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監督管理辦法

2021-03-04 00:40:25 字數 3175 閱讀 3130

2008-12-10 中國投資諮詢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船舶登記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船舶登記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船舶登記機關、相關人員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進行登記的船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船舶登記監督管理,是指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對下級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本辦法在全國的實施。各直屬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負責在本轄區內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船舶登記機關及登記人員

第五條船舶登記必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並公布的具有船舶登記職責的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該海事管理機構稱為船舶登記機關。

第六條船舶登記機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予的許可權開展許可權範圍以內的船舶登記工作,使用指定的船籍港名稱、船舶登記專用章和船舶登記號辦理船舶登記。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准,不得改變其船舶登記專用章、船舶登記號碼和船籍港名稱,不得擴大其登記範圍。

第七條船舶登記手續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八條船舶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船舶登記檔案管理規定》、《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的要求,對船舶登記檔案的歸檔、儲存、查閱及移交、銷毀等進行規範化的管理,有效地使用和儲存船舶登記檔案。

第九條 ,船舶登記證書、船舶登記簿的製作應使用上述軟體由電腦列印完成。船舶登記證書內容的填寫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船舶登記工作中使用的船舶登記審批單、各類船舶登記申請書及船舶登記內部臺帳等可由各船舶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定的格式自行印製。

第十條船舶登記機關應按《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的要求,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管理船舶登記印章、空白船舶登記證書、作廢證書和船舶登記簿,並設立相應的《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帳》。

第十一條船舶登記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定的船舶登記人員崗位適任條件。

第三章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標識

第十二條船舶必須按《船舶名稱管理辦法》使用經船舶登記機關核准的船名。

船舶標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船名牌的規格和使用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登記機關簽發的各類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原件須保證隨時在船。

第十四條船舶所持有的各類船舶登記證書都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塗改。

第十五條船舶登記證書上所載內容必須與船舶實際情況保持一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情況對下級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登記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經常開展內部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第十七條對登記機關的檢查應當包括:

(一)是否符合第

五、六、

七、八、

九、十條的規定。

(二)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在實施船舶安全檢查、船舶進出港簽證以及其他現場監督檢查時對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標識進行檢查,也可對此實施專門的檢查。

對船舶登記證書的檢查應當包括:

(一)使用的證書和證書的製作是否符合第九條的規定;

(二)證書的簽發是否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三)證書所載內容是否與實船一致;

(四)是否有效。

對船舶標識的檢查應當包括:

(一)船名和船籍港及其漢語拼音是否規範,標註位置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使用小型船舶船名牌的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的行業標準;

(三)吃水標尺和載重線標誌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四)船舶煙囪標誌和公司旗是否與已經註冊登記的相同或相似。

第五章處理

第十九條發現船舶登記證書格式、內容填寫等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查驗單位應通知證書簽發機關。發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糾正,換發符合規定格式、填寫要求和實際情況的證書。

第二十條發現塗改船舶登記證書的應當場予以收繳,並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按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罰。處罰後將處罰材料影印件並收繳的船舶登記證書原件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至簽發證書的船舶登記機關,並責令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立即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船舶登記證書。

第二十一條發現偽造船舶登記證書的應當場予以收繳,並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按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罰,責令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立即到有權登記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對持有超過有效期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責令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立即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船舶國籍證書,登記機關並按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船舶登記證書所載內容與船舶實際情況不相符的,責令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限期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並按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在國籍證書有效日期欄下簽注意見,加蓋檢查單位印章。

第二十四條對船名(包括小型船舶船名牌)、船籍港名並其漢語拼音以及其標註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載重線、吃水標誌不規範的,應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未經船舶登記機關登記的船舶煙囪標誌和公司旗不受法律保護,發現其與已經註冊登記的相同或相似的,責令其乙個月內更改。

第二十六條船舶登記證書所載內容與其簽發機關許可權範圍不符的,即超越其被授權的登記範圍或使用非授權的船籍港名、船舶登記號或船舶登記專用章的,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查驗單位立即通知原證書簽發機關及其上級海事管理機構,並同時直接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二)在國籍證書的有效日期欄下加蓋「本證書為超越許可權所發,自即日起三十天後作廢」字樣印章,船舶持此簽注證書自蓋注該印章之日起可繼續航行不超過三十天;

(三)船舶所有人憑簽注的船舶國籍證書影印件到原證書簽發機關申請調整相關內容。不需改變登記機關的,證書簽發機關應收回原簽發的不規範的登記證書,重新核發登記證書,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需改變登記機關的,,並應對檔案移交的原因作出書面說明;

(四)船舶所有人應在限期內到符合規定的有登記許可權的船舶登記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船舶登記手續,船舶登記機關核查符合條件後,應收回原越權簽發的登記證書,並給予辦理登記,登記日期為新證書簽發日期;

(五)按(四)項辦理登記時,船舶所有人仍需支付登記費用,原證書簽發機關應在二個月內向船舶所有人退還已收取的費用。造成船舶所有人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六)對超越許可權辦理船舶登記有關責任人員或單位,由其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屢次超越許可權辦理船舶登記的單位將視具體情況作出通報批評、暫停登記權並整改、取消登記權的處理,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超越許可權辦理了船舶抵押登記、船舶光船租賃登記手續的,視作無效,參照第二十六條(三)、(四)、(五)款的原則處理。

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2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 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的船舶建造企業 以下簡稱規範企業 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 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的要求並改進提高,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 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的船舶建造企業 以下簡稱規範企業 的動...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一 目的 加強採購管理,提公升採購效率。二 適用範圍 採購活動過程 三 定義 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 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四 權責 全面監督檢查採購流程的規範性 五 內容 5.1採購流程執行監督 5.1.1嚴格執行詢議價程式 物品採購必須有三家以上 商提供 在權衡質量 交貨時間 ...

招標監督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招標活動的監管行為,保障招標活動依法依規進行,維護公司利益,預防和遏制招投標過程中違法 違紀 違規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公司 招標管理制度 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招標 議標工作的監督管理。3.定義 4.職責 4.1招標辦公室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