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中因材施罰的探析

2022-12-13 11:18:02 字數 5011 閱讀 3677

一、因材施罰的重要性

任何一種教育手段的具體運用都應該適合於教育的物件,懲罰教育的手段應該適合於教育物件的年齡、性別、個性心理特徵等要素。對待教育物件的懲罰不應千人一面,而應該合理、有序地進行。對於故意違紀的學生與過失違紀的學生,對於性格外向和性格內向的學生,懲罰的程度及方式都應該有所區別。

比如,有的學生生性頑劣,不服管教,教育者就應採取有力的措施讓其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對於那些已經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學生則可以採取「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態度進行懲戒。同樣一種懲罰,對於某些學生來說是合適的,具有教育效果,但對於另外一些學生來說,卻可能是不適宜的。教師在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時,應針對學生不同的性格、採取不同的懲罰教育策略。

因材施罰是在教育過程中依據個體個性發展的特點和水平,而採取不同的並與之相適應的懲罰方法與手段,以便使懲罰更具有教育性,本文因材施罰將主要從性格內向和性格外向的維度,研究如何因材施罰。因材施罰引申與因材施教,也包含於因材施教,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懲罰是學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教育心理學家e·l·桑代克提出了教育學中乙個著名的效果率,其內容是這樣的:在乙個既定的情境中,引起滿足的任何動作會逐漸同這個情境聯結起來,以致當這個情境再出現時,這動作也比以前更容易發生;反之,在乙個既定的情境中引起不適的任何動作會逐漸從這個情境分離出來,以致當這一情境再出現時,這動作不如以前那樣容易再發生。

(一)糾正錯誤行為的途徑

「懲罰來自事物的本性;因為懲罰是自然地和必然地隨行為而來的,所以,兒童便無法把懲罰歸於任何的個人。除了他自己,他再也沒有誰可以責怪。」杜克先生在《簡明國際教育百科全書·人的發展》中斷言:

「考慮到今日學校的規模和世界範圍內的學生向權威挑戰的這種似乎日益增長的趨勢,一概廢除懲罰也是不現實的」。這種斷言體現了懲罰在教育中不可替代的位置,懲罰無法廢除,也不能消失。

根據不同學生的性格特點實施懲罰,要特別注意的是懲罰的物件是個體的違規行為,如果學校規範是合理的,是符合教育目的的,違規行為具有的更多的是負功能。就負功能而言,違規行為會擾亂教育的正常秩序。表現在違規行為的存在會降低他人遵守規則的信心。

違規行為具有負面的榜樣作用,如有學生雇用槍手通過了一項重要考試,一些學習刻苦的學生知道後會感到不公平,對自己的誠實的品德和勤奮學習的行為產生懷疑,最終結果是喪失了對規則的信任。違規行為會傷害他人和學校集體的利益。

(二)引導未來正確行為

在教育中,因材施罰也是通過它實踐的效果來證明它的合理性,而這種效果不僅在於改造學生,還在於關注個體的未來發展。行為心理學家指出懲罰在降低學生錯誤行為的重複出現概率方面確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斯金納先前不主張使用懲罰,但他後來的研究表明,懲罰在克服不良行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在對錯誤的選擇或行為進行懲罰的同時,指出應有的或正確的行為,那麼懲罰在克服不良行為方面就能發揮很好的作用。

只有當學生從人性化、有區別的懲罰中獲取了關於自己行為對與錯、恰當與不恰當的資訊,關於自己的能力與付出的努力的資訊,關於自己所取得的進步的資訊時,才能對學生的行為方式發生預期的、積極的影響。

(三)個體挫折教育的組成部分

痛苦與挫折是學生成長的動力**,「美國心理學家奧爾尼(orne)認為,個體能抵抗某種壓力的唯一方法在於允許個體事先有適當的類似經歷。這正如生理學和醫學上所講的免疫。只要事先給予個體經歷挫折、戰勝挫折的乙個機會,他便能成功處理乙個性質相似但程度更甚的壓力和挫敗事件,並且能在心理意義上控制它,由此使個體的挫折承受力不斷得到提高。

」只強調獎勵或表揚,使個體只聽得進表揚,聽不進批評;只能接受成功,接受不了失敗。喜歡順境,而面對逆境則束手無策,有些學生會動輒出走、自殺,逃避現實世界,沉溺於虛幻的網路天地不可自拔,或者對他人和社會進行發洩、報復,做出種種反常的舉動。據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干預中心統計,我國每年至少有28.

7萬人自殺死亡,200萬人自殺未遂,自殺是我國人群排在第五位的死亡原因,同時又是15—34歲人群的第一死因。『究其原因,很多人是因為遭受挫折後,心理承受、調適能力差造成的。在教育領域也不乏頻頻出現這樣的案例。

因此,許多專家學者紛紛呼籲在中小學開展挫折教育。其實,挫折教育不僅僅在於開設一門專門的課程,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挫折,這就取決於學生和老師怎麼去對待。

(四)完整教育的構成部分

完整的教育應包括獎勵與懲罰,誇大任何一方都會帶來消極的影響。當然筆者強調獎勵是恰當的,懲罰是因人而異的。「如果我們對學生濫用獎賞,可能會使他們產生不良的所求心理。

估計到這個重要情況,我們不應該事先允許兒童任何禮物。教師對學生說:『如果你們行為很好的話,就可以得到某種娛樂(我講故事給你們聽,帶你們去看戲等)』這一類話,是可以幫助教師維持幾堂課的秩序的,但同時也會留下嚴重的危險:

兒童逐漸養成這樣的習慣—教師要為他們的良好的行為『付出代價』。獎勵是為了滿足學生歸屬與愛的需要,使個體在自己所屬的群體中與他人建立和諧關係。賞識教育的方式柔和而愉快。

而懲罰是對學生成長偏失的預警機制。

綜上所述,我們把懲罰看做教育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因材施教的原則下充分發揮懲罰在教育教學中的功能,因材施罰是必不可少的。

二、因材施罰的實施策略

「我們認為運用懲罰的技術是有重大意義的。應當嚴格地按照具體的情況和不同的學生使用各種懲罰。」在教育教學中學生犯錯是在經常不過的事為了使懲罰具有教育性在對學生實行懲罰的時候應該區別對待。

懲罰作為教育教學中改正學生不良行為的一種輔助手段,是必不可少的。重視對不同人格特點的學生懲罰的研究,對於增強教育教學工作的科學性,減少教育的失誤避免對學生造成心理傷害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懲罰時間

懲罰的時間有兩個維度,懲罰開始的時間和懲罰持續的時間,對學生不良行為施加懲罰時間是首要需要考慮的因素。

1.開始時間

懲罰開始的時間是指在學生出現不良行為以後是及時給予懲罰還是暫緩給予懲罰。對於性格外向學生來說懲罰開始的越及時越好,性格外向學生的心理能量,他的興趣和注意一般指向外部,指向他人或外部刺激,其不良行為主要是由外界事物而不是他們個人的思想感情所指導,所以在其不良行為後及時施加懲罰有利於學生建立其不良行為與懲罰的聯絡,從而在以後相同或相似的情境中減少或消除類似的不良行為。

性格內向型學生的心理能量,興趣和注意一般都指向內部,指向自己的思想和感覺,他的不良行為由主觀的、個人的、內部的東西所決定,所以在不良行為出現以後教師可暫緩對其的懲罰,待其情緒基本穩定後在對其施加懲罰。性格內向的學生轉換注意較慢,他們需要時間思考剛剛的不良行為,從而才能比較理智的接受教施加的懲罰。但教師懲罰等待的時間不可過晚以免學生有老賬重提的感覺。

2.持續時間

懲罰持續的時間是指從教師懲罰開始到懲罰結束這段時間。對於小學階段的總體學生來說懲罰的時間不能過長,傳統教育中有一些老師在學生出現不良行為以後會對學生施加較長時間的懲罰,比如,打掃衛生乙個月,反覆寫檢查等,這樣過長時間懲罰的持續,學生會產生反抗情緒,認為教師是為了懲罰而懲罰,從而喪失了懲罰的教育性。但是對待性格外向與性格內向的學生施加懲罰的時候懲罰的持續時間也是有差別的。

對於性格外向型學生懲罰時間要比性格內向型學生稍長一點,性格外向的學生注意會指向外部,懲罰時間持續較短學生難以建立不良行為與懲罰的聯絡。對於性格內向型的學生懲罰可以點到為止,性格內向的學生注意指向自己的內心,懲罰的效果會在懲罰結束後在學生心理形成一點時間的持續影響。長時間的懲罰則有可能使性格內向學生心理受到傷害。

(二)懲罰指數

懲罰的指數是指學生不良行為出現以後教師懲罰的行為本身和動機的比例。也就是說,性格內向與性格外向的學生有了不良行為時,我們應側重懲罰他的行為,還是懲罰他的動機,或是兼而有之,這是決定懲罰正確與否的乙個重要問題。在懲罰中,我們應加強動機與行為的關聯分析。

對於「好心辦壞事」一類性質的問題,發生在性格外向型學生身上則應側重於對行為本身的懲罰;也就是說學生所要接受的才懲罰是教師對其不良行為本身的懲罰,在一定程度上還應肯定學生的動機。

發生在性格內向型學生身上則引導學生自己反思行為過錯,讓其思考良好的動機下如何不會「好心辦壞事」。而對於「壞心辦了壞事」一類性質的問題.發生在性格外向型學生則應把動機與行為聯絡起來一起懲罰,尤其要注重對於動因的懲罰的強度分析,學生要首先體會到不良行為動機的嚴重程度,然後再對其施加懲罰,從根本上消除不良行為的根源;「壞心辦壞事」發生在性格內向學生身上,則注重對行為動因的懲罰,對於性格內向學生來說,由於其注意指向自己內心,不良行為動機的合理懲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減少或消除不良行為本身。

(三)懲罰強度

一般認為,懲罰強度應該與不良行為成正比,懲罰強度越強,抑制不良行為的效果便越好。但是,真正做到懲罰的度與不良行為的度等量,卻不是件簡單的事。學生在出現不良行為時懲罰的實施者不應只依據不良行為以及不良行為造成的後果來確定懲罰強度的強弱。

對環境進行考察,著重分析環境對行為人的誘因大小,以及在行為過程中當事人是否產生過牴觸不良誘因的積極行為。性格外向的學生容易受到環境的影響而出現不良行為,性格內向的學生由於注意指向自己的內心,受環境的影響較小。二是對動機因素進行考察,著重分析當事人的動機是屬於受慫恿或暗示而產生的動機,還是自發性動機。

性格外向學生的不良行為往往是未經思考的衝動行為,不易受慫恿易受暗示。而性格內向學生不良行為往往是自發性的。三是對後果因素進行考察,著重分析該行為對學校、班級和他人造成的損失程度以及不良影響面的大小。

不良行為後果則要求教師在具體的事件中具體對待,性格內向與性格外向學生在不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方面是沒有明顯差異的。四是對認知因素進行考察,著重分析行為人在接受懲罰前對不良行為的認知程度。性格外向學生在接受懲罰之前對不良行為的認知能力稍遜色於性格內向學生,對不良行為認知強的學生所接受的懲罰強度,要稍弱一些,對不良行為認知弱的學生懲罰的強度要稍強。

(四)懲罰方式

懲罰的方式是指在對學生的不良行為施加懲罰所採用的具體方式方法。在區別對待學生實施懲罰的時候,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在懲罰方式上的不同。同樣的懲罰時間強度,在對待內性格外向向的學生的時候懲罰的實施者應當選擇對於被懲罰者來說教育效果明顯的懲罰方式。

1.懲罰與說理相結合

小學教育中的懲罰是一種完成教育的借助手段,但並非強制性的。特別是性格內向型的學生,教育中最好少用權力、少下命令,堅持以說理為主的教育糾錯方法。即使是在非用懲罰不可的地方也要避免簡單、粗暴的懲罰,而應堅持懲罰與說理相結合的原則,「要使他們覺得你的行為是合理的,對於他們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當然我們強調性格內向型學生並不是說對於性格外向型學生就可以簡單粗暴。 在具體的懲罰實施過程中對待內性格外向學生合理組織懲罰與說理的比例。才能使懲罰具有教育性。

區別對待有效的說理——與學生年齡階段、認知水平相適應的說理方式,才能使學生明白自己行為的過錯,產生改正錯誤的動機,並自覺阻止和避免類似錯誤或過失的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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