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視角下制度變遷過程中交易費用變化分析

2023-01-02 13:33:03 字數 3168 閱讀 7313

一、制度變遷框架下對交易費用的反思

制度變遷伴隨著經濟發展持續進行著,以諾斯為代表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派從交易費用的角度對制度變遷以及經濟效率問題展開了全新分析。交易費用是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最重要的概念,從科斯2023年首次在《企業的性質》中提出交易費用思想,到阿羅最早使用交易費用這一概念,再到威廉姆森明確將交易費用分為事前交易費用和事後修訂甚至退出契約的費用,以及馬修斯將交易費用分為事前簽訂契約和事後執行契約的費用,交易費用逐漸被視為一種契約成本。

埃格特森和巴澤爾立足於所有權的轉移與保護來界定交易費用的概念.之後,***、諾斯等人將交易費用置於制度分析的框架之下,指出在社會演變的大環境下交易費用包含長期以來人類交往的所有費用.由此可見,交易費用概念的界定經歷了乙個較長時間的發展與變化,並且在微觀與巨集觀兩個層面上不斷擴張延伸。

從現有文獻資料中不難發現,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存在著多重的認識角度和一定的運用難度,這直接導致了在分析交易費用與制度變遷關係過程中的分歧。

首先,交易費用在巨集觀層面和微觀層面差別明顯,容易造成使用的混淆.從其定義的發展過程看,交易費用從微觀交易的契約成本不斷擴充套件,逐步涵蓋了市場執行費用和制度執行的費用,繼而形成巨集觀交易費用。因此對交易費用加以分析時就務必要明確分析的視角,不同的視角下其定義涵蓋的範圍差別巨大。

微觀交易層面上交易費用主要包含為了實現交易過程的搜尋交易夥伴、制定交易契約、談判交易**、執行交易契約以及交易過程受到破壞情況下的補償懲罰等相關內容。而巨集觀的交易費用還包括社會經濟制度設立和改良的成本等。

其次,交易費用的測算具有很多困難。交易費用的測量一直以來都是乙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它也關係著新制度經濟學對現實經濟的解釋力,在學者們的不懈努力之下交易費用的測量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第一,交易費用的測量需注意其定義的層次性.

弗魯博頓和芮切特提出將交易費用的測量分為市場型交易費用測量、管理型交易費用測量和政治型交易費用測量三個方面.而一國或地區內的市場型交易費用、管理型交易費用和政治型交易費用之和就是該國的總量交易費用。在計算過程中,諾斯和沃利斯區分了「交易成本」與「轉換成本」,將由投入變成產出的生產活動稱為一種「轉換功能」,進一步將與交易有關的資源總和視為總量交易費用的估計,並分私人交易部門、私人非交易部門和公共部門三個部門進行核算.

這個測量方法對於總量交易費用測算工作可謂具有開創性意義,也確實能夠反映交易過程對於巨集觀經濟總量的貢獻。然而這樣的估計也同樣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測量的結果只能進行縱向比較以衡量經濟政策對交易過程的影響,卻不能用做交易費用效率的分析,更無法考慮其與單筆交易費用之間的關係。第二,交易費用的測量還要注意交易形成與交易費用產生之間的關係。

交易過程必然產生交易費用,但是未達成的交易也會存在一定的交易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正是這部分交易費用過高導致了交易未能實現。諾斯曾指出:「制度與所用技術一起決定了交易費用。

」對於顯**易費用來說技術的作用凸顯,而對於未達成交易的**交易費用而言則更多決定於制度因素。微觀交易費用測量的主要問題就是難以估計**交易費用,因此制度變遷與微觀交易費用的關係就難以顯現。

正是由於交易費用在界定與測定上存在著諸多問題,導致了國內制度經濟學研究者所關注的「諾斯第二悖論」的問題。即認為諾斯一方面強調制度調整的目標在於節約交易成本,制度變遷會使交易費用下降,提高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又指出長期看交易費用不斷上公升導致社會經濟發展可能陷入停頓的觀點是一種矛盾,並稱之為「諾斯第二悖論」.韋森、李建標、盧周來、袁慶明等學者對「諾斯第二悖論」進行不同角度的破解。

韋森、李建標都提出新制度經濟學要放棄「制度變遷旨在降低交易費用」的效率標準,韋森認為是由於預期交易費用過高導致了諾斯所說的經濟增長停頓,並且交易費用上公升並不必然帶來經濟停頓,也會有一定的正面作用。李建標和曹立群引入「適用性效率」替代原有「交易費用的降低」的效率標準,以此實現諾斯理論的一致性,但並未根本上完成所謂諾斯第二悖論的破解。

盧周來認為諾斯所言制度創新的方向是降低交易成本,是指內生交易成本;而從長時間段看,交易成本是增長的,這裡的成本是指外生交易成本。二者不僅不矛盾,反而是一致的:因為恰是因為制度持續在邊際上改進,不斷降低內生交易成本,使社會交易數量不斷增加,社會總和的外生交易成本才不斷增加.

袁慶明認為「諾斯第二悖論」並不存在,要將總量交易費用分為「理論」和「測量」兩個層面,總量交易費用的理論值與單筆交易費用成正比,總量交易費用的測量值上公升並不意味著其理論值不能下降.現有**多數都單純從交易費用看交易費用,並沒有指出產生交易費用的根本原因,也沒有對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加以分析,因此就無法根本解釋制度變遷過程中交易費用的變化方向,也就無法對所謂的諾斯第二悖論進行解釋辨析。

本文將從權力的角度分解交易費用,並對制度變遷的動因加以分析,最後判斷出制度變遷對單筆交易費用和總量交易費用的影響。

二、權力結構、制度變遷與交易費用的關係

任何乙個社會集體下都存在著一定的權力結構,每個社會個體同時也是乙個權力主體,權力主體之間的博弈形成各種制度。這裡所指權力不僅包含政治權力、行政權力,還包含經濟權力和社會權力。社會是具有多層次結構的,相應地,制度也具有層次性。

制度經濟學對於制度的層次性存在不同的劃分標準,科斯將制度劃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與第二級制度安排,諾斯將制度劃分為制度安排和制度環境,此外馬克思則將依據社會經濟結構做出生產力執行層次的制度、經濟基礎層次的制度和上層建築層次的制度劃分。

豪林沃斯根據制度的穩定性提出了制度分析的層次性,將制度分析劃分為五個層次,分別是制度、制度安排、制度領域、組織以及結果或者績效,制度處於最上層,也是最為穩定的層級,處於下層的制度遵從上層制度的結構和制約,各層級之間存在著相互的聯絡與反饋。我們認為制度的層次性源於博弈方權力特點的差異。強強制性權力間的博弈具有很高的違約成本,比如政治權力間博弈破裂可能導致嚴重的社會動盪,因此這類權力博弈產生的制度更為穩定,而弱強制性權力博弈的違約成本相對較低,例如經濟權力博弈破裂通常只是交易的失敗只產生經濟損失,因此這類權力的博弈穩定性較弱。

權力的強制性特徵一方面決定了制度的層次性,另一方面也決定了制度層次間的制約關係。穩定的制度層級成為不穩定制度層級的制度環境,同時作為既定制度背景限制了新制度的產生。

制度**於權力主體間的博弈,權力會隨著主體資源稟賦的變化而改變,但是制度無法隨著權力結構時時變化,那麼制度變遷就是一場新權力結構下主體維護其利益的博弈,是對既有制度的挑戰。之所以發生制度變遷正是交易中的一方為了獲取額外收益而試圖改變制度安排的行為。「制度變遷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實施制度的各個組織(包括自我實施)在相對**或偏好變化的情況下,為謀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重新談判,達成更高層次的合約,改變舊的規則,最終建立新規則的全部過程」.

制度變遷通常被分為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於制度存在層次性,因此制度變遷通常在某一制度層級發生,同時制度變遷表徵著形成這一制度層級的相關主體間的權力關係發生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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