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控制法律制度

2022-12-14 19:18:04 字數 4921 閱讀 2753

本文通過對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比較,旨在找出其中可借鑑經驗,以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從而能夠在法律層面有效控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保障其持續經營,確保扶持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目標得以實現。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擔保是指由專門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制度化保證,該行業專業性極強並承擔高風險,其中擔保機構對資金的倍數放大作用便意味著對風險的放大。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而言,由於其宗旨是使某些信用等級較差的中小企業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從而使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了更多的風險。

1、擔保信用風險。是指由於被擔保人違約而造成擔保機構代償的風險。這也是擔保機構面臨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種風險。

在發生擔保代償情形下,如果擔保機構代償流出現金較多且無法及時收回,或者因為代償金額巨大而超出了擔保機構正常的現金支付能力,其產生的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2、法律風險。擔保業務所涉及的各項法律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嚴密性,都關係著擔保機構風險的大小。不僅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之間存在法律風險,若銀行強加給擔保機構不公平、不合理的代償要求,同樣會增加擔保機構的風險。

3、經營風險。是指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嚴格健全的規章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不規範、對受保企業監督不夠而引發的風險。如果擔保機構經營管理不善,必然會增加擔保機構的無謂損失。

4、道德風險。分為外部道德風險和內部道德風險兩種。外部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受保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以各種不正當方式騙取擔保,或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而導致擔保機構代償等,甚至銀行也會由於擔保機構承擔了主要的貸款風險,而放鬆了對貸款企業的評審、監督,導致擔保機構代償機率上公升。

內部道德風險主要是擔保機構內部員工責任心不強,或者出現收**賂、以權謀私等情形,人為地放款專案的評審和審批條件。

二、各國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制法律制度比較

為了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政策目標得以順利實現,保障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健執行,各國均十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防範、控制風險。

1、信用擔保限額管理機制。1擔保放大比例的限制。擔保放大比例(也稱放大倍數),是擔保機構所提供的擔保餘額與其承擔擔保風險的擔保資金或資產的比例。

為防止信用擔保機構在擔保業務活動中進行超出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從而承擔過高的風險,各國實行擔保放大比例限制機制,要求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量與自身的擔保能力相適應。日本**根據《巴塞爾協議》核定信用保證機構的放大倍數為18倍,但由於其信用保證再保險制度的存在,日本信用保證放大倍數實際為60倍。美國信用擔保的放大倍數為50倍,南韓kcgf提供的信用擔保不能超過捐資和利潤總額的17倍,其他國家的信用擔保放大倍數一般在10倍左右。

2單筆擔保限額、期限、擔保費率。為把信用擔保的風險從總體上進行指標管理,各國對單筆擔保都實行額度限制、期限限制,並收取一定擔保費以提高貸款人的成本意識,進而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對單個企業的單筆貸款最高金額為100萬美元。

貸款用於購置不動產的,最長為25年;添置機器裝置的,最長為10年;流動資金貸款,通常為7年。擔保費率平均為擔保金額的2%,由貸款人在sba批准擔保後的90天內一次性支付,但該筆費用最終由貸款擔保的申請人即小企業承擔。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定款條例》第七條規定,對單個企業的信用保證限額為2億日元;信用保證協會根據代償風險向委託企業徵收信用保證費,基本費率為年均1%。

加拿大《小企業貸款法》規定,企業貸款額不超過25萬加元,貸款期限可與貸款購置的固定資產經濟壽命相同,最長不超過10年;《小企業貸款法》管理委員會對每筆擔保貸款收取貸款2%的註冊費和1.25%的年管理費,註冊費由貸款人承擔,管理費由借款人承擔,由貸款人通過利率向借款人收取。

我國財政部2023年出台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明確規定,擔保機構的最高擔保比例不得超過10倍,單筆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這是充分考慮到我國目前信用環境後做出的較為務實的規定。

2、比例擔保機制。在日本,信用保證協會對符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計畫的企業的貸款予以100%的擔保,也既是說,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全部由信用擔保機構承擔。此舉雖然有利於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但另一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由於缺乏足夠的激勵機制,容易引發商業銀行道德風險,降低了銀行認真做好專案評估、監督、催還貸款的責任感,給信用擔保機構造成損失,從而不利於信用擔保體系的持續健康發展。

為防範全額擔保造成銀行道德風險,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擔保機制。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對其擔保的所有貸款均實行比例擔保,具體而言,其對單筆在10萬美元以下的貸款,擔保本金的80%;對單筆在10萬元以上的貸款,擔保本金的75%,同時要求貸款人不得對sba沒有擔保的那部分貸款設定其他的擔保。**的貸款在sba和貸款人之間按擔保風險比例分攤。

加拿大《小企業貸款法》管理委員會對所擔保貸款的索賠予以確認後,**將賠付貸款人85%的損失,另15%的損失由貸款人自己承擔。我國台灣地區擔保額為貸款本金的50%~90%,南韓、奧地利等國的擔保比例多要求為貸款總額的80%。相對而言,法國的擔保比例較低,根據投資專案的特點,由法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提供的擔保一般僅佔投資總額的40%~70%。

我國相關政策中也規定擔保機構應實行比例擔保,然而在信用擔保實踐中,由於當前我國金融環境使然,銀行在信用擔保中佔據強勢地位,根據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之規定,擔保機構毫無例外地實行全額擔保。這樣,銀行在無風險、無責任的情況下,坐享貸款利息收入,同時爭取潛在的優良客戶,這與同樣是高風險行業的銀行定位格格不入;相反,擔保公司卻要靠微薄的擔保費收入承擔巨大的擔保風險。這種責、權、利嚴重失衡的合同關係不僅違反了相關政策規定,有悖市場經濟遊戲規則,也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

3、反擔保措施。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法施行規則》明確規定,在信用保證協會提供保證時,必須由委託人設定反擔保措施並提供連帶保證人。這樣,在信用保證協會實際代償並代位取得債權人資格後,可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或執行反擔保措施。

原則上超出一定額度的信用保證均需要提供反擔保和連帶保證人。可用於反擔保的財產有:不動產、有價**、保證金、法人財產等。

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也十分注重審查反擔保措施,即審查申請擔保的小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是否有可作為反擔保的有價值的資產,同時還要求擁有企業20%或更多股份的各企業所有人必須簽署檔案,表明如企業債務不能得到按時足額的償付時,將以個人身份承擔還款責任。貸款如果被用來購置資產,這些資產必須被抵押作為反擔保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反擔保措施有利於擔保機構控制風險,但中小企業之所以會遭遇貸款難,正是因為其自身信用不足,缺乏足夠可信的抵押物才會被商業銀行拒之門外。因此,一些國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例如南韓,其信用保證**組織kcgf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時,不要求申請人有擔保品提供反擔保,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無需有擔保人提供擔保。

我國擔保法中明確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提供反擔保」,從而為擔保機構要求受保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相比較國外十分靈活的反擔保措施而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可用於反擔保的財產只能是不動產的擔保和一些有價**的質押,動產抵押和質押並不在其列。此外,實踐中庫存貨物也並不被認可為中小企業可用的擔保抵押,事實上,如果有銷售市場,庫存貨物是僅次於融資人財產的可用的抵押品。

4、再擔保制度。再擔保指擔保機構在承擔擔保責任的同時,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將已承包的擔保風險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擔保,同時將已收取的擔保費按照再擔保的比例支付給再擔保機構,由再擔保機構來承擔這部分的風險,如果發生賠付,則由再擔保機構按照與擔保機構約定的方式和承擔再擔保的比例予以賠付。日本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於2023年由**撥資本金成立了日本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作

為該國再擔保機構。按照該法規定,當信用保證協會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時,按一定條件自動取得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的信用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要比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費率低,體現了一定的政策性。

當保證債務實際代償後,由保險公庫向保證協會支付代償額70%~80%的保險金,信用擔保機構僅實際承擔貸償額的20%~30%。也既是說,代償風險是由保險公庫與信用保證協會按一定比例分攤。

再擔保還可以由再擔保機構將已擔保的專案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國外的再擔保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將擔保機構最初承擔的風險最大限度地規避、分散和轉移,可以將擔保公司所承擔風險的係數降到最低限度。例如,與義大利擔保公司合作接受再保險的公司每年由150多家,其中的瑞士再保險公司,即是義大利擔保公司的股東(佔其25%的股份),同時也是與之合作最緊密的一家再保險公司。

義大利擔保公司每年將已承包專案75%的額度向瑞士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瑞士再保險公司則向其返回購買再保險額度25%的保險金作為佣金。

我國目前僅在相關政策中較為原則性地規定了再擔保制度,並未在立法層次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儘管已成立了「中國信用再擔保制度」課題組並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作為全國性再擔保機構的中國信用再擔保股份****直至今日仍未成立,並未形成乙個全面、有效的再擔保體系。三、借鑑國外經驗,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

相比較發達國家已具百年歷史的信用擔保業而言,我國信用基礎十分薄弱,信用體系極不完善,人們信用意識淡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也剛剛成立二十餘年,還處於摸索階段,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差。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制法律制度僅具備基本架構,具體內容還存在諸多問題,如比例擔保的名存實亡、採取反擔保措施的法律障礙、再擔保制度宛若「空中樓閣」。應充分借鑑國外成熟經驗,根據我國現有的經濟環境、金融環境、法律環境,結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性特點,著手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控制法律制度。

1、將比例擔保制度上公升為立法層次。考慮到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狀況較差,銀行商業化程度不高的現實,擔保比例不宜規定太低,以90%左右為佳,否則也會影響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積極性。同時,商業銀行也應意識到,隨著市場經濟逐漸完善,中小企業日益成為銀行的重要客戶,實行比例擔保其實是銀行與擔保機構實現「共贏」的模式。

2、制定《物權法》,消除反擔保措施的法律障礙。在最近一次公布的我國《物權法》草案中,擴大了可出質權利的範圍,規定公路、電網的收費權可出質;並側重規定債權人(質權人)的質權效力,即在質押權利價值範圍內,債權人(質權人)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的法律效力。這樣,擔保機構便可以採取更加靈活的反擔保措施以降低自身風險。

3、落實再擔保制度。可參考日本的《中小企業保險公庫法》,對每筆擔保貸款實行強制再擔保,並規定再擔保的比例。應加快完善再擔保體系,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地方擔保和省級與全國性的再擔保多層信用補償機制。

通過地區擔保機構、省級擔保機構、全國性再擔保機構之間的多層次轉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風險。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的建議

2.完善風險轉移機制 首先,推動銀 保 企合作,完善風險分擔機制。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應本著 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 原則,合理設定風險分擔比例。其次,健全再擔保制度,適時引入商業性保險。加快組建 和省級再擔保機構,逐步形成 與省 省與地市間的多層再擔保體系。在具體運作上,可以委託專業性的富有經驗的擔保機...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存在哪些風險

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企業對信用擔保的需求日益增長,各類性質的擔保機構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對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起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信用擔保機構服務的物件大多為中小企業,而我國部分中小企業發展不健全,使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些風險既有來...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1 專案申報資料要求 擔保機構 再擔保機構提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申請報告的同時,需提供以下專案申報資料,並按照順序裝訂成冊。一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申請書封面 專案管理系統生成 二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申請和審核意見表 專案管理系統生成 三 擔保機構 再擔保機構 基本情況表 專案管理系統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