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專案監察管理制度

2023-01-01 03:39:04 字數 4191 閱讀 59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實施工程專案監察,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內部監察制度體系,保證工程專案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工程專案監察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對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動進行巡視監察,及時發現問題和督促問題整改。

第三條適用範圍:

1)、公司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專案。

2)、總經理辦公會確定的其他工程專案。

第二章主要工作物件和內容、方法

第一條巡視監察的主要物件:公司各專案經理部、子(分)公司建設工程專案管理活動中的人和事。

第二條審計監察的重點工作內容

1、監察審核公司所有建設工程專案的立項、招標、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內業資料(包括影像資料)、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

2、監察公司所有建設工程的預(決)算,施工進度款的審核情況及違反公司財經紀律、濫用職權情況。

3、對參加公司建設工程專案投標的企業資格、能力、經驗、業績和組織機構等進行監察審核,特別是招投標控制程式的嚴密性和有無賣標和出賣公司利益行為的情況。

4、對公司所有建設工程、工程物資採購的合同進行監察審核,確保合同的規範化、標準化、合理化。

5、監督工程監察意見的改進執行結果,促使改進工作順利完成。

6、公司領導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監察的工程事項。

第三條工程專案監察的主要方法

1、工程專項檢查和日常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2、公開和隱蔽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條工程專案監察的具體工作要求

1、對重點工程專案應將其作為監察的主要物件,重點跟蹤巡視,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力所能及地就地解決並出具監察報告。

2、對非重點工作事項,採取點面結合方式防患於未然地進行監察檢查。

第三章專案監察實施細則

工程專案監察員對下列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本制度實施處罰。

第一條專案經理部未制定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專案開工準備工作不符合規定或未按建設方要求按時開工,處以專案經理部1000元~3000元罰款。造成建設方及監理對工程施工準備階段不滿意的,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條未認真執行施工技術交底管理制度和因施工技術交底錯誤、違反交底要求而發生質量、裝置或人身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3000元罰款,並在公司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三條將圖紙會審紀要作為施工依據、隱蔽工程記錄及工程經濟簽證單未在工程驗收後12小時內申報監理簽證的,無論對工程施工及結算是否造成影響,一律給予該專案經理部1000元~5000元罰款。

第四條專案經理部未按要求執行工程專案施工進度計畫,工程施工嚴重偏離工期計畫,導致月、季進度計畫不能完成或延誤合同工期,專案經理部除應承擔工期賠償責任外,公司還將處以專案經理部:

1、月、季進度計畫未完成:3000元以下罰款;

2、季度工期因主觀原因延誤15天以上,公司撤消專案經理職務,並由其承擔造成的一切損失。

3、延誤承諾工期:5000元~10000元罰款。

第五條工程檢查中,對未認真執行基建辦工程管理制度、未認真按設計檔案及相關規範、標準施工、未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處以工程專案經理部:

1、一般質量問題:500元~1000元罰款;

2、較嚴重質量問題:1000元~2000元罰款;

3、嚴重質量問題:2000元~5000元罰款。

第六條竣工資料符合性不合格:

1、第一次指正;

2、第二次檢查處以資料員300元~500元罰款;

3、第三次檢查處以專案經理部2000元~3000元罰款。

第七條專案經理部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或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給予該專案經理部5000元罰款。

第八條凡被上級質監、安監部門或公司工程管理部檢查出質量、安全隱患或其他問題,專案經理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正,給予專案經理部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拒不整改,責令其停工整改,並處以專案經理部3000元~5000元罰款。

第九條工地發生因工**事故,專案經理部必須啟動《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善後工作,並承擔行政主管部門的經濟處罰。凡隱瞞、虛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提供虛假情況的,還將處以專案經理部2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條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般火災的處以責任人1000元~2000元罰款;發生重大火災的處以責任人3000元~5000元罰款,並對責任者視情況給予其下崗或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給予專案經理部每次50元~100元/人的處罰: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赤腳、赤膊、穿拖鞋、高根鞋上崗者;

2、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者;

3、施工作業場所不講衛生者,隨意大小便;

4、高空作業、腳手架搭拆,未佩戴安全帶或未使用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5、不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無證上崗者。

6、施工現場施工人員酒後上崗的;

7、在施工現場及廠區內吸菸者;

第十二條工程施工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給予專案經理部500元~1000元罰款:

1、各類勞保用品與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和審查批准而擅自使用;

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施工或加工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明顯掛設安全警示標誌;

3、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未對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和無相關記錄;

5、未給施工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

6、特種裝置未經有關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並出具安全准用證或者安全標誌而投入使用;

7、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裝置;

8、施工現場雜亂無章、到處垃圾,工程材料及周轉材料不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整齊堆放,施工用水到處流淌,無有效的排水措施,安全網掛設及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9、無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0、住宿生活區和生產、辦公區沒有嚴格分開,住宿生活區不文明卫生;

11、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特種操作人員未經培訓上崗;

12、未如實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應採取防範措施以及事故處理措施。

13、在建工程外側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施工的。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第十三條工程專案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給予專案經理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臨時用電未制定施工方案或不按tn-s系統配電,電線亂拉亂接;

2、木作加工車間及倉庫無防火消防設施或防火消防設施不齊全;

3、電梯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周邊、樓梯段側邊、陽台、雨蓬及挑簷周邊、卸料平台周邊、無外腳手架的樓層及屋面周邊等其它重要、危險部位未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及防護措施不符要求;

4、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及大臨設施措施不符和要求,主要施工操作場所沒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誌、措施牌;

5、施工人員應嚴格按國家工藝標準施工,不按規定施工的一律返工並接受處罰,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6、未建立危險物品儲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7、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未進行評估、監控,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8、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9、危險施工部位未設定應急指示燈及隔離帶。

10、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統一協調管理;

11、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深基坑邊坡沒按規定設定防護;

12、施工機具未按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確定的位置到處存放;水泥等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建築材料不在庫房內存放或者未嚴密遮蓋以及存放油料沒有防止洩漏和汙染措施;

13、隨意拋撒施工垃圾,未設密閉式垃圾站和未及時清運施工垃圾;

14、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裝置、器材擅自啟封或使用;

15、因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期限進行夜間施工被投訴導致被行業主管部門批評;

第十四條未按時全額支付勞動工資而引起勞務糾紛導使工人到公司或勞動管理部門投訴或**,給予該專案經理部3000元~5000元罰款。在調解過程中需暫由公司墊付的,公司除按銀行利率收取利息外,還須按所墊付金額的10%對專案經理部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採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或者未對採購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進行試驗、檢驗的,監督總站或者監督站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發生重大工傷或**事故後,不採取事故分析、安全教育和安全整頓等相應防範措施,可能再次發生同類事故,公司將撤消其專案經理的一切職務,並處以專案經理部2萬至5萬元罰款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由法務監察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條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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