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經濟法視角下的農村土地信託制度初探

2023-01-22 23:06:02 字數 1012 閱讀 9270

作者:王繹維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5期

摘要在經濟法視角下研究農村土地信託制度,能夠有效提高農村土地信託制度的應用質量。基於此,本文將首先分析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中的法律構造。其次,研究經濟法視角下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其中主要包括農村土地信託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農村土地信託制度的法律問題以及農村土地信託制度全面性問題三方面內容。

最終,研究在經濟法視角下農村土地信託制度的完善方法,其中主要包括農村土地信託制度法律體系的完善、農村土地信託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農村土地信託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三方面內容。

關鍵詞經濟法農村土地信託制度法律體系

作者簡介:王繹維,江西理工大學碩士。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農村土地信託制度的應用範圍逐提高,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主要指的是農民將該制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互結合,最終達到提公升自身經濟收入,推動經濟發展的目的。但是農村土地信託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將從經濟法的視角下,對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展開介紹,同時根據穩定制定相關的解決方案。

一、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中的法律構造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中的主要信託財產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明確認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在含義,才能對農村土地信託制度展開全面有效的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主要指的是土地在一定時間內相關人員對土地的佔有權以及收益權,屬於一種物權。在此過程中涉及到土地所有制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私人不能享有土地度所有權,但是具備一定的限物權,也就是在一定時間以及空間範圍內,相關人員可以使用或者占有土地的相關權利。

我國《物權法》中明確指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可以對土地展開轉讓以及承包,其中主要包括農業活動中的生產經營權以及土地組織經營權。在我國《托信法》中,對托信財產展開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說,在此過程中不是所有而定財產都能夠轉化為托信財產,在此過程中,土地承包人員利用法律權益獲得土地經營權,目前,土地經營權已經成為較為完善的所有權之一。該種權力在設定之後,不能進行隨意變更或者轉讓,必須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展開權力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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