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代契約制度

2023-01-04 00:30:04 字數 778 閱讀 7380

作者:郝利鋒

**:《現代商貿工業》2023年第14期

摘要:中國古代契約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生活中的乙個重要方面。通過對古代契約制度的歷史演變過程的考察,進而總結了這一制度呈現出的特徵,並試圖對該制度的形成原因做出一番具體的分析。

關鍵詞:古代契約;特徵;成因

我國古代契約法律觀念源遠流長,自成體系,在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與封建統治者努力尋求各種方式對老百姓進行有效統治相對應,民間社會一直都在尋求一種自力解決各種糾紛的途徑。漢代時,民間社會就有「民有私約如律令」的說法。

1 中國古代契約法律制度的嬗變

我國古代契約法有兩千餘年的歷史,在原始社會發展的晚期,契約觀念就已經形成了,關於契約的法律雛形就開始出現,對當時中國社會的發展就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並且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古代契約法也開始逐步完善。在整個世界的契約法歷史中,我國古代契約法具有獨特的特點,值得我們現在加以認真的對待和研究。

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在西周時期,當時人們把民事契約稱為「傅別」、「書契」或「質劑」,相應的,西周統治者為了管理的方便,在**設定上設有專門的**對契約行為進行管理,這種職位叫做司誓、或者是叫做司約、司盟,同時在一些商業中心,為了交易更好的進行,西周統治者在市場內設立了相關的市場管理者,這些史實充分的證明了在西周社會中,無論是統治者還是普通老百姓對認識到了契約對整個社會的作用,契約不僅對普通老百姓的生產生活有深入影響,而且對統治者維護有效統治都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我們也應該承認,西周時期的契約觀念必定要受到當時社會生產力還非常落後這一客觀事實的影響,西周時期的契約觀念還只是契約的一種最初雛形,它的完善和發展還需要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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