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管理制度 修改後 5

2023-01-04 22:00:06 字數 5788 閱讀 2628

第一章機電管理制度

第一節防爆裝置檢查制度

第1條:為加強防爆電器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爆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裝置國家標準彙編》和《煤礦機電裝置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爆裝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非防爆裝置處理:

1、新到貨的防爆裝置,沒有防爆標誌、生產許可證號和檢驗合格證等。

2、防爆裝置失去防爆效能,經修復而不能達到防爆效能者。

第三條:防爆裝置在安裝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效能遭到破壞的裝置禁止安裝:

1、電器裝置銘牌規定資料是否與接線電壓和使用機器裝置的容量相適應;

2、裝置的外形結構是否完整,防爆效能是否良好;

3、裝置內部是否損壞;

第四條:防爆裝置安裝地點,不應有積水和滴水,禁止亂放與裝置安全執行和檢修無關的雜物,裝置的安裝要穩固可靠,符合產品說明書上規定的安裝要求。

1、低壓開關在安裝後應平正牢固,真空開關的最大傾角不得超過15°。裝置與裝置之間或與牆壁之間,要留有足夠的距離,以便檢修。

2、高壓防爆開關的安裝位置必須平整,電纜與開關連線時,必須通過進線裝置,進線裝置必須封堵嚴密。

第五條:防爆裝置安裝後應符合防爆效能的要求。

1、各處螺絲和彈墊必須齊全完整緊固,防爆接合面的間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2、接線工藝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3、閉鎖裝置應牢固可靠。

第六條:防爆電氣裝置日常檢查,由維護電工負責,檢查內容:

1、防爆裝置及周圍環境是否保持清潔,有無淋水、積水和妨礙裝置安全執行、檢修的雜物。

2、防爆裝置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3、裝置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傾斜,歪倒及震動現象。

4、防爆裝置的外形結構,是否符合防爆效能要求,外殼是否遭受外力損壞。

5、裝置的接地裝置是否符合完好標準。

6、裝置各部聲音和溫度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音。

7、電纜吊掛是否牢固、整齊,有無破損和被擠埋的現象,工作面電纜有無被炮崩的危險。

8、電纜接頭是否鬆動、過熱,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節防爆裝置入井檢查制度

1、防爆裝置入井前必須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效能,檢查合格方准入井。檢查不合格的防爆裝置嚴禁入井使用。

2、機電執行部負責防爆裝置入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節鋼絲繩日檢及定檢、定期試驗制度

一、鋼絲繩檢查工必須經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熟知《煤礦安全規程》和鋼絲繩檢查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並嚴格執行。

二、鋼絲繩檢查工應保持相對穩定,對主要提公升運輸裝置的鋼絲繩應由綜合工區機修班長負責檢查。

三、提公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表,每天報機電執行部和排程室。

四、各種股捻鋼絲繩的繩徑減少量、斷絲、磨損、鏽蝕程度不得超出《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五、絞車司機每班做好鋼絲繩檢查記錄。應將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表。

六、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鋼絲繩建立檔案,記錄好鋼絲繩的使用地點、規格型號、啟用時間、定期試驗情況、檢修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日期、檢修人等內容。以上內容由工區分管副職簽字認可。

七、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專業領導匯報。

第四節機電裝置包機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電裝置管理,確保機電裝置正常有效執行,機電裝置必須實行包機管理,責任到人。

一、 職責

1. 機電礦長負責對全礦機電裝置包機管理工作的領導。

2. 機電執行部負責對全礦包機管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

導。 3、各裝置使用單位由分管機電工作的區長負責本單位裝置包機任務的分配與管理,行政正職負責包機責任制的落實與監督管理工作。機電包機維修工負責所包裝置的日常維護及故障處理。

4、包機運轉工負責所包裝置的操作,巡視及裝置衛生整理。

操作方法應遵循對裝置的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要求。包機運轉工每天除按章操作、維護裝置和打掃衛生外,還必須經常對崗位上的裝置巡迴檢查,對大型固定裝置必須及時填寫該裝置的「執行及巡檢記錄」或「運轉日誌」,發現異常及時匯報本單位值班領導或礦排程室。

二、 工作程式

1. 針對所管轄機電裝置種類、數量及維護、操作人員的實際

情況,合理分配包機內容,機電裝置必須包機責任到人,並把包機人員名單報給機電執行部。

2. 機電執行部製作「裝置標誌牌」下發,由各區隊如實填寫

後,固定在裝置的前方部位。「裝置標誌牌」內容包括裝置名稱、型號、使用地點、包機人等。

3. 包機人員應按責任範圍認真檢查、檢修、維護和保養設

備,提出保證裝置安全運轉的合理化建議。

4. 對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機人員應遵照執行裝置的使

用說明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內容,按規定檢查(試驗)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5、生產過程中裝置出現故障時,維修人員或包機人員應及時到現場進行處理,如出現較大故障,應立即通知本單位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派人協作處理並作好記錄。

第五節機電事故分析制度

1. 礦井發生機電事故後,應立即向值班領導或礦排程匯報。

2. 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後,要通知機電專業相關人員立即到現場核實和檢視。

3. 凡是影響生產的事故,要在本班內對事故追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責任者,提出初步意見,寫出書面材料,報礦安全排程室。

4. 重大生產事故,由專業牽頭礦安全排程室組織追查、分析、匯報。

5. 在事故追查分析完的當天,將結果報送有關單位和領導。

6. 在事故分析時,主持者要做好詳細記錄。

7. 在追查分析事故中,要堅持事故追查「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六節交**制度

一、司機必須在現場交**,必須按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檢查,**人員必須將裝置的運轉情況向**人交代清楚,方可離開現場。

二、**人員缺勤時,**人必須向工區領導匯報得到工區領導的同意後,方可離開崗位。

三、**人如發現**人喝酒或精神不正常者應拒絕**,並向工區領導匯報請示。

四、**人員認為**人員未按規定要求交代清楚時,有權拒絕**,並向工區領導匯報請示。

五、交**雙方都認為對方符合要求時,雙方簽字進行**。

第七節礦燈管理制度

一、充電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礦燈充電工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效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嚴格遵守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和維修安全注意事項。

二、礦燈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通風良好,安全滅火裝置完好。

四、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充電不足;(2)接觸不良,燈線破損;(3)燈頭罩玻璃破碎;(4)燈頭圈鬆動,燈頭閉鎖失靈。

五、發出的礦燈正常放電時間不得少於11小時,否則應檢查處理。

六、收回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應處理和更換: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外殼是否有破損、變形。

3、有無紅、滅燈現象。

七、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檢查和校驗。

八、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班應擦拭一次。

九、嚴格執行交**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十、礦燈發放人員對礦燈要嚴格考勤,對延期兩小時上井的下井人員,及時匯報排程室。

第八節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

一、 凡入井的小型電器裝置必須保證完好,「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齊全,並經檢驗效能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二、 安裝使用時,電壓必須與裝置的額定電壓相符,不能超過或低於裝置的額定值。

三、 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操作。

四、 維修人員要熟悉和掌握小型電器效能,做到會保養、會使用、會檢查、會處理。

五、 加強對小型電器裝置的維護、保養、檢查工作,定期對小型裝置完好效能檢查,杜絕失爆。

第九節裝置定期檢修制度

(一)在用裝置檢修制度

1、每天上午8時~11時為礦停產檢修時間,各煤流系統必須在 8時前放盡皮帶及溜子上的積煤,進入待修狀態。

2、井下採、掘、運裝置檢修時間為8時~11時 。

3、各種裝置按規定的專案進行檢查,由包機責任者逐一檢查,並做好檢修記錄。檢查中發現無法處理的故障、隱患要及時匯報,並安排停產處理。

4、檢修完畢拆除檢修輔助設施並試車運轉良好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裝置定期檢修制度

1、機電執行部根據裝置運**況和檢修週期,認真編制年、月固定裝置檢修計畫報礦批准,並納入礦生產計畫,規定月底最後一天檢修,驗收工作由機電礦長組織進行。

2、根據「裝置管理規程」的規定,每年應有12~15天停產檢修日編制,由機電執行部編制檢修計畫報礦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3、主要扇風機一台使用一台備用,實行輪換檢修制,一月切換一次,必須保證備用風機完好狀態,使用風機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風機檢修由機電執行部組織實施,由機電、通風、安全等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4、主排水幫浦、供電裝置,除按檢修週期進行檢修外,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全面的解體檢修和檢查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解決。

5、固定裝置的檢修必須按計畫時間,保質保量地完成。檢修後,進行嚴格驗收並試運轉,對檢修情況及更換零部件作詳細記錄,各種技術引數、繪製的圖紙及各種技術資料要完整存檔。

(3)裝置的強制維修保養

1、提公升系統的裝置每天不少於2小時檢查維修時間。

2、採掘運輸裝置,每天**時應有30分鐘的檢查維護時間。

3、在裝置的檢查、維修時間內,由該裝置包機組進行檢查維修。4、嚴格按檢修內容和《檢修標準》檢修裝置,檢修後一定要試運轉,並認真填寫檢修記錄。

5、裝置的清潔衛生及潤滑檢查等工作,每天要認真檢查潤滑狀況,及時補加潤滑油。

(四)移動裝置實行輪換檢修制

1、裝置的檢修要按照「裝置檢修內容」和「檢修質量標準」進行。大型裝置檢修後的裝置要嚴格驗收,驗收工作由機電執行部組織實施。

2、撤除的裝置、小型電器、電纜等由專人清點驗收,及時上井拆檢、維護。

(五)裝置大修制度

1、裝置大修計畫由機電執行部負責編制,裝置大修由機電執行部組織實施,並組織排程室及使用單位進行驗收。

2、計畫外需要檢修的裝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分管礦長批准後執行。

3、裝置大修計畫需要調整時,必須由機電執行部上報礦批准後執行。

4、裝置大修費用必須按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節裝置定期巡迴檢查制度

1、所有固定移動裝置都必須執行巡迴檢查保養制度。裝置巡迴檢查主要由裝置操作司機負責,大型固定裝置、主要運輸絞車、皮帶機、刮板輸送機等由機電維護工每天巡迴檢查一次。

2、裝置巡迴檢查的內容和次數必須由工區技術員繪製巡迴檢查圖表。機房、硐室、車間的裝置巡迴檢查圖表必須張掛起來,沒有條件張掛的場所要將巡迴檢查圖表儲存在巡迴檢查記錄本內。

3、裝置操作司機必須嚴格按照裝置巡迴檢查圖表進行,不得缺項,不得漏檢,不得馬虎從事。

4、裝置巡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除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外,還應詳細記入以便備查。

5、司機、維護工在巡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和故障點要及時處理並匯報領導,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6、裝置巡迴檢查制度的執**況由工區機電副區長或負責人每週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節停送電管理制度

根據供電制度有關規定,結合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停送電制度。

一、停送電時必須嚴格按照供電系統操作順序進行操作。

二、操作高壓電氣裝置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並站在絕緣臺上。

三、對裝置、線路進行停電檢查、維修保養時,對停電的開關掛送電對號牌和「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

四、裝置或線路出現故障跳閘,必須由專職電工檢查。待檢查人員故障排除後,方可重新送電。

五、井下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得到排程室和工區值班人員的通知,方可停送電。

六、地面停送電時,由甲方負責停送電事宜,嚴格執行停送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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