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21-03-04 00:25:03 字數 3075 閱讀 1333

海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週期,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推行招標承包制。招標承包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

  第三條凡列入年度計畫的建設專案,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亞市,單項工程建築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造價五十萬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縣(市)、單項工程建築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造價二十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四條少數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設單位議定施工企業,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條凡持有效的技術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施工企業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投標。

  第二章管理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監督。並相應成立省、市、縣招標辦公室,負責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第七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視工程規模、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

  (一)凡**、省屬單位在省會所在地建設的工程專案,以及**、省屬單位在各市縣興建的、建築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者工程造價一千萬元以上的專案,由省建設廳直接管理。其他專案由省建設廳委託各市、縣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縣屬工程專案,分別由各市、縣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單位、投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監督檢查招標全過程是否公正合理。嚴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為。  第三章招標第九條招標的形式包括: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以下統稱招標單位)負責,招標單位無力組織的,可委託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招標工作必須按基建程式做好前期工作,並具備如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專案已經批准列入國家、省、市、縣的年度基建計畫;  (二)工程設計檔案和概預算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業經批准;  (三)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場地、交通、水源、電源等準備工作就緒;  (五)持有城鎮規劃部門核發的《建築許可證》和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設計專案審批表》;  (六)已完成招標資料等準備工作;  (七)已確定招標形式;  (八)投標企業資質等級已經審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招標單位負責編制招標檔案,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後才能著手組織招標會議。招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包括工程位址、內容、發包範圍、工期和技術要求、材料裝置**方式、驗收標準、可供施工使用的場地、供水供電、道路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圖紙設計說明;[!--empirenews.page--]  (三)現場勘察,送標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四)其他條款要求。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可以從工程投資中提取招標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點五至千分之二作為招標活動費用,包括用於補償投標入圍而未中標者。  第四章投標第十三條參加投標企業應在招標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報送投標書,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託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技術資質等級證書和開戶銀行帳號、資信證明;  (二)企業成立時間,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  (三)企業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過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況等;  (四)港澳及國外施工企業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要出具與我國有業務往來的銀行或者信託公司信用擔保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從中選擇三個至五個企業參加投標,報經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後,向投標企業傳送招標檔案。  第十五條投標企業接到招標檔案後,必須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填寫標函,加蓋本企業和法人代表印鑑,密封報送招標單位。標函一經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標底第十六條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也可委託工程諮詢站、建設銀行、標準定額站等單位編制。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核發的預算員證書,並在標底預算書上簽名方能生效。  編制標底的依據是:

  (一)工程設計檔案,概預算和招標內容;  (二)國家和省有關定額和規定;  (三)建築安裝材料預算**(包括省建設標準定額站定期發布的調整**);  (四)現場施工條件等。  第十七條標底編制後,按第七條規定,送省或省市、縣招標辦公室審查。有關人員要嚴守標底秘密,不得洩漏。

  第六章中標第十八條開標前,由建設主管部門、建行、標準定額站、工程專案主管部門等單位組織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中標原則。  第十九條開標儀式由招標單位主持,投標企業參加,當眾開啟標書,公布各投標企業的投標書內容和工程造價。招標領導小組按照中標原則,評定中標企業並當眾宣布。

然後報建設主管部門發給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評定中標企業應根據如下基本條件:  (一)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  (二)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三)評定中標價以標底價為基數,按概算價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預算價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如果投標企業的投標價均超出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範圍,分別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屬標底無誤的,招標領導小組按中標原則商定中標企業;[!--empirenews.

page--]  (二)屬標底不準確的,複核調整標價後,評定中標企業。  第二十二條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十日內(特殊工程不超過二十日),建設單位和中標企業必須簽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報建手續。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必須與招標內容一致。

  第二十三條中標通知書一經送出,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企業,中標企業不得拒絕承包中標工程任務。違者按中標造價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罰款,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中標企業必須自行完成中標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屬工程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給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但中標單位必須向招標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負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等級不相應的施工企業,不得轉包工程牟利。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六條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招標單位必須秉公辦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賄;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投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行賄。

違者,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在招標、投標工作中,轉包中標工程從中牟利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許可證和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按第三條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而不實行者,不准施工,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境外、省外(包括港、澳、臺)獨資企業在本省投資建設的專案,使用本省施工隊伍可以自主決定;境內外、省內外合資專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海南省建設廳制定發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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