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大學中心設定與管理辦法

2021-09-30 18:33:50 字數 2759 閱讀 5723

中華**95年1月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95年1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師整合學術資源,提公升教學、研究與產學服務水準,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中國科技大學中心設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中心,係指具教學、研究或產學服務等性質之中心(室)。

第三條本校中心分類如下:

一、校級中心:處理全校性業務性質之中心。

二、院級中心:處理院級業務性質之中心。

三、系級中心(含技術服務室、實驗室):各系內得依其功能設定相關技術服務室、實驗室。

第四條各中心任務得包括下列八項:

一、整合教師意見,形成優先發展教學、學術或研究之共識。

二、規劃及推動具整合性、創新性、學術卓越性的基礎性研究。

三、規劃及推動各項學術交流活動。

四、延聘國內外傑出學者來訪。

五、出版學術專刊或專著。

六、接受產學合作委辦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

七、提供各型別技術及技能檢測服務。

八、其他。

第五條各中心組織架構設定規定如下:

一、校級中心:

(一)主任:一名,由校長就本校副教授(含)職級以上之專任教師擇一適當人選聘兼之。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就本校講師(含)職級以上之專任教師遴選,並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三)另置委員會或顧問、研究人員、工作人員若干名。

二、院級中心:

(一)主任:一名,由院長就本校助理教授(含)職級以上之專任教師遴選,並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就本校講師(含)職級以上之專任教師遴選,經院長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三)另置委員會或顧問、研究人員、工作人員若干名。

三、系級中心(含技術服務室、實驗室):

(一)主任:一名,由系主任就該系專任教師遴選,經院長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另置委員會或顧問、研究人員、工作人員若干名。

各級中心主任及組長之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遴選權責主管簽請校長續聘或另聘之。

各級研究人員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公升等、兼課、兼職與待遇等有關事項,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中心設定時,應檢附其設定辦法與設定計畫書提出申請。

第七條各中心設定辦法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規範:

一、法令依據。

二、宗旨與定位。

三、任務。

四、工作內容。

五、編制。

六、經費。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各中心設定計畫書內容以包括下列十項為原則:

一、申請設定動機。

二、任務及層級。

三、人力:含現有與未來人力需求配置。

四、經費:現有與未來經費**。

五、空間:現有與未來空間需求與**。

六、達成任務之具體構想。

七、人才延聘規劃。

八、各類委員會之組成規劃及運作機制。

九、預期成效。

十、其他。

第九條本校各中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一、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各項支出應由各中心收入中支應。

二、各中心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管理費提撥比例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規定辦理。

三、各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其管理費提撥比例應依本校「推廣教育經費處理要點」辦理。

四、各中心如需學校配合款或減免提撥費用情形者,應專案簽請核准。

第十條各中心設定應透過下列程式完成法定程式:

一、校級中心: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院級中心: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系級中心(含技術服務室、實驗室):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各中心業務除依學校相關規定程式辦理外,主任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下學年度營運計畫書與營運成果報告書,以作為年度工作與績效評核之依據。

前項有關營運計畫書與營運成果報告書應依下列程式提送研究發展處彙整,再由研究發展處簽會相關行政單位後,報請校長核閱。

一、校級中心:由主任直接提送。

二、院級中心:由主任提出,經院長核定提送。

三、系級中心(含技術服務室、實驗室):由主任提出後,經系主任、院長核定提送。

第十二條各中心應每年公開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相關研討會。

第十三條各中心若未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報告書與營運計畫書者,由研究發展處報請校長同意後,檢討該中心運作與存廢等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各中心之經費運用與核銷:

一、各中心經費依所核定計畫執行運用,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必須變更者,亦得依合約(與委託單位簽定者)申請變更,唯在依法變更調整之專案得免申請。

二、各中心參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顧問、研究人員、工作人員等一律依核定計畫支給研究費、工作費、鐘點費等。

第十五條各中心所聘人員之管理(含出差、請假、考核、聘用等):

一、中心之各項研究計畫內所屬人員,為本校專任人員兼任者,依本校現有規定辦理。

二、中心計畫所聘任之專、兼任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由各中心主任或計畫主持人負管理之責。

第十六條各中心因計畫所購置之裝置,依簽約雙方合約規定辦理,無規定者,概納入本校財產管理。

第十七條各中心因執行計畫衍生之專利權與智財權問題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要點辦理。

第十八條各中心承接計畫經簽核確定後,應以學校名義代表簽約執行。

第十九條各中心之年度營運結餘,以補助購置各中心之圖書儀器裝置為優先。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及明訂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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