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想 1

2023-01-01 16:57:03 字數 5090 閱讀 7389

摘要:失地農民是城市化程序中產生的乙個特殊群體,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失去其生存的物質基礎,生存權受到威脅,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本文簡要論述了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建議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相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系,並為其建立相應的就業機制。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構想

失地農民是由於城市化、工業化的開展而形成的乙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有20xx萬失地農民,照現在的經濟發展速度,未來幾年失地和部分失地農民的數目將會超過7800萬人。如果不妥善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長期下去必定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影響。

目前,失地農民大多處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省份,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一問題將會成為全國性的問題。因此,有必要現在就妥善處理該問題,避免積重難返。要妥善處理好失地農民問題,建立與其自身特點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一、失地又失權,失地農民渴望社會保障

二元經濟結構是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的必然結果,我國也不例外。隨著工業化程序的加快,我國的城市化程序也會隨之加速。城市化程序的加快主要表現在城市規模的擴張,但伴隨這一擴張也導致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發展和保障的土地。

土地無疑是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巨大貢獻,但是目前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制度和地方**在解決失地農民問題上的無作為,必然使得失地農民的權益被侵蝕[1].

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不願意失去土地。我國城鄉二元的經濟體制,導致城鄉居民的社會福利存在天壤之別。長期以來,農民渴望進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項社會保障。

但是,作為城鄉交界處的農民卻不願意失去土地,原因在於:首先,在城鄉交界處交通方便,村民們進可以進入城市打工,退可以留守土地,具有多重選擇;其次,很多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發展副業,種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給城市,收入豐厚;再次,周邊的村民還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如農家樂等休閒娛樂產業。這使得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生活逐漸富裕了起來。

農民「失地」意味著「失權」[1].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一旦失去土地,而**又不能為他們提供強有力的社會保障,因而失地農民的處境必定十分困難。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得農民的生存權受到挑戰。

土地是農民惟一的生產資料,失去土地,農民的生活必定受到影響。目前的徵地補償水平比較低,一般難以維持農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這些補償費用也只夠維持其3~5年的生活;另一方面,失去土地使農民的發展權受到侵害。農民原本具有一定的產業,徵地以後不但無法繼續以前的生產與生活,甚至連工作都無法解決,因而更談不上什麼發展權了。

因此有必要針對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建立與其自身特點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緊迫性

土地的減少和喪失使部分農民失去最後的保障

由於土地被徵用,農民擁有的土地數目越來越少,農民從土地獲得的收益的相對量和絕對量都相應減少,從而無法滿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使得部分農民永久性失去土地,從而徹底失去土地的保障。從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積指數與生產總值之樹之間呈線性關係[2].

表1 土地對農民的多重效用值

農村老齡化問題緊迫,迫切需要建立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農村地區的人口結構有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的省份,有些農村地區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20xx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鄉村的老齡化水平已經達到了13 .73%,浙江達到了10 .

51%,山東達到了9 .15%,北京達到了8. 35%。

土地的減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務工,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在不斷地削弱。鑑於這種情況,有必要以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為契機,對建立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體規劃。

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是實現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的突破口

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民幾乎沒有享受到國家提供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但是這並不是說國家沒有義務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蓋所有公民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既不現實也不可能。但城市的發展要徵用農民的土地,這就為這部分農民社會保障提供了大好機會。

今年的「兩會」期間提出,要讓農民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當下理性的選擇是切實解決因城市發展而產生的失地農民的利益問題,讓他們也能從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發展中獲得群體性的利益[3].沒有在城市正式就業的失地農民實際上是處於農民和城市居民之間的乙個特殊群體,他們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國家為其建立適當水平的社會保障,義不容辭。

目前為全體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不太可能,但是為失地農民首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與此同時,以此為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就業面臨很多的困難

在許多地方,徵地難,難就難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說到底,在這個改造過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總是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時,這些農民貢獻出自己的土地,成為都市裡新的一員,自己卻面臨著諸多困惑:

失去土地後,既在城裡找不到工作,也難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徵地補償根本不足以支付養老、醫療所需要的費用。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失去了其原來生活方式的物質基礎,卻並沒有真正擁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們知識水平較低,幾乎沒有掌握現代化的技術。就當前的就業形勢———大批下崗工人處於待業中,很多手持大學文憑的大學生都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更何況村民們又沒有什麼技能,也不願意做那些苦、髒、累的活,因而,要解決好城中村改造問題,就必須首先解決好村民們的就業問題。

三、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

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建立低水平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有了飛速的發展,生產力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仍然有困難,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失地農民的數量會越來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不久的將來必定會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國。

因而國家為如此眾多的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障,只能是維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國社會保障的財政狀況不容樂觀,僅城市養老保險一項就已經出現嚴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隱性債務,國家財政負擔極重。與此同時,由於社會保障本身具有剛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的原則

社會保障的首要原則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農民的生存條件[4].失地農民失去其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生活上必定會受到影響,因此為他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保障他們的生活。對社會保障水平的設計,不能太高,因為我國的國情不允許,但是一定要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如果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那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的意義。

更為重要的是,建立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保護失地農民生存權的需要。

公平和效率兼顧的原則

公平和效率問題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不可迴避的問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樣。所謂公平就是要為每個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而效率則是既要保證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又不會影響他們工作的積極性。這就要求建立水平適當的社會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則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會使其沉迷於社會保障網路之內,不求進取。

四、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保障物件及辦法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失地農民將會逐步成為城市居民,雖說現在戶籍制度已經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意義,但還是應當為失地農民轉變戶籍性質,由農村戶口轉為非農村戶口。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中,必須注意與城市社會保障體制的對接,因為在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必定會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要有長遠的眼光。

失地農民雖然生活在城市周邊,但是多數農民並沒有享受任何社會保障。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條件的農民。在徵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階段的人員、已經享受城鎮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員,不包括在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範圍內。

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和勞動年齡以上的人員,根據年齡狀況實行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徵地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直接納入養老保障體系,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終老。對於徵地時處於勞動年齡段的人員,主導政策是促進其就業,就業以後按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辦法執行。

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再就業前發放不超過兩年的生活補助;兩年後仍未找到工作並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納入城市低保;就業後失業的,將其納入失業保險渠道。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及其監管

建立與失地農民情況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資金問題是核心問題。要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關鍵在於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解決城中村村民的後顧之憂的關鍵在於籌集到相應的社會保障經費。我國人口眾多,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處於起步階段,國家的負擔很重,完全靠國家出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不可能也不現實。

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要體現社會保障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由**、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其中,**出資部分不低於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集體補助部分不低於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徵地安置補助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繳納的費用進入個人賬戶專戶,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按一年期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的補助金並進入社會統籌**,實行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

[5]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是用來維持失地農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門應將資金及時、足額地劃撥到當地財政部門的**專戶中。資金的使用和支付由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不得轉接、挪用、或截留、擠占。

建立適當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為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還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理論上講,國家有責任為每個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國家財力的限制,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還只能覆蓋一部分居民。失地農民作為城市化發展當中產生的乙個特殊群體,國家有責任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系。

失地農民雖然獲得了徵地補償費用,但是現在的補償費用相對於市場價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應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範圍,只要失地農民有需要就應當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農民獲得了徵地補償,而將他們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強化地方**的就業引導功能是建立失地農民**主導型社會保障的關鍵

就業保障是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最有效的辦法。失地農民大多知識技能缺乏,就業困難大,再加上他們雖然長期從事農業勞動,但在城市周邊收入豐厚,他們不願意找尋工作。為此,**應當進行實行積極的就業促進政策,凡是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享受免費的就業培訓、職業諮詢、就業指導等服務。

徵地後會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會可以利用這部分土地進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產業為村民提供就業機會。總之,**應當進行大力宣傳與引導,從而使村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和擇業觀。

關於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

作者 張巨集勝羅靖 經濟研究導刊 2018年第18期 摘要 首先對我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分析,找出影響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阻礙因素。在此基礎上,提出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失地保護制度的原則和方法,並對該制度的具體形式和內容進行簡要闡述。對失地農民失去土地後的生活狀況以及危害進行研究分析...

關於做好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建議

近年來,我市掀起新一輪開發熱,徵地拆遷專案增多,規模擴大 範圍拓寬,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已形成乙個社會群體,他們的生存保障問題解決不了,就進入不了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隨著城市城鎮化 工業化發展程序的加快,我市廣大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如何解決好失地農民的生存 養老問題,保管好他們的 養命錢 創造乙...

農村土地徵收中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作者 菅野 農村經濟與科技 2016年第04期 摘要 旨在反映城市化程序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產生的原因與解決的必要性,並從法律層面通過開源節流的比喻創新性的給予解讀,並提出了相應的可行性建議。關鍵詞 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 土地徵收 中圖分類號 d922.32 文獻標識碼 a 農民是城市化的重要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