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2021-10-01 02:53:36 字數 948 閱讀 7195

古縣國土資源局

關於對中介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凡在古縣轄區內從事測繪、儲量核實、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地質災害監測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對從事國土資源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全程監督管理,中介機構在實施專案前,需經縣國土資源局認定資質並登記備案,未經備案;不准開展相關業務工作,其工作成果資料不予審查報批。

第四條中介機構報送資質認定申請資料報括:

1、法人資質證書或法人委託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中介機構營業執照

4、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資質證書

以上資料驗原件存影印件

第五條縣局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有超越資質範圍及作業限額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2、是否有以其他資質單位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3、是否有塗改、轉讓、轉借資質的行為

4、是否有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為

5、中介機構單位信用情況

第六條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以中介機構名義與服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到縣國土資源局進行專案備案。

第七條中介機構應當在認定的資質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在進行執業活動時,由縣局相關股室配合開展具體工作。

第八條中介機構在進行有償服務時,應為縣國土資源局無償培訓技術人員,並及時提供資料資料。

第九條採礦權人或者其他組織若發現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法執業,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有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建立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誠信檔案制度,如發現中介機構存在攬活轉包、質量低下、效率滯後等行為,其今後將不得在本轄區內開展任何業務,同時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本規定從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一 目的 為加強中介機構管理,提高中介機構工作質量 工作效率,使中介費用的使用效能最優,特制定本辦法。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資訊披露 資產重組 審計等業務所涉及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機構 評估機構 律師事務所 公關公司等機構。上海 香港兩地的交易所和 登記結算公司因屬公司必須的固定的業務機構,且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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