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變遷過程中的「法律滯後」

2023-01-20 02:48:05 字數 976 閱讀 2407

作者:吳成琳

**:《法制博覽》2023年第03期

摘要:在社會變遷中,法律若要發揮其自身的作用就必須使自己同日新月異的社會相適應,反之,法律將成為社會發展的阻礙。時代變了,法律就真的滯後了嗎,判斷法律是否滯後應以現階段本國國情為標準。

本文試以沉默權為例全面了解沉默權制度的利弊,以及是否要在原本沒有沉默權的中國構建沉默權制度,要結合社會現狀進行本土分析。

關鍵詞:法律滯後;超前立法;國情;沉默權

作者簡介:吳成琳(1993-),女,漢族,山東棗莊人,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2015級法律碩士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社會是不斷變遷的,經濟的繁榮昌盛,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資訊科技的發展與傳播。這一切都推動著社會持續性的變遷,由於社會的變遷,越來越多社會領域的變革推動了法律的變化,比如機械文明帶來的社會風險的增大導致對企業行為的歸責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絕對責任原則的發展過程;創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使人們加強對智財權的保護;交通事故的頻發促使國家發揮法律家長主義的功能,頒布《交通險條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這一系列的變化都是法律對社會變遷的反映,在當代中國的立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法律滯後」的指責,主張「超前立法」,比如有些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是「滯後」的,應該仿照發達國家關於「沉默權」的規定,但是沉默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它是與社會生活中諸因素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必須與現階段國情相聯絡。

我主張現階段不應在中國確立沉默權制度,但隨著經濟、科技、社會的發展逐步適當放開沉默權的試用有其合理性。

首先,從古至今我國國家公權力一直處於上風,國家至上、集體至上的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早已根深蒂固,我們從小接受的傳統文化提倡國家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當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相衝突時著重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因此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利益負有主動查明犯罪事實的責任,這也為國家追訴機關訊問權的存在提供了合法**。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將大大增加國家追訴機關的舉證難度,沉默權的存在將使國家追訴機關的訊問權形同虛設,懲罰犯罪的力度勢必減輕,影響國家追訴機關的權威,同時也無法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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