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特權制度

2021-06-30 21:10:59 字數 2186 閱讀 4873

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會上層建築中有關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活動及其成果的總和。[1]文化本身受到地理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也因此和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國古代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也各自呈現不同的特點。

一、中國古代特權法產生的原因

首先,中國是乙個大陸國家,人們生存的土地在他們看來就是整個「世界」,他們缺乏海上希臘人的冒險精神。孔子說:「知者樂水,仁者樂山。

知者動,仁者靜。知者樂,仁者壽」[2]就說明這點。對土地的重視,是農業國家的一大特點。

土地滿足了人們生存發展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後來形成氏族部落。中國古代社會經過幾次大的氏族部落戰爭形成了統一的國家。戰勝的宗族部落成員成為國家的統治者,從而完成了自身身份的轉變,是典型的「氏族國家」。

其次,中國古代的氏族部落戰爭頻繁,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部落首領需要發號施令,加強個人的權威;部落中的戰士需要服從,需要犧牲個人的利益以服從全域性的利益。這種產生於兵戎之中的權力,就是「法」的溫床。[3]由此可以觀之,中國古代的法強調對權威的服從。

再次,部落首領個人的權力在戰爭中得到加強。那麼如何鞏固和加強這種權威就成為統治者要解決的問題。

統治者為了平衡本部落內部各個階層的利益,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規範來實現整個社會的有序化。中國封建社會的三綱,就是秩序化的體現。高高在上的君王如何才能與處於平地的民眾區別開來呢?

君王與民眾之間需要乙個媒介,這個媒介就是**。這使**有必要擁有特權。此外,中國古代社會是血緣社會,統治者的親屬當然毫無疑問地享有特權。

二、中國古代特權法的表現

中國古代的禮強調「等差」,「別異」,具體體現在祭祀、服飾、禮儀、服制等方面。在法律上突出表現為「八議」制度。所謂「八議」,是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凡屬八議特權優待範圍以內的貴族官僚,除「十惡」外,流罪以下減一等,死罪則根據其身份和犯罪情節由官史集議減罪,報請皇帝批准,此謂「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八議」制度是封建法律與司法的特權性的集中表現, 展示了中國古代特權法的精髓:通過整套互為呼應的律文,使貴族官吏的犯罪處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致完全逍遙法外,而這一切均是在合法且合禮的旗號下進行的,法的公平要求與禮的差等性在古代中國實現了奇妙的合一。

[4]以上這些是特權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原則上的體現。

從中國古代的立法來看,能突出體現等級特權的罪名有:1.奴隸社會的「變更等級名分罪」它是詣在維護奴隸主階級等級特權的罪名。

在奴隸時代,天子、諸侯、大夫各有與之名分相適應的禮樂服制,違反者治罪,甚至為天子製作棺墩不符法定標準,也要處死刑。總之,中國古代社會通過這些罪名的制定,嚴格維護著等級特權制。2.

能突出體現等級特權法的刑名就是贖刑。從內容上看,贖有金贖、貲贖、役贖,而金贖只適用於有一定身份的上層人物。由於贖刑只對有產者有實際意義,故實行結果是「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一。

」這就表明,贖刑之制在中國古代社會是專為少數剝削統治者減免刑罰而設定的,為他們享有法律特權提供了保障。[5]

中國古代嚴格的等級制度,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特權的存在。中國古代的犯罪「特權」主體在訴訟的提起,案件的審理,刑具的適用,刑罰的適用,行刑的場所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特權。比如「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即大夫以上貴族及其妻犯罪可不親自出庭受審,而由屬吏**參加訴訟活動;又比如賈誼的「刑不上大夫」,這裡的刑僅指肉刑。

少數特殊階層的人之所以能免除肉刑,是因為刑人非人,君子不近刑人。大夫等命臣又實為天子、國家的肱股,體現天子、國家的尊嚴,故不得如外族、庶眾一樣,具有刑人身份的結果[6],必須對他們的犯罪做變通處罰。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的法律植根於封建等級社會,打上了深深的等差特權烙印,這是由當時封建社會的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對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三、中國古代特權法對現代的影響

中國古代的宗法等級社會,是孕育特權法的溫床。特權雖然構建了穩定的社會秩序,但是也產生了消極的影響。腐敗問題就是特權的結果。

腐敗是社會不公的表現,特權是產生腐敗的溫床,欲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就要對權力加以限制。為了更好地實行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1.

完善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在全社會樹立「法大於權」的意識與觀念,對權力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使法真正能夠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2.

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普法,使人們樂於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為遏制腐敗建立廣泛的社會基礎。3.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過渡,從而改變「權大於法」的觀念,限制權力,從源頭上治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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