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代繼承制度

2021-06-12 00:07:37 字數 2726 閱讀 4274

中國古代繼承制度的發展和演變經歷了乙個漫長的過程,古代繼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兩種。身份繼承也叫宗祧繼承,宗祧權是家族祭祀活動的主持權,宗祧繼承也就是家長權的繼承,中國古代身份繼承的基本原則為長門長孫制。關於財產繼承,先秦時期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採取世襲制繼承財產,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漢代以後,法律則有了明確規定,財產繼承採用諸子均分制,這裡的諸子不僅只有嫡子、庶子,還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說,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力。

諸子均分制度下的許多派生原則,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財產會做適當預留,未婚子因此會多分得部分財產。在室女的嫁妝也要有所保留。歸宗女娘家若再無其他男性繼承人,則有權繼承娘家財產,否則歸宗女無權繼承,歸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擔。

此外,古代法律允許代位繼承,某一繼承人不在了,他應得的財產則由他的繼承人代位繼承,還有乙個立繼子的問題,所立繼子必須是同宗同姓相應輩分的人,不得立異姓為繼子,立異姓為子孫為後嗣則收為養子,養子和繼子同樣有權繼承財產,但區別是,養子不得參加收養人祖先的祭祀活動。上述繼承方式多數都是法定繼承,跟現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繼承,古代繼承制度還有指定繼承、遺囑繼承,且指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中國是乙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古老國家,根據考古發現,早在西元前21世紀就開始形成了相對統一的部落國家形態,繼而揭開了中國法律歷史的帷幕,中華民族充滿智慧型和創造力的文明傳統造就了獨特的法治文明。

早在夏朝的時候,就已經出現了「父死子繼」的身份繼承制度,商朝前期實行的是「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後期則實行的是「父死子繼」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兩朝身份繼承制度的特點並在此基礎上又有了自己獨特的創新,周朝實行的身份繼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繼」為主,間有「兄終弟及」。而且在西周時期就已確立嫡長子繼承制度。

嫡長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長子,妾所生子則為庶子,嫡庶有別,體現了中國古代身份繼承制度的森嚴。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會第一套完整的繼承制度。但《秦律》裡卻保留了奴隸法制中的嫡長子繼承制度,從而開始形成中國古代身份繼承的基本原則:

長門長孫制。當然,在特殊情況下,

符合公平規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繼承的可能。

在中國古代社會,特別是封建社會,繼承制度是嫡長子繼承制度,那麼,什麼是嫡長子繼承制度是我古代國家政治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產物,它對於政治繼承中的衝突,維護君主制度的穩定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時也符合儒家思想的家族本位觀念和最低政治目標,因而被視為**時代皇位繼承制度基本的和理想的形式,並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獲得了政治方面的「卡利斯瑪」合法性。

古代繼承開始的時間無統一規定。當代民法繼承開始時間一般都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但中國古代繼承制度,對繼承開始的時間並無統一規定。就身份繼承而言,雖然一般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但被繼承人尚健在就已經實現的繼承也頗為常見。

周禮稱這種開始於被繼承人尚在人世的繼承為「繼統」,在引禮入法、禮法合一的後世,「繼統」始終存在。就財產繼承而言,在受儒家禮的思想影響不大的秦朝和西漢初期,繼承可以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變法時就規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統一後《分戶令》沿用了這一條。西漢初年,因漢承秦制,這種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產依然存在,但隨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局面的形成,「三綱五常」逐漸成為立法指導思想,財產繼承就大多在被繼承人死亡若干年後才開始。

法定繼承優於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特點是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份額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規定。在古代中國,遺囑繼承僅適用於一些特殊情況。

就身份繼承而言,要嚴格依法進行,違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遺囑繼承。就財產繼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繼承,歷代繼承法對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只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時,才適用遺囑繼承,但法律限制較嚴,比如遺囑有效的條件是「證驗分明」及「官給公憑」。

「證驗分明」是指遺囑以書面遺囑為有效,並要求有見證人。「官給公憑」是指遺囑要向官府陳述,由官府加以證明。還有對遺囑繼承的訴訟時效和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也作了限制。

總之,在中國古代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是主要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中國古代繼承制度的起源:繼承現象早在原始社會就已存在,但繼承作為一法律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可能是永世長存的,其產生和發展是不依人們主觀意志所決定,是與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相聯絡的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轉變,原有的氏族財產轉移發生了重大變革,出現了私有財產的繼承,我國歷史上傳說,西元前二十一世紀,夏禹不傳賢而傳子,「天下為公」從此轉變為「天下為家」,這不僅標誌著國家的形成,也標誌著正真意義上的繼承制度的正式確立。

在中國封建社會繼承制是人類社會出現了私有制並**為階級之後產生的,它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形成?發展,成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反過來又成為礬固?維護該經濟基礎的法律工具之一,中國封建社會的繼承法即已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也封建宗法制度和**主義政體相適應,體現這封建地主階級意志,並維護著其經濟利益?

政治權利和論理綱常,適應著封建生產關係的要求。

繼承制度是在人類社會出現了私有制並**為階級之後產生的,它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形成?發展,成為該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反過來又成為鞏固.維護該經濟基礎的法律工具之一。

中國封建社會的繼承法即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與封建宗法制度和**主義政體相適應,體現著封建地主階級的意志,並維護著其經濟利益.政治權利和倫理綱常,適應著封建生產關係的要求。

在剝削階級統治下,「繼承權之所以具有社會意義,只是由於它給繼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權利,即借助自己的財產以攫取他人勞動成果的權利」。在封建社會裡,農民雖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由於他們與土地的依附關係,當原地主死亡時,他們便隨著土地的繼承而轉移到乙個新的地主,仍然逃脫不了地主階級的剝削和壓榨。封建地主階級制定繼承法的目的就在於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和剝削農民的特權代代相傳,永遠保持其剝削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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