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2-12-30 13:48:03 字數 3662 閱讀 6695

關於發布《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集團各單位:

為規範*******(以下簡稱「公司」)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科學性,現發布《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請制度編寫部門負責制度宣貫、培訓並跟蹤了解制度執**況,涉及電子流程、表單的請與資訊與資訊化中心聯絡制定相應電子流程及電子表單。

各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學習制度,做好學習記錄。如有反饋意見,請在oa個人模板中心填寫《流程制度意見反饋表》或向制度編寫部門提交書面反饋意見。

企業管理中心將不定期對學習情況、制度執**況進行檢查。

附件:《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

企業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以下簡稱「集團」)員工勞動合同管理,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維護集團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及終止的所有管理。

第二章分工及管理職責

第三條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是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儲存、調取等)的歸口單位,負責相關制度的建立、實施,並對各層級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人事專員負責按照本制度管理,子公司專職或兼職人事專員負責按照本制度對本單位的員工勞動合同實施管理,並按統一的電子版格式編制彙總表報送至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第五條各層級的人事專員名單必須到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如人事專員發生變動,相關人事部門應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第六條各層級人事專員進行員工勞動合同管理時,職責如下:

(一) 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等手續;

(二) 收集、核實、整理員工勞動合同;

(三) 儲存員工勞動合同;

(四) 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查閱、借用和轉遞手續;

(五) 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六) 負責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

(七)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勞動合同文字的確定

第七條集團以***市勞動部門發布的《勞動合同樣本》作為集團勞動合同文字的模板。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律採用集團的勞動合同文字。異地子公司採用當地**部門分布的《勞動合同樣本》,但須事先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八條對於正式錄用的新聘員工,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新聘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出示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集團各級人力資源部門要求出示的其他資料,新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明試用期。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續簽的年限

(一) 新聘員工:

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

(二) 合同期滿繼續籤的,合同期限三年。

第一十條集團中、高層管理員工、高層技術員工、財務、融資、銷售部門員工與生產部門關鍵崗位員工等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商業秘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同時與集團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同時遵循競業限制。各子公司關鍵崗位員工應按照此規定執行。

第一十一條集團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按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同時建立相應員工人事檔案。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一十二條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進行合同的變更:

(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變更合同的情況;

(二) 合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變更條件出現;

(三) 員工參加由集團提供條件及承擔費用的培訓達到一定標準的,經由雙方協商後,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同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十三條勞動合同變更的流程

(一)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接到員工變更合同的書面申請,或集團各單位決定與員工變更合同的,應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審批表》(附件1)的填報;

(二) 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簽審;

(三) 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一十四條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0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就此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維持原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續簽、終止

第一十五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進行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

(二)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第一十六條勞動合同續簽、終止手續的流程

(一) 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各級人力資源部門可與員工的上級主管領導以書面形式進行溝通確認,確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二)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在與員工上級主管領導溝通確認後,須徵詢員工意見,員工就續訂條件提出書面意見;

(三) 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填製《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審批表》(附件2);若雙方不能就續簽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需終止合同,填製《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審批表》(附件3),並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簽審。

(四)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審批結果;

(五) 辦理合同續簽、終止手續;

(六) 合同終止的員工,應在相應人力資源部門的協助下辦理離職手續,填製《員工離職審批單》(附件4)及《工作交接單》(附件5),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由集團各級人力資源部門開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附件6)。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一十七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 合同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的出現;

(三)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依照規章制度規定應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一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流程

(一) 集團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接到員工的書面辭職申請,或集團各單位決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的,須進行《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審批表》的填製。

(二) 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簽審。

(三) 合同解除的員工,應在相應人力資源部門的協助下辦理離職手續,填製《員工離職審批單》及《工作交接單》,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由相應人力資源部門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相應層級人力資源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員工各項保險事宜,終止社會保險等費用的繳付,並及時通知員工停止繳費的日期,同時協助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五) 解除勞動合同後,相應層級人力資源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將離職員工檔案移至離職員工檔案儲存區,並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檔案、證據等存檔備查、備用。

第一十九條合同雙方任何一方要解除勞動合同,均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涉密崗位的員工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將員工提前從涉密崗位調離。

第二十條在勞動合同解除的過程中,須確保解除手續完備合法;如由於解除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引起勞動糾紛,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一) 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由各單位人事專員上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

(二) 由集團出資培訓的人員提出與集團解除勞動合同,可按培訓協議要求向員工追償公司培訓費,培訓費相當於應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履行的部分的價值。

第二十二條不論何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均應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到與本集團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的,應按約定承擔違約金。

若由此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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