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大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2021-03-04 08:25:42 字數 4656 閱讀 5135

東南大學檔案

校發〔2015〕102號

關於印發《東南大學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校區,各院、系、所,各處、室、直屬單位,各學術業務單位:

為加強學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東南大學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東南大學

2023年6月12日

(主動公開)

東南大學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學校所有者權益,促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和《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教財函〔2013〕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東南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校發〔2014〕94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江蘇東南大學資產經營****(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投資的全資、控股企業及尚未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的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控股企業。學校和資產經營公司直接投資的參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及資產經營公司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應當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作為企業出資的實際投資人,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統一領導事業資產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國資委根據學校授權,依法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校設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資委)討論決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重大事項,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考評,根據國資委授權行使直接出資人權利,承擔相應管理職責。

第六條學校以資本為紐帶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行使直接出資人權利和履行直接出資人義務。

第七條學校對企業的管理實行事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享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八條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應當接受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學校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明確劃分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國資委(經資委)會議、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資產公司經營班子決策許可權。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涉及學校「三重一大」事項的,應按規定履行集體決策程式並報經資委備案。

第十條學校設立法人獨資性質的江蘇東南大學資產經營****,代表學校統一持有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第十一條經資委代表學校對資產經營公司(包括尚未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的學校直接投資的企業)切實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對直接出資的企業,經資委依法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制定或者參與制定企業章程。資產經營公司選派股東代表參加控股或參股企業召開的股東會議,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十二條資產經營公司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管理規定,對所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通過選派股東代表、依法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制定或者參與制定企業章程,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尚未納入資產經營公司管理的企業由資產經營管理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經資委負責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四條資產經營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應當由經資委審核後,報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經資委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董事、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經資委代表學校行使資產經營公司股東會職權,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經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按照經資委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經資委報告。

第十六條對改制企業制定改制方案並履行相應批准程式。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七條資產經營公司設立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崗位,由學校委派,為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成員,具體負責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管理工作。資產經營公司要理順全資及控股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財務監督管理,規範財務行為,嚴控財務風險。

第十八條資產經營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完善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四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經資委對資產經營公司的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審核批准資產經營公司的重大經營計畫、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學校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十條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申辦產權占有登記、產權變動登記、產權登出登記。學校經資委授權資產經營管理處負責資產經營公司及未劃轉企業申辦產權占有登記、變動登記和登出登記工作。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下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申辦產權占有登記、變動登記和登出登記工作。

所有材料需報學校經資委審核後報學校國資委,由學校國資委報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申辦產權占有登記包括:

(一)已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

(三)學校設立企業或對企業追加投資。

第二十二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一)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

(三)企業國有資產額及國有資產出資比例發生增減變動的;

(四)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五)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第二十三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撤銷產權登記:

(一)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

(三)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經資委授權資產經營管理處負責資產經營公司的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包括立項申請、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清產核資的結果需報學校經資委審批。

第二十五條資產經營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

(一)資產經營公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資產經營公司會計資訊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資產經營公司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資產經營公司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的結果需報學校經資委審批。資產經營公司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資產經營公司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由學校經資委決定。重大事項包括資產經營公司的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的決定由經資委審核批准後報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基礎事項按照《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履行報批程式。產權登記和清產核資等國有資產管理基礎事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批。企業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辦理備案。

第二十九條規範國有產權出讓。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必須公開透明,切實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經批准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事項,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和備案管理,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掛牌進行交易,轉讓**應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學校經資委授權資產經營管理處負責資產經營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和監督工作。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其下屬的全資、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二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式:

(一)企業內部關於產權轉讓的決策審議;

(二)提交國有產權轉讓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學校經資委審核、報批與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覆;

(四)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學校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必須組織進行清產核資;

(五)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評估;

(六)報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經資委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檔案: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檔案;

(二)轉讓國有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三十四條經資委授權資產經營管理處負責對資產經營公司資產損失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資產經營公司資產損失認定程式是:

(一)內部決策審議;

(二)企業清產核資,委託中介機構審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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