

況且一旦發生代償就有財務虧損或破產的危險。其次,借助民間資本發展擔保行業以支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建設的設計雖然能達到有效整合**、民間資源的作用,但是由於國家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援不到位,普遍缺乏資金融通和風險補償機制,多數擔保機構經營舉步維艱。

(三)缺乏明確的制度規範與健全的內控機制,擔保業正面臨雙向的信用危機。(1)擔保業正面臨雙向的信用危機。由於我國擔保資金**渠道單一,規模較小,質量不高,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資信度,影響了擔保倍數放大功能。

(2)缺乏明確的制度規範與健全的內控機制。一方面,相當多的擔保機構缺乏規範的審保償分離制度、執行監測制度、風險保證金制度、代償制度和債務追償制度等。另一方面,我國擔保機構承擔了很高的信用風險,制約著擔保機構的發展和擔保業務的開展。

(四)擔保機構經營理念偏差,加劇了自身的風險和相關領域的風險。(1)部分擔保機構運作困難,擔保業務量上不去,資金閒置率高。(2)擔保公司數量的增加使競爭加劇,部分公司為獲得業務,未充分考慮風險而採取低價競爭,造成擔保的高風險低回報,給自身的長期發展埋下隱患,也擾亂了整個行業的有序競爭。

此外,還有一些擔保機構因尋找不到合適的擔保業務或得不到銀行的認可,便將資金用於投資國債、房地產甚至**,或直接貸給企業,自己做「二銀行」,大大偏離了擔保公司的正常經營業務,加劇了自身的風險和相關領域的風險。

(五)擔保行業立法滯後,行業監管缺位。由於我國擔保行業在我國的發展歷史較短,其操作運營和監管一直處於摸索階段。由於較高層次立法的缺失,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責任模糊,監管範圍較窄,全行業缺乏明確准入和退出機制、擔保程式、業務收費和監督管理等的準則和規範,引發了當前制約我國擔保業發展的多頭監管、監督空隙等監管方面的問題。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程序,為擔保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1)要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明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應盡快出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制定合理的標準,使市場准入制度嚴格化、透明化,防止運作不規範、不具備充分擔保能力的公司進入市場,減少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切實引入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制度。以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為基礎,加快以信用登記、信用徵集、信用評估和信用發布為主要內容的信用制度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或擔保機構同業協會,應定期發布統計資料,揭示全國範圍內或一定地域內擔保機構的擔保餘額、賠償情況等,為使擔保企業對被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和未來預期風險作出更好的判斷,有利於擔保公司控制自身風險。

同時,增強借款人的信用觀念,加強信用記錄的約束作用,改善擔保行業的從業環境,為擔保業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合理設定相關比率,提高擔保機構的效率。(1)應以市場化運作模式,大力支援商業性擔保機構的發展,逐步建立政策擔保和商業擔保、**擔保和民間擔保分工合作、互為補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2)合理設定相關比率,提高擔保機構的效率。

在制度設計時需要進行綜合考慮,有必要對其成本和收益進行分析,既要適當控制風險,也要兼顧中小企業利益,合理設定一系列的相關比率。鑑於目前我國擔保公司要求100%的反擔保,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如放大10倍。此外,該比率還應隨著我國各時期經濟發展狀況、信用制度、擔保機構和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變化而改變。

還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充分體現穩健性原則,並區別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發展階段,給出該比率的浮動範圍。

(三)加強風險管理的協同配合。一是為盡量消除資訊不對稱,商業銀行應與**主管部門和擔保機構同業協會進行溝通,了解資訊。同時,銀行在協助擔保機構追償借款人資金、協助擔保機構監管借款人賬戶等方面,促進擔保機構保持較高的擔保履約能力,並與擔保機構進一步密切合作,推動信貸產品創新,共擔風險、共同發展。

二是健全再擔保**制度,探索和建立風險分散機制。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擔保機構的運作方式、擔保機構的資信情況,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擔保機制。適時組建作為「最後擔保人」的全國性再擔保機構,使我國中小企業置身於結構合理和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網中。

(四)加大對信用擔保機構政策扶持力度,促進擔保行業健康快速發展。(1)**應對信用擔保機構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政策支援。對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的公司,按照擔保的數量和風險程度可以考慮適當減免一定稅費。

對從事商業性擔保的公司,在體制尚不完善、運營風險較大的發展初期,應明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擔保公司的稅費負擔,使其健康快速發展。(2)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力度。對有擔保的銀行貸款,銀行可按這部分貸款計提的壞帳準備金或將計提的壞帳準備金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擔保公司。

(五)盡快完善監管制度,加強擔保行業管理,保證監管效力和效率。(1)加強對市場有關主體的監管。監管當局應督促擔保企業逐步建立健全與發展擔保業務相配套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促進有關法規的貫徹和落實。

一方面加強市場准入監管。另一方面加強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如建立健全資信評級制度和擔保機構的資訊披露制度、制定業務規範等,以維護擔保市場秩序。(2)大力運用現代化監管手段,建立以**監管為核心、有關部門的相互協調與配合、涵蓋擔保業務全過程的風險預警系統與監管網路系統;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加強對違規違法等經營行為的懲處,強化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制定市場退出標準,體現市場經濟原則;加強預防管理,優化事後搶救性措施,構建統

一、嚴密、高效、有力的監管體系。(3)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虛心學習國外同行在徵信管理、業務運作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我國擔保市場規範穩健發展。

謝清河《經濟縱橫》 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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