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7:36 字數 4658 閱讀 7294

暨南大學實驗室暨南大學實驗室建設與建設與建設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第一章總則則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第20號令),加強我校實驗室建設與管理,進一步發揮實驗室的功能與效益,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實驗室是進行教學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辦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也是反映教學、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學校實驗室的工作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保證完成所承擔的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任務。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實驗室的建設,要從實際出發,明確目標,以學科為龍頭,以團隊為載體統籌規劃,合理設定,資源共享。實驗室建築設施、儀器裝置、技術隊伍和管理要協調發展,以提高投資效益。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建設一批集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於一體的高水平實驗室。

第二章第二章任任務

務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大綱要求,編寫、完善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書,安排實際指導人員,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教學任務。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不斷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加強基本技能的訓練,培養教師嚴格的教學態度和作風,幫助學生掌握科學的實驗方法。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積極開展實驗教學改革,實驗內容應體現綜合性、設計性要求,培養學生理論聯絡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出問題的能力,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創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利用現有的實驗裝置,大力開展科學研究,承擔各級科研課題,為科研人員的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實驗室要根據承擔的科研任務,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保證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學研究任務。實驗室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的前提下,利用現有的實驗室條件、人員和技術優勢,積極對外開展實驗、測試、化驗、分析等服務,提高儀器裝置的利用率,增加儀器裝置的運轉費用,使實驗更好地形成良性迴圈。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加強開放實驗室的建設,提倡資源共享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做好儀器裝置的配備、管理、維護、維修、改造、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裝置處於完好狀態,儀器裝置帳、物、卡相符率達100%,完好率在80%以上。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實驗室應注意實驗技術的研究和儀器裝置的開發、自製,發揮自己的技術潛力,為教學和科研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實驗室的工作進行嚴格、規範、科學的管理。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搞好實驗室內外環境衛生,講文明,講禮貌,講師德,把實驗室建設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嚴格履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實驗室排汙管理制度,加強實驗過程中的廢物、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燥聲、輻射等汙染防治工作,加強實驗人員和實驗學生的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環境汙染事故發生。

第三章體體制制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我校對實驗室實行統一領導,由主管副校長領導實驗室工作,實行校、院(系、中心、所)二級管理體制,各院(系、系、中心、所)由一名領導負責本單位實驗室、所屬實驗室的工作。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學校設立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主管校長、有關部門行政負責人和學術、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該委員會應對實驗室建設、高校儀器裝置布局及科學管理、實驗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諮詢,提出建議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全校實驗室的巨集觀管理,其任務是協助主管校長會同有關部、處在學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做好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科技處、社科處分管科研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校直屬實驗室的主任由實驗室所在院(系、中心、所)提名,學校直接聘任。院 (系、中心、所)級實驗室的主任由所在的院(系、中心、所)提出名單,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批提出意見,報學校批准聘任。

國家重點、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的主任由學校提名,相應部門任命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實驗室主任具體負責實驗室的教學、科研、安全及對外服務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實驗室任務執行的具體負責人,有權調整室內人員的工作,調配儀器裝置的使用,為了方便統籌安排和有利於學科發展,實驗室主任可由院 (系)領導兼任,並常設一名主管業務的副主任。

第四章第四章建建設設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實驗室建設應按照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根據學科發展的方向和教學、科研的需要統籌考慮,制訂近期和長遠的建設規劃,對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綜合平衡,分輕重緩急,有計畫、有重點地搞好建設。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我校的實驗室按功能分為兩類:教學實驗室和科研實驗室。凡主要面向學生進行實驗教學的實驗室為教學實驗室;凡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根據專項科研任務而設立的實驗室為科學研究實驗室。

在教學實驗室中,又按課程進

一步分為基礎課教學實驗室和專業課教學實驗室。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應以國家實驗教學示範中心標準為模式,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逐步建立相應的學科實驗中心。實驗室的建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教學科研或技術開發等任務。

1.基礎教學實驗室的年工作量至少不低於30000人時;

2.專業教學實驗室應根據需要的學科和功能建立專業實驗平台(實驗中心),其工作量每年不低於20000人時;

3.科研實驗室要連續三年以上承擔省市級或省級以上科研專案及飽滿的橫向科技開發專案。

(二)有相對集中、符合實驗技術要求的場地、設施,環境、三廢(廢氣、廢液、廢物)排放符合實驗技術要求,水電及安全防火符合環保要求。實驗噪音要少於70分貝。

(三)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裝置或達到教育部要求的生均裝置量。基礎教學實驗每個實驗專案的常規儀器配套數不低於5套(大型裝置及系統裝置除外)。

(四)有按要求配備的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有一定數量及結構合理的實驗技術人員。實驗室的專職人員有3人以上,其中高階職務佔20%以上,參加實驗教學的教師要比實驗室專職技術人員多2倍。

(五)有科學的、規範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有關物資、人員、工作檔案、安全檢查、學生實驗守則和基本資訊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建立、調整及撤消必須經學校的正式批准。具體審批程式為:

(一)教學實驗室的建立、調整或撤銷, 需經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教務處或研究生部會簽,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辦理報批手續,學校審批。

(二)科學研究實驗室的建立、調整或撤銷,經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會同科技處或社科處會簽後,由科技處或社科處辦理報批手續,學校審批。

(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立由科技處或社科處按國家相關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四)省部級、市級的重點實驗室,按有關規定的隸屬關係和要求辦理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條實驗室的建設要講究投資效益,充分發揮儀器裝置的作用。新增的儀器裝置 , 注意成組配套,形成實驗能力。購置大型、精密、稀缺、貴重儀器裝置,要進行可行性論證,做到專管共用,資源共享,避免造成積壓浪費。

第五章第五章管管理

理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條實驗室建設必須嚴格實行建設專案管理制,

由各實驗中心所在單位提交立項申報書、經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報主管校長批准後才能實施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制度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如儀器裝置的管理和使用、人員的要求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履行崗位職責,專職人員( 包括工人、實驗技術人員、實驗師、高階實驗師、工程師、高階工程師)或實驗教學工作量大於三分之二的兼職教師原則上實行坐班制。

(二)實驗室應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方案和可操作的制度、守則、規定等。

(三)實驗室參加國家和國防保密專案的科研、生產任務時要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規,保密資料存放要按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實驗隊伍管理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一)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實驗室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輔助教學人員和工人等。人員崗位職責可根據實驗室的性質和需要具體確定。

各類人員要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二)加強實驗隊伍的建設、培訓與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要不斷從思想教育、業務考核和技術培訓方面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培養,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思想素質與業務水平。

(三)實驗教學技術人員要嚴格要求自己,對工作認真負責。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學校人事處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四)實驗室專職人員的職稱評定,可以根據所在崗位向工程、實驗系列發展。從事實驗教學的教師納入教師系列職稱評定。但在學科組內評議時要充分考慮實驗教學工作的特殊性。

(五)實驗室各類工作人員的職務聘任、晉公升、考核等,根據實驗室的工作特點和本人的工作業績,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檔案精神執行。

第二十八條物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一)實驗室的儀器裝置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按照《暨南大學儀器裝置管理辦法》、《暨南大學教學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型貴重儀器按照《暨南大學大型儀器管理辦法》執行,必須做好大型儀器的檔案、使用記錄、效益評估等管理,並服從學校統一協調、開放使用和管理。

(三)實驗室所需要的實驗動物,要按國家和地區有關規定,進行飼養、管理、檢疫和使用。

(四)個人保管或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裝置損壞、丟失的要賠償,具體按我校《關於裝置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辦法》執行。對室內髒亂不堪,帳、物、卡不相符,儀器裝置維護較差,經檢查儀器裝置管理不合格的實驗室,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給予通報和整改。

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2019

一 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實驗室是從事實驗教學和學科專業建設 科學研究 技術開發 社會服務的重要基地,為規範我校實驗室建設與專案管理,提高實驗室的綜合能力和整體效益,依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 巢湖學院實驗室工作規程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實驗室包括校級實驗 實訓 教學中心和院系級實驗中心 實驗室 實訓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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