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勞務關係 僱傭關係

2022-12-13 02:36:06 字數 731 閱讀 9408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通過以上的分析,再對照你的問題,乙個農民,在農閒的時候到工廠上班,可是到農忙的時候,又回家種田,農忙之後又到工廠上班。那麼,他與工廠的關係如何定界呢?

我認為如果他只是在農閒時到工廠做乙份臨時勞務,除拿勞務費之外,沒有其他待遇,那麼,他與工廠之間就是勞務關係。如果工廠僱傭他從事勞動,那麼雙方也可能是僱傭關係。

當然如果他與工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對工資待遇等有明確約定,且工廠允許他在農忙時回家種田,那麼,他與工廠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係。

儘管三種可能性都存在,但從客觀實際分析,他與工廠之間是勞務關係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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