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外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2022-12-12 18:45:02 字數 2131 閱讀 968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投集團外聘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規範選聘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選聘中介機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和「程式規範、高效簡便、有效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集團對中介機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管理。即統一招標、統一聘用、統一簽約、統一管理的原則,嚴禁各部門、子公司未經集團批准,擅自使用未進集團備選庫或未和集團簽約的中介機構;

(二)取長補短。合理利用外部資源,利用中介機構在專業知識、人才和資訊等方面的優勢,服務於集團的業務開展;

(三)提高效率。通過中介機構的聘用提公升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團競爭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審計法務部是外聘中介機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集團的外聘中介機構選擇、聘用和管理。

第五條審計法務部對外聘中介機構的主要管理職責是:

(一)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外聘會計師事務所備選庫、外聘律師事務所備選庫;

(二)對進入集團備選庫或簽約的外聘中介機構進行備案;

(三)對外聘中介機構的工作進行統計、核查、督促和評價;

(四)協調和配合外聘中介機構工作開展。

第三章中介機構選聘及准入條件

第六條集團採取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七條中介機構准入條件:

(一)依法設立3年以上(發生合併或更名的,執業時間可連續計算),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與委託專案相關的執業資格、業務經歷和經驗;

(二)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未受到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罰,或被有關部門處理、行業協會自律懲戒期限已滿。

第八條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應具備的專項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

1、具有與集團、子公司業務複雜性和規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具有相應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和經驗;

2、熟悉國有企業內部審計。

(二)律師事務所:

1、指派至少3名以上針對下述六種案件型別:經濟合同案件、侵權案件(含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等)、產品質量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智財權案件、金融票據案件,分別提供每案件型別不少於兩名的擬派律師(允許律師兼任不同案件型別擬派律師)組建律師團隊。

2、擬派律師須具備所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身份或業績卓著的資深律師擔任,並提交擬派律師近三年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結果稱職的證明,不接受擬派實習律師。

擬派律師團隊中應指定一名執業10年及以上的律師作為擬派案件型別的主辦律師。

第四章中介機構服務範圍

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範圍:

(一)審查集團及子公司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註冊資本、實收資本驗證,出具驗證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並出具相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集團及子公司內控制度調查及評價、內部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離任審計。

(六)投資分析及專案可行性研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七)擔任財稅顧問,為甲方提供相關財稅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八)辦理其他集團所需審計業務。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服務範圍:

(一)為集團、子公司經營和管理提供法律意見、諮詢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出具必要的法律意見書;

(二)就對外融投資業務所涉對外活動及內部管理的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三)應集團、子公司要求審閱其對外公告,出具或簽署與集團、子公司有關的法律檔案;

(四)就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和對外聯絡中的有關問題,從法律上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或意見及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提供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資訊;

(六)草擬、修改、審查集團、子公司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絡活動中的規範性檔案、章程、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七)為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糾紛、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支援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必要時向對方出具律師函;

(八)對集團、子公司內部法律工作人員工作進行指導;

(九)參加集團、子公司投資經營專案的招標工作,應集團、子公司要求,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十)每年為集團、子公司開展一次全面法律風險評估並出具報告;

(十一)處理其他與法律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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