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廳招標投標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2021-09-30 12:00:03 字數 1575 閱讀 2474

甘交監[2008]8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廉政建設,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招標投標法》)、國家計委、交通部等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督工作應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凡列入省交通廳規劃建設中的重點建設專案、路網改造和戰場建設等專案以及實行招標採購的各項招標活動,均實施現場監督。監督工作應按照招標人行政隸屬關係以及招標專案管理屬性,分別由其上一級行政和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招標人要在招標活動前(一般為5個工作日)向上一級行政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監督申請(《申請》見附表1),提供招標工作相關資料。上一級行政監察部門接到申請後,視情況組成專門監督組,指派負責人,實施現場監督。

第五條招標人在提出監督申請的同時,報送招標工作預案,主要內容是:招標專案名稱、招標工作類別、招標工作實踐、參與人員及主管,招標工作程式及計畫安排,招標工作應急處理辦法(見《附表3-1、附表3-2》)。

第六條監督組一般由行政監察、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具體人員由上一級行政監察部門確定。凡是由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的重大工程專案的評標活動,邀請省紀委、省預防職務犯罪部門有關人員參與監督。各專案招標的開標活動邀請公證部門人員參加,進行現場公證。

第七條監督職責:對招標人的資格預審、標底預算編製、開標、評標活動工作場所進行審定,嚴格按照七部委《暫行規定》、交通部《管理辦法》以及交通廳有關規定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八條參與招標活動的各類人員要恪盡職責,嚴格履行工作職責:

1、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場所和住地,不會客,切斷一切對外通訊聯絡。

2、依據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客觀公正地做好資格預審、標底編制、開標、評標等各項工作。

3、妥善保管各種檔案、資料和草稿,不得隨意丟棄。

4、自覺接受監督,積極配合工作。

5、監督人員要以身作則,嚴格履行職責。

第九條非招標工作人員確需進入招投標工作場所的,必須徵得廳領導同意,並封閉至招投標工作結束後方可。

第十條監督組在完成監督工作任務之後2日內,將監督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監督主管部門(《報告表》見附表2)。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者,由監督組提請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招標人在本次招標工作結束後10日內,向上級監督主管部門書面報送本次招標工作後評價報告,主要內容是:招標工作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程式、遵守工作紀律及違規違紀處理情況(見《附表4-1、附表4-2》)。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廳監察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甘肅省交通廳招標投標監督工作申請表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別由監督部門和招標人備存。

附表2甘肅省交通廳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報告表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別由監督部門和招標人備存。

附表3-1

甘肅省交通廳招標工作預案

年月日附表3-2

甘肅省交通廳招標工作預案

年月日附表4-1

甘肅省交通廳招標工作後評價報告

年月日附表4-2

甘肅省交通廳招標工作預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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