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與僱傭關係的區別

2021-08-09 09:34:19 字數 1749 閱讀 1293

計畫經濟時代,我國勞動用工關係比較單一,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改革開放的深化,特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勞動市場的逐漸開放,在經濟領域和社會的其他方面,出現了多種多樣的雇傭勞動形式,即有合法的僱傭關係,亦有非法用工關係,二者既有聯絡也有區別。正確區分有利於**人員或者直系親屬獲得不同的賠償,也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所謂「非法用工」,《工傷保險比例》第六十三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的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非法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的。」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釋和範圍界定,而僱傭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也作了相應規定,二者確立了賠償原則採納了「嚴格責任」的觀點,確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非法用工蘊含了懲罰性的賠償因素,二者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判斷是非法用工關係還是僱傭關係,應參考:

1、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不是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唯一標準,只要用工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可否定僱傭關係的適用,不必拘泥於用工主體的約束。即:非法用工主體不僅包括「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也包括了合法用工主體使用童工而成為非法用工主體;而僱傭關係的主體卻很寬泛,只要從事僱傭事務不是非法,則是適格的僱傭主體。

2、從行業的性質上看,非法用工從事的必需是生產經營活動,以盈利為目的,為了追求一定的經濟利潤,而僱傭關係是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範圍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主要是其他勞務活動的,目的是便利雇主,不一定是營利為目的和為了追求經濟利潤。

3、生產規模和從業人員數量是非法用工和僱傭關係區分的重點,一般而言,非法用工要求生產規模大,從業人員數量多,基本上在8人(包括8人)以上,而僱傭關係並無此要求。

4、從報酬分配方式,經營存在時間,是否有固定的場所及勞動工具和設施的提供看,非法用工側重於企業管理模式,按月領取工資並實行按勞計酬工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並提供勞動工具和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經營存在時間較長,符合一般企業的模式,但僱傭關係顯然與此有別,僱傭關係中被僱傭人員主要以提供勞務為內容,僱傭時間不是很固定,也沒有固定的提供勞務的場所。

5、是否制定了各種管理制度並按制度管理,是區分非法用工和僱傭關係的關鍵,非法用工有一定的管理制度,基本上能按其制訂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員工受制度約束,所提供的勞動或勞動成果是非法用工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是內部組織的一員,身份上有一定的依附性,而僱傭關係一般是口頭告訴注意事項,雇員在人身關係上不受雇主控制和指揮,有自由行,所提供是只是勞務而已。

6、非法用工和僱傭關係所產生的單位或雇主的賠償責任大為不同,適用法律也不一樣,賠償標準和專案也有異同。總的來說,同樣的事實,僱傭關係中賠償權利人是農村戶口的賠償較低,非法用工單位中對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賠償較高,而僱傭關係到賠償權利人是城鎮戶口的賠償為最高。但新的人身損害賠償解發布台後,也許會改變這種情況。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加快,國家對和諧勞動關係的日益重視,對非法用工和僱傭關係的界定會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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