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2023-01-22 19:18:07 字數 4730 閱讀 2264

貴州省工程建設專案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並查處違法行為。

省及市(州)人民**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投訴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審計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專案的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

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物件實施監察。

第二章監督管理方式及內容

第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參加與專案招標投標有關的會議或到開標、評標現場監督;

(二)聽取專案招標投標情況匯報;

(三)查閱、複製專案有關招標投標的檔案、資料;

(四)詢問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調查有關情況;

(五)對在建專案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五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審批、核准,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發布,資格預審,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和合同簽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不具備招標條件,沒有相應資金或資金**尚未落實,沒有相應招標階段所需的檔案、圖紙及技術資料,或招標人未按規定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的,不得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避招標:

(一)涉及****未經****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未經保密部門認定,屬於緊急搶險救災事後未經有專案管理許可權的監督部門認定;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工程加層工程,屬於審批、核准的專案,未經專案審批、核准部門認定,其它專案未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

(三)利用劃分標段故意使單項合同金額低於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四)以採取bt、bot等特許經營方式、專案管理方式或工程總承包方式為由不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應當使用***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字。

第九條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發售**應僅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條招標檔案中關於重大偏差和應當否決投標的條款應當集中表述、表達清晰、條件具體、含義明確,並醒目標註。設定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國家和省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資格預審申請人少於3個或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對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應當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範圍內承擔招標**業務,並根據招標**合同的約定,在**許可權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託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根據工程的性質、規模確定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招標人不得設定與招標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第十五條投標人應具有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和資格。嚴禁投標人之間借用、掛靠、轉讓資質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十六條嚴禁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嚴禁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第十七條允許聯合體投標的專案,聯合體成員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所需的相應資格條件和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

第十八條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的,招標人應當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書面合同,並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標活動。嚴禁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之間串通,為特定投標人謀取中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要求和投標檔案承諾簽訂書面合同,嚴禁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投標人中標的**即為合同價。嚴禁投標人惡意競爭,以低價中標後再以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增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和投標檔案的承諾組成專案管理機構;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中標人不得更換投標檔案中承諾的專案經理、專案技術負責人及專案管理人員;確有特殊原因需更換的,更換後的人員資質不得低於被更換人員的資質。

中標人應當自行完成中標專案,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招標檔案規定,中標人可以將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完成,並就分包專案向招標人負責。分包單位就分包專案承擔連帶責任,並不得再次分包。

允許分包的分項工程應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嚴禁將中標專案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二條招標檔案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完整儲存招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所有檔案及相關資料。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範的場所、資訊、技術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對發現的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章投訴處理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專案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下列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

(一)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三)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四)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的真實名稱(或姓名)、位址及有效****;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位址及有效****;

(三)投訴人如果不是所投訴的招標專案的參與者,應提交與所投訴專案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相關證明;

(四)具體的投訴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基本事實;

(五)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及合法的資訊**;

(六)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檔案。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併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內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或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處理過程中,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並作為惡意投訴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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