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過程勘察設計檔案變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2022-12-22 11:03:02 字數 3935 閱讀 1605

青建發[2008]9號

青島市建設委員會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勘察設計檔案變更管理實施意見》

的通知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市質監站,各施工圖審查機構,各有關單位:

目前,工程建設過程中一些建設責任主體隨意變更勘察設計檔案,嚴重干擾了勘察設計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工程質量。為加強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和工程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範勘察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的變更(以下簡稱審後變更,包括施工圖審查合格及基坑支護設計檔案評審通過後的變更)行為,確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工程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建築工程施工過程勘察設計檔案變更管理實施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勘察設計檔案變更管理

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和工程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範勘察設計檔案審後變更行為,確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青島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勘察設計檔案審後變更,指建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的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檔案的修改變更和對經評審通過後的基坑支護設計檔案的修改變更,分為重大變更和一般性變更。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審查合格後的勘察設計檔案。確需對審查合格後的勘察設計檔案或基坑支護設計檔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勘察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變更,並依據本辦法重新報原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其中,住宅專案設計變更涉及到住房面積結構比例調整的,應報有關部門重新進行住房面積結構比例核算。

原勘察設計單位由於種種原因不能接受委託的,建設單位可以委託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

第四條對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檔案進行變更時,凡涉及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檔案等資料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對評審通過後的基坑支護設計檔案進行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基坑支護設計檔案等資料送原評審組織單位審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視為重大變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1、更改地質時代、地貌單元及重新劃分岩土分層的;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關巖土層物理力學指標的;

3、改變對不良地質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評價,包括液化等級和液化指數、地下

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蝕等級等;

4、設計檔案在建築規模、場地、平面形狀和尺寸、抗震設防等級、結構體系、荷重、基礎形式、基礎埋深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造成原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要求時而進行的補充勘察工作;

5、樁基工程的試樁及檢測資料直接用於施工圖設計的。

(二)基坑支護設計檔案

1、主要設計引數發生變化;

2、支護體系發生變化;

3、基坑開挖施工中發現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或地下水位等與基坑支護設計檔案所依據的勘察報告有較大差異,導致原設計檔案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調整的;

4、基坑開挖施工中,監測發現的位移或沉降臨近或達到報警值,需要進行加固處理的;

5、基坑開挖施工中,發現原設計檔案無法實施或實施中確實達不到設計要求,需進行設計變更的。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

1、建築專業

(1)改變建築規模(如:改變建築基地面積及範圍、增減層數等)、改變建築功能配置標準(如增減**空調系統等);

(2)改變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3)改變建築造型;

(4)改變層高、建築總高度;

(5)改變建築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改變建築內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間布局和尺寸;

(6)改變消防、人防等專項設計;

(7)改變無障礙設計;

(8)改變建築牆體材料、防水材料、防水型式及等級、保溫隔熱材料及保溫系統、門窗材料或構造措施從而使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節能效能等主要功能發生變化的;

(9)改變樓梯、電梯的數量和形式;

(10)改變門窗形式、數量與尺寸;

(11)改變消防設施、消防分割槽、疏散通道。

2、結構專業

(1)改變建築結構的抗震設防烈度、設防類別或抗震設防等級;

(2)改變建築結構人防等級;

(3)改變建築結構體系及其主要構件尺寸和強度;

(4)改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主要荷載、抗震牆位置;

(5)改變基礎形式或地基處理措施;

(6)改變主要結構材料或等級(如材料強度、配筋等);

(7)改變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設定;

(8)改變結構功能用途和使用環境(如樓面改為公共浴室、桑拿或其它有水空間等);

(9)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裝飾變更。

3、給排水

(1)改變給水、排水系統或涉及環保、衛生、公共利益設施;

(2)改變消防系統或涉及人身、財產安全設施;

(3)改變建築使用性質及供水用途的。

4、暖通

(1)改變集中冷熱源方案;

(2)改變通風、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3)改變暖通空調系統、設施及材料;

(4)改變防火分割槽、防煙樓梯間位置、層數、面積、層高、功能。

5、電氣

(1)改變建築物用電裝置負荷等級、變配電系統的接線方式、變配電裝置容量;

(2)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類別、避雷防護做法、接地形式;

(3)改變火災自動報警保護物件級別、系統形式、聯動控制、探測器選擇、系統供電;

(4)改變戶內配變電所、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報告發生重大變更後,相應的設計檔案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四)其他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結構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內容的變更。

第五條對於一般性變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或相同資質等級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並加蓋單位資質證章後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如複核後發現屬於重大變更的,應組織變更評審通過後使用。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在出示變更檔案時,應在檔案中註明該變更是"重大變更"或"一般變更"。

第七條涉及規劃、消防、人防、市政公用、衛生防疫、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內容的變更,應由建設單位重新報審並獲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屬重大變更的勘察設計檔案應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要求修改勘察、設計檔案的情況說明;

(二)規劃等職能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涉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內容的變更應有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由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設計檔案及計算書,包括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並蓋章的原勘察設計檔案;

(四)審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凡對基坑支護設計檔案變更的,應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基坑支護設計檔案的情況說明;

(2)變更後的設計檔案及計算書6套;

(3)評審單位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因某專業重大變更,涉及其他專業修改的,設計單位應同時修改到位,建設單位應一併報審。

第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基坑支護設計檔案評審單位在對勘察設計檔案重大變更審查時,除重點審查變更勘察設計部分和與其相關的技術內容外,還應對法規政策的執**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變更的勘察設計檔案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後,且住房面積結構比例符合要求的,由原審查機構在變更的勘察設計檔案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基坑支護設計檔案變更後,經原評審組織單位進行複核或評審通過後蓋章。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部套數的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和重大設計變更檔案,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報審,並保證全部套數的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和重大設計變更檔案加蓋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專用章,施工現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後的勘察設計檔案和重大變更檔案組織施工和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將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變更檔案和相應的審查合格證書及時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自覺抵制不規範行為,未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變更檔案,不得作為施工和監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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