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選官制度

2021-06-08 17:39:48 字數 3316 閱讀 5932

選官用人乃國之大事,為了保證人才選拔,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國家一方面大力發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斷探索和完善選官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科舉制度的創立與完善。「中興以人才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賢者亡」之說。因此認真總結中國古代選官用人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過「世卿世祿」制度產生。戰國時,「世卿世祿」制逐漸廢除,官吏的選舉發生了根本變化。秦在統一之前,「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而勝敵是其主要途徑。

秦統一後的官吏,也就多出於軍功。到了漢代,朝廷為了適應**主義**集權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了一整套選舉統治人才的選官制度。這套制度包括察舉、皇帝徵召、公府與州郡辟除、大臣舉薦、考試、任子、納資及其他多種方式,不限於一途,而且還可以互動使用。

以後,我國古代官吏選用又分別出現了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濫觴的科舉制。這些選官用人制度對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表現出各種弊端。

察舉制 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準,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

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準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為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舉裡選」為依據,體現的是尊重鄉里**對士人德才評判的權威性。

但是,**評價一旦與仕途沉浮相聯絡,就容易被某些有權勢、有影響的人物或社會集團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了「惟才是舉」的用人原則,這既是對處於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舉失實」的刻意糾正。

徵辟 徵辟是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皇帝徵聘是採取特徵與聘召的方式,選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任政事。徵聘之方,由來已久,如秦孝公公開下令求賢即屬徵聘性質。

秦始皇時叔孫通以文學徵,王次仲以變倉頡舊文為隸書徵,亦皆屬徵召性質。到了漢代,漢高帝十一年(西元前196年)求賢詔,也是繼承了這一方式。以後自西漢武帝以至東漢,相沿成例。

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年學者,且特予優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車以蒲裹輪,駕駟迎申公」,可謂開了漢代安車蒲輪以迎賢士的先例。皇帝徵聘,為漢代最尊榮的仕途,被徵者來去自由,朝廷雖可督促,如堅不應命,亦不能強制;且於既征之後,地位也不同於一般臣僚,大都待以賓禮。

闢除是高階**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漢代辟除官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三公府闢除,試用之後,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薦舉與察舉,可出補朝廷官或外長州郡,故公府掾屬官位雖低,卻易於顯達。

一種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資歷、功勞,或試用之後,以有才能被薦舉或被察舉,亦可公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長吏。

公府與州郡既有自行選官之權,而被闢除的屬吏又不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應闢,也不能加以強迫;否則,要受到**的非議。尤其是州郡闢召是當時比較自由的仕宦途徑,而且既闢除之後,主官即當加以重用;否則,氣節志行之士就要辭去。

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們為了發展個人勢力,皆爭相以此籠絡士人;而士人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託權門。這樣便發展成為一種私恩的結合。西漢時被闢除者猶為國家官吏,到東漢則實際上成了主官的私屬。

於是朝廷集權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據勢力得到發展,東漢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與用人之權轉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關係。

九品中正制

在漢末軍閥混戰的衝擊之下,鄉里組織遭到破壞,「鄉舉裡選」的傳統做法難以為繼。在此情況下,三國時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選有聲望的人擔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負責察訪本地士人,按其才德聲望評定九個等級,然後根據士人的品級,向吏部舉薦。

吏部依據中正的報告,按品級授官。起初,這一制度是致力於解決朝廷選官和鄉里清議的統一問題,是對漢代選官傳統的延續,也是對曹操用人政策的繼承。但到魏晉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個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壟斷,他們在評定品級時,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劃分,已經背離了「不計門第」的原則。

此後的三百年間,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門閥士族壟斷政權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族世襲政治特權的官僚選拔制度。

科舉制 南北朝時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門第高低分配權力,不能滿足數量眾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門第高的士族腐敗,因而加劇了當時的政治腐敗和地方割據**的傾向,說明士族制度已經腐朽。同時封建經濟有所發展,尤其是均田制實行後,中小地主勢力增長,非常渴望進入統治階層。隋唐時期實現了國家的統一,為革新政治、鞏固統治、加強**集權,在選官上實行了科舉制。

隋文帝廢除維護門閥貴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於開皇七年(587年)設「志行修謹」、「清平幹濟」兩科。隋煬帝時始置進士科,因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為「科舉」。王朝開始用公開考試的方法來甄別人才高下,從而量才錄用,這是中國古代選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為以後歷代所沿用。

唐代科舉有常舉和制舉兩類。常舉每年舉行,於進士科外,復置秀才、明經、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種。學館的生徒可以直接報考,不在學的自行向州、縣報考,合格後再由州縣送**參加考試,應試者以進士、明經兩科為最多。

考試的內容,進士著重於詩賦和時務策,明經則著重於儒家經典的記誦。主持考試的,開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員外郎;以後歸禮部掌管,也有臨時由皇帝委派中書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則天當政時,還親自主持考試。

考試及格者稱為「及第」。錄取數進士科約為應試者的1-2%,明經科為1-2/10。因為考生投送履歷表,叫做「投狀」,所以進士第一名稱「狀頭」或「狀元」。

武則天還增設武舉,由兵部主持。

制舉由皇帝臨時立定名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文辭清麗科、博學通藝科、武足安邊科、軍謀越眾科、才高未達沉跡下僚科等百十餘種。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參加考試。考中以後,原是官吏的立即公升遷;原來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給予官職。

但制舉出身當時並不被視為正途,而看成是「雜色」。

隋唐時期創立的科舉制度有積極意義:剝奪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權,削弱了地方豪強士族的勢力,使封建官吏的選拔和任用權收歸**,有利於消除地方和**在選官方面的腐敗,改變了自秦漢以來以薦舉為主的官吏選拔制度,是歷史的一大進步。通過科舉考試,向整個地主階級開放仕途,有利於籠絡人才,緩和了矛盾,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

科舉制度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絡起來,從而提高了**的文化素質,大大加強了**集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推動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發展。

科舉制度為以後歷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時期,專重「四書」「五經」,以八股文取士,禁錮了士人的思想,極大地束縛了知識分子的創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中國近代落後於西方的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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