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證證明模式在實踐中的運用探析

2022-12-25 21:51:07 字數 850 閱讀 7540

作者:鄒俊豪賴國東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版》2023年第02期

對於刑事證明的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該條款雖然規定比較抽象,但在實踐中被運用廣泛,一般理解為「孤證不能定案」,即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才能定案,由此確定的證明模式即為印證證明模式,印證證明模式是刑事司法人員判斷證據和案件事實的一條重要的經驗法則。下文結合實踐案例對印證證明模式的運用作簡要論述。

[案例一]2023年4月17日,被害人石某報案稱4月16日晚上被一蒙面人搶劫手機及現金,後公安機關通過手機訊號追蹤到犯罪嫌疑人陳某。經訊問,陳某詳細地供述了搶劫被害人石某的過程,與被害人陳述大致相符:陳某還詳細描述了作案現場,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符。

案件移送起訴時,陳某翻供稱未實施搶劫,手機系他人賣給自己的,並稱以前供述是在被刑訊情況下所作。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趙某夥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駕駛吉普車流竄作案。2023年6月10日凌晨,兩人在盜竊一麵包車時,被公安民警當場發現。趙某被當場抓獲歸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逃離現場。

據趙某供述,在逃犯罪嫌疑人為李某,與趙某是同鄉。此外,公安機關還從作案工具吉普車上扣押到李某的身份證及駕駛證各乙份,與趙某供述相符。經查,該吉普車也是趙某等人盜竊所得,並非李某所有。

[案例三]2023年11月6日晚,行人劉某被撞死在城區道路。公安機關出警後在離事故現場五公里的田地裡找到了醉酒駕駛的翁某並扣押了該白色皮卡車。經訊問,翁某因醉酒不知自己是否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有兩名證人證實一白色皮卡車撞死劉某的事實,但未看清肇事司機及車牌;經鑑定,翁某駕駛的白色皮卡車前端燈光裝置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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