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招標管理與監督辦法

2022-12-25 04:18:03 字數 1348 閱讀 6792

(湘大監發[2006]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裝置、物資採購和基建、維修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使招標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成立以有關校領導為正、副組長,監察、財務、審計、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並分別成立裝置、物資採購和基建、維修工程兩個招標工作小組。

第三條: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設在監察室,在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訂招標、投標管理與監督辦法,審定招標實施細則,並對招標全過程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裝置、物資採購招標工作小組由主管資產工作的副校長任組長,資產管理處負責人任副組長,教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使用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代表參加;基建、維修工程招標工作小組由主管後勤的副校長任組長,後勤處負責人任副組長,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建設或維修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代表參加。各招標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具體招標工作,並接受招標辦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凡屬本辦法規定之內應進行招標的專案,專案執行部門(資產管理處和後勤處)要根據招標類別,經招標辦審定後分別通過招標工作小組組織招標。

第二章招標範圍

第六條:凡使用學校預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購買價值5萬元以上的各類裝置和物資(包括教學科研儀器裝置、行政裝置、實驗器材、辦公和勞保用品、圖書資料、教材、藥品及器械等)和10萬元以上的基建工程、5萬元以上的維修工程(包括房屋裝修、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裝置安裝和管道線路敷設工程等),均要實行招標。

第七條: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其它土木建築工程,5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專案的招標工作,按《湖南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湘潭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10萬元以下的基建工程、5萬元以下的採購與維修工程,由主管部門、專案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代表參照本辦法實施細則,按程式簽訂採購(工程)合同。

第九條:招標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及議標的方式進行。

第三章招標程式

第十條:招標工作程式

(一) 使用者單位按專案向相應的招標工作小組提出招標申請,填寫招標申請表(樣表見附件一)。

(二) 招標工作小組受理招標,研究和擬定招標方案,並報招標辦登記。

(三) 向社會公開專案,由執行單位向社會發出投標邀請信函,由建築(供貨)單位報名參與招標。信函根據需要由下列內容組成:

1、以何種方式組織投標;

2、專案的內容、要求;

3、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4、落實服務措施的保證條件;

5、**及優惠條件;

6、廉潔從業方面的要求;

7、約定投標的時間、地點;

8、其他特殊需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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