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2022-12-12 07:36:02 字數 6105 閱讀 2216

國家標準局1985-05-06發布,1986-03-01實施

1 引言

1.1 本標準規定了塔式起重機的製造、使用和維修以及部分設計方面的安全要求。設計中的結構與零件的強度和穩定性的安全要求、整機抗傾覆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範》的規定。

1.2 本標準適用於工作環境溫度為-20-40℃的電力驅動的建築塔式起重機。

1.3 塔式起重機的製造應按設計圖樣進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准出廠和使用;經檢查連續兩年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應停止其生產。

1.4 塔式起重機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技術檔案:

a.產品合格證;

b.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c.總圖、安裝圖、易損件圖、電氣原理圖及接線圖、液壓系統圖等。

1.5 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司機的義務。

2 結構與構造要求

2.1 材料

建築用塔式起重機所用的材料應符合gb3811—83的規定,並按圖樣規定的材質生產。對所用原材料應執行進廠檢驗制度,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用於生產。

2.2 連線

2.2.1 焊接連線

對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進行質量檢查,保證焊縫達到設計要求。

2.2.2 鉚釘連線和螺栓連線

2.2.2.1 鉚釘連線和螺栓連線,應符合gb3811-83的規定。

2.2.2.2 採用高強度螺栓連線的結構,連線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鏽蝕。連線螺栓必須採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產品出廠時必須配備此種扳手。

2.3 扶梯、樓梯和護圈

2.3.1 與水平面呈不大於65°的通道應設定樓梯。

樓梯兩邊應設定1m高的扶手,該扶手支於階梯兩邊的豎桿上,豎桿中間用橫條連線。

樓梯踏板應採用具有防滑效能的鋼板製作。踏板橫向寬度不小於300mm;梯級高度不大於300mm,並為等間距設定。樓梯的扶手間寬度不小於600mm。

2.3.2 與水平面呈75°-90°之間的通道應設定扶梯(爬梯)。設定的扶梯應滿足下列條件:

a.扶梯兩支柱間的寬度不小於300mm;

b.梯桿最小直徑為16mm;

c.梯桿間距應在250-300mm範圍內且等距離布置,梯桿後面應有不少於1600mm深度的自由空間。

2.3.3 不允許在與水平面呈65°-75°之間設定通道。

2.3.4 護圈

當扶梯的通道高度大於5m時,從平台以上2 5m處始應設定護圈。護圈直徑0.65-0.

8m,兩護圈的間距為0.5-0.7m。

在扶梯通道一側的護圈之間應用三條沿護圈周向均布的板條聯絡。

當扶梯設於結構內部時,如扶梯與結構間的自由通道間距小於1.2m,可不設護圈。

2.3.5 休息平台

對於樓梯、扶梯高度超過10m時應設定休息平台,第乙個休息平台應設定在不超過10m高度處,以後每6-8m設定乙個。

2.3.6 臂架通道

2.3.6.1 對於小車變幅的臂架,通道應設定在臂架內,並符合下列規定:

a.臂架斷面高度小於1.8m時按圖1布置通道和設定用於懸掛安全帶的扶手且扶手橫向位置應便於通行和手扶。

圖1b.臂架斷面高度等於或大於1.8m時按圖布置通道和設定乙個或兩個用於懸掛安全帶的扶手,且扶手的橫向位置應便於通行和手扶。

2.3.6.2當變幅小車上設定有與小車一同移動的安全工作平台時,可以不設臂架通道。

2.3.7 走台和欄杆

2.3.7.1 因使用和檢修需要設定的工作台及工作人員有跌落危險的部位均應設定安全欄杆。

圖2 2.3.7.2 供通行的走臺寬度不小於500mm。走台應能承受3000n的移動的集中載荷。鋪板應採用具有防滑效能的鋼板製成,在邊緣設定不低於70mm高的檔板。

2.3.7.3 欄杆高度不得低於1m,在其一半高度處應設定聯絡扶桿。欄杆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載荷。

2.4 司機室

2.4.1 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軌道式為距軌頂高度,其他型式為距地面高度)大於20m的塔式起重機應具有乙個上部司機室。

該司機室一般應與塔柱一起迴轉。對於設定在塔柱裡邊的司機室,窗架可為外伸出格仔結構,但臂架下落時不得壓碎司機室,對於司機室懸掛在塔柱外面的,應有防止臂架偶然下落時造成司機損壞的裝置。

2.4.2 司機室應具有良好的視野和足夠的淨空,以保證安全操作。司機室的內部尺寸:

長度:不小於0.8m;

寬度:不小於0.8m;

高度:不小於2.0m。

2.4.3 司機室在夏天能防雨和保護良好的通風,冬天應能保溫。

工作時司機室內的溫度高度於35℃時,應設定防暑降溫裝置(電扇或空調裝置);司機室內的溫度低於-5℃時應設定電熱取暖裝置。

2.4.4 司機室外面有走台時,司機室門應向外開。

通過地板進入司機室時,地板門必須向內開,該門長不小於0.8m,寬不小於0.5m。

天花板上的活門只能向上開,此門長不小於0.6m,寬不小於0.5m。

司機室所有門均應有鎖定裝置。

2.4.5 司機室的門窗採用普通玻璃製成的,其厚度不小於5mm;採用合成材料時,合成材料必須抗燃燒並在自然條件下不會失去透明性。擦洗門窗時應容易又安全,必要時可裝雨刷器。

2.4.6 司機室頂棚的任何地方應能承受分布在30×30cm2面積上的1000n的載荷。

2.4.7 司機室內應有乙個可調節的舒適的司機座椅。

2.5 結構報廢

2.5.1 主要結構件由於腐蝕而使結構計算應力提高了,當計算應力增加15%以上時應予報廢。

2.5.2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了永久變形而又不能修復時,應予報廢。

2.5.3 主要受力構件如塔身、臂架等,整體失穩後不得修復,必須報廢。

2.5.4 結構件及其焊縫發生裂紋,應分析產生裂紋的原因,可採取加強或重新施焊的措施,阻止裂紋發展。由於材質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應予報廢。

3 機構

3.1 一般要求

塔式起重機上外露的對人有不安全因素的運動零件,均應裝設防護裝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杆)。

位於臂架頭部的滑輪和附件應該考慮在使用過程中不需進行潤滑。

3.1.2 要裝設防止上部裝置的零件墜下來的防護罩網,並要在構造上採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零件下落。

應設定使小車執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軸裂斷小車也不應有跌落的可能性。

3.2 鋼絲繩

3.2.鋼絲繩的選擇

塔式起重機應按作業條件,根據鋼絲繩的破斷拉力sp選用鋼絲繩,所選用的鋼絲繩必須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的要求,並必須有產品效能合格證。

a.塔式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說明書內寫明。

b.在任何情況下受力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於6mm。

3.2.1.1 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的確定

最大工作拉力(包括貨物及取物裝置的重力,起公升高度小於50m可不計鋼絲繩的重力)按下式確定:

1)式中:s——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n;

p——起公升載荷,n;

a——承載鋼絲繩分支數;

η——滑輪組總效率。

3.2.1.2 鋼絲繩安全係數的確定

鋼絲繩安全係數按下式確定:

2)式中:n——安全係數,根據機構工作級別按表1確定,機構工作級別見gb3811-83;

sp——鋼絲繩破斷拉力,n;

s——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n。

表1 鋼絲繩安全係數n

3.2.2 鋼絲繩的安裝

從捲筒卷軸或鋼絲繩卷上拉出鋼絲繩時,應採取措施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

3.2.3 鋼絲繩的維護保養

鋼絲繩在使用時每月至少潤滑兩次。

3.2.4 鋼絲繩端部固定

鋼絲繩應選用與鋼絲繩直徑相應的壓板、楔形套、錐套、繩卡、壓制接頭、編插等固定,固定處強度要求見表2。

表2 繩端固接強度

注:「固接強度」是指鋼絲繩端固定部位承受的拉力,相當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百分數。

捲揚機無論在什麼工作狀態下,留在捲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於3圈。

a.採用編插固接時,編插部分的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並不得短於300mm,其編插部分應捆紮細鋼絲。

b.採用繩卡固接時,繩卡數量不得少於3個,繩卡數量和繩卡間距與鋼絲繩直徑有關,見表3。繩卡的間距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6倍。

繩頭距最後乙個繩卡的長度不小於140mm,並採用細鋼絲捆紮,繩卡滑鞍放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設定繩卡。

表3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ab

圖3 編插及繩卡的繩端固接

3.2.5 鋼絲繩的檢查

每個工作日都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鋼絲繩與裝置連線的部位、從固定端引出的鋼絲繩及繩端固定裝置進行檢查。

3.2.6 鋼絲繩的報廢

3.2.6.1 斷絲

在乙個捻距(節距)內達到表4中斷絲數時,鋼絲繩應報廢。

表4 鋼絲繩斷絲的報廢標準

注:①當斷絲集中在小於6d的繩長範圍內或者集中在一股裡,即使斷絲數少於表中的數值,也應報廢。

②對復合鋼絲繩的更新標準,按表4近似計算(細鋼絲一根為1,粗鋼絲一根為1.7)。

3.2.6.2 磨損或腐蝕

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原鋼絲繩的名義直徑減少7%時,即使不斷絲也應該報廢。

如果斷絲發生在繩端固接處附近或繩端固接處,可將鋼絲繩截短後再進行繩端固接,但鋼絲繩的長度應保證纏繞在捲筒上的最小圈數。

3.2.6.3 鋼絲繩失去正常狀態,產生下述變形時應報廢。

a.波浪形,當時;

b.籠狀畸變;

c.繩股擠出;

d.鋼絲擠出;

e.繩徑區域性增大;

f.繩徑區域性減小;

g.鋼絲繩被壓扁;

h.扭結;

i.彎折。

圖4 3.3 捲筒和滑輪

3.3.1 尺寸要求

滑輪、捲筒、平衡滑輪的最小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的名義直徑之比值d/d,應符合gb3811-83的規定。

捲筒邊的凸緣超過工作中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值,應不低於鋼絲繩名義直徑的2倍。

3.3.2 報廢

捲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a.裂紋或輪緣破損;

b.捲筒壁較原來厚度減少10%;

c.滑輪繩槽的壁厚,磨損達20%;

d.滑輪槽底磨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

3.4 吊鉤

3.4.1 吊鉤的製造應符合吊鉤標準此標準尚在制訂中。。

3.4.2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破口,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者;

b.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1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5%。

3.5 制動器

3.5.1 起公升機構制動器

起公升機構的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至少要裝設乙個支援制動器。

支援制動器應是常閉的,制動器必須裝在傳動機構剛性聯結的負載軸上,制動安全係數為:

一般起公升機構不低於1.5;

重要起公升機構不低於1.75。

3.5.2 變幅機構制動器

非平衡變幅機構的制動安全係數與起公升機構的相同。

平衡變幅機構的制動安全係數不低於1.25。

3.5.3 迴轉機構制動器

迴轉機械宜採用可操縱的常開式制動器,其制動力矩應能使起重機迴轉部分在最不利工作狀態和最大迴轉半徑時停住。如果採用常閉式制動器,起重臂頭部迴轉切向加速度,採用下列推薦值:

a.對於安裝用起重機推薦取0.1-0.3m/s2;

b.對於裝卸用起重機推薦取0.8-1.2m/s2。

起重最大者取小值。

在非工作狀態時,應使制動器脫開。

3.5.4 制動器的使用與檢查

每班工作前必須檢查:制動器的全部構件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卡塞現象;制動塊是否貼在制動輪上;制動輪表面是否良好和調整螺帽是否緊固。然後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50-200mm,檢查制動器,確認正常後再起吊。

制動器零部件的調整與更換,按下列規定進行:

a.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超過原襯墊厚度50%時應更換;

b.制動輪表面磨損達1.5-2mm時必須更新(大直徑取大值,小直徑取小值);

c.通往電磁鐵的槓桿系統空行程不應超過電磁鐵額定衝程的10%,如超過此值則調整或更換銷軸;

d.槓桿和彈簧出現裂紋要及時更換;

e.制動塊摩擦襯墊與制動輪的接觸面積不應小於制動塊摩擦襯墊面積的75%,輪與襯墊的間隙要均勻一致,制動塊開度不應超過1mm,制動帶開度不應超過1.5mm;

f.必須保證制動器有必要的制動行程:平移機構的制動行程為其執行速度的1/5左右,起公升機構滿載下降時的制動行程為50-200mm;

g.新安裝的電磁鐵心的起始行程不要超過額定行程之半,以備磨損後進行調整;

h.液壓推桿制動器要定期檢查油位和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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