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實驗室是從事實驗教學和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的重要基地,為規範我校實驗室建設與專案管理,提高實驗室的綜合能力和整體效益,依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巢湖學院實驗室工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包括校級實驗(實訓)教學中心和院系級實驗中心(實驗室、實訓室)。
第三條實驗室的任務是根據我校學科專業建設和本科教學的需要,完成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實驗(實訓),支撐學生學科競賽及各種課外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科學精神和科學態度,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推動本科教學總體水平提公升。
二、實驗室設定基本原則和條件
第四條實驗室設定應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基礎教學實驗室。每個一級學科一般只設定1個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實驗室;新建學科(專業)的實驗課程應先掛靠在教研室內開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具備一定條件後,報經學校批准再獨立設定。擬建實驗室的教學任務能被校內已有實驗室承擔的,不再另建實驗室。
公共教學實驗室,只設定多學科的校級或依託院系管理的實驗中心(實驗室)。實驗室設定要進行科學合理布局,統籌規劃,避免小而全,分散重複,注重規模效益。
2. 專業教學實驗室。應具有明確、穩定的學科專業建設目標及專業實驗教學需要,教學工作量飽滿,並承擔一定的科研、實習、見習、畢業設計等工作任務。
3. 所有實驗室在申請設定建設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實驗教學大綱,有一定的實驗專案和實驗指導書,確保實驗室硬體建設完成後,能立即為實驗教學服務。
第五條實驗室設定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 有穩定的學科專業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任務。
2. 基礎教學實驗室每學年實驗教學工作量≥64800人時數。專業實驗室原則上應具有明確、穩定的實踐教學目標;每學年應承擔5門以上的實驗課教學任務或每學年實驗教學工作量≥3000人時數,並承擔一定量的畢業**、畢業設計指導工作。
3. 具有符合和滿足實驗要求的相應實驗用房、設施、環境條件及配套裝置和經費。
4. 具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穩定的專職實驗技術人員隊伍,一般不少於3人。鼓勵本專業品學兼優的學生,在大三以後進入實驗室實習、見習和勤工儉學,協助實驗室技術人員工作。
5. 具有一定數量和水平的實驗教學教師。專業教學實驗室應有學術帶頭人及相應的學術隊伍;基礎教學實驗室應有由專職實驗教師佔一定比例的穩定師資隊伍。
實驗教師的數量與承擔的實驗教學工作量相當。
6. 有明確的管理體制,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依據人組部、國資處和教務處要求的有關制度。
三、立項與建設
第六條實驗室建設的立項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立項申請、專家論證、批准立項、計畫實施、驗收等過程。
1.院系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本科教學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研後提出實驗室建設申請書。
2.學校主管實驗室建設職能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彙總專家意見並反饋院系。
3.院系根據反饋的意見及調研資訊修改專案建議書,並將修改後建議書送學校主管職能部門。
4.學校實驗室建設委員會專家對建設專案進行評審。
5.學校主管職能部門彙總專家意見,提出建設計畫,交學校辦公會研究。
6. 批准後組織實施。
7.學校組織專家組對實驗室建設專案進行驗收。
第七條實驗室建設因學科專業發展需要可以進行調整或撤銷:
1.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因專業結構調整等情況,導致實驗室任務不飽滿或不具備實驗室基本條件,不符合實驗室設定要求時,有關院系應及時提出合併調整與撤消方案,按實驗室建設立項程式申報。
2. 經批准調整、撤銷的實驗室,由所在院系按照學校批准後的實施方案會同人組部、國資處、總務處、教務處對原先人員、所屬房屋及儀器裝置等進行調配。
第八條凡申請實驗室建設必須填寫《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專案申請書》報送教務處;專案建成後,學校組織專家進行驗收並填寫《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專案驗收評估表》報學校辦公會研究批准,驗收合格後,應及時投入執行。
第九條已建實驗室須進行實驗室擴建或改造等參照本建設與管理辦法執行,相應**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制定。
四、實驗室建設專案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專案中人事工作由人組部牽頭組織實施,相關單位配合。
第十一條專案中房屋等基礎設施建設由總務處牽頭組織實施,相關單位配合。
第十二條專案中儀器裝置、辦公家具、耗材購置由國資處牽頭組織實施。相關單位配合。
第十三條專案中實驗教學管理制度及有關實驗教學檔案等軟體建設由申請教學單位牽頭組織實施,相關單位配合。
第十四條在專案執行過程中,教務處將會同有關部門和教學單位不定期檢查專案建設的執**況及專案建設進度,協調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告學校研究決定。
五、實驗室建設專案的驗收
第十五條專案完成後,專案各牽頭部門應組織驗收本部門實施工作情況,並配合專案實施單位提交專案執**況總結,全面報告專案執**況、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工作成績和存在問題,並填寫《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專案驗收報告書》報教務處。
第十六條教務處審核報告書提請校領導研究同意後組織相關專家對該專案進行驗收。驗收分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在專案建設週期完成後進行,按照《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專案驗收評估表》進行驗收。第二階段為跟蹤檢查和效益評估,時間安排在執行一年以後,按照《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專案效益評析表》對投資效益進行全面評估。
第十七條專案驗收和投資效益的評估情況,將作為對該實驗室後續投資建設的主要依據。對完成較好,達到預期效果,投資效益高的專案,在後續投資時可重點考慮;對完成較差、裝置利用率不高甚至長時間閒置,無明顯投資效益的專案,不再投資建設,並將追究專案負責人和申報單位相關責任。
六、其它
第十八條實驗室建設專案確立後,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計畫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專案如需變更,須由專案所在院系向教務處提交變更報告,詳細闡述變更理由。
第十九條教務處組織專家對變更報告進行評審並報學校領導研究批准後實施。對於原有專案已經不合適教學要求,且變更方案不可行的實驗室建設專案,學校將取消該建設專案的審批,收回實驗室建設經費,並根據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學校將根據實驗室建設專案的驗收情況,對驗收結果「優」、「良」的建設專案給予表彰;對驗收結果為「合格」的專案,要求申請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專家意見繼續改進建設;對驗收結果為「整改」的建設專案,不能通過該次驗收,要求申請單位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進行整改,學校將組織專家進行再次驗收。對專案實施不力或專案無法達到預期目,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實驗室建設專案效益評析結果情況,參照第二十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校根據實驗室建設實施過程情況,將納入學校對申請單位及相關部門工作和個人考評內容中。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改擴建實驗室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在教務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巢湖學院
實驗室建設專案申請書
實驗室名稱
適用學科專業
建設型別
專案負責人
計畫完成日期
申報單位
申報日期
巢湖學院教務處制
實驗室建設專案申請表
實驗室現狀分析表
實驗專案設定方案表
實驗儀器裝置購置初步計畫表
說明:對貴重或維護條件較高等情況的儀器裝置須另行文字說明。
院系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填表人總值:
實驗教學低值、材料、耗材使用計畫表
說明:對危險品管理與使用等情況須另行附件文字說明。
院系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填表人總值:
實驗室平面布置圖(含面積及必要文字說明)
其他圖紙及必要說明
附件二巢湖學院實驗室建設專案驗收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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