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視角下的冤假錯案防範 審判實務

2022-12-11 03:00:02 字數 3545 閱讀 1157

姓名:封濤龍學號:201315028

隨著2023年浙江張氏叔侄**案的再次平反,這一類案件被再一次被人們廣泛關注,佘祥林案、聶樹斌案、趙作海案、杜培武案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冤假錯案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當然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很多,本文從審判視角下對這一問題進行原因、防範對策分析。

一、原因分析

(一)全案移送制度,法官容易先入為主。我國2023年刑訴法採用的是全案移送,2023年刑訴法採用影印件主義,2023年新刑訴法又回歸到全案移送制度。在移送全部卷宗的情況下,法官能看到的是全案證據材料,是在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的基礎上形成預斷。

(二)審判委員會,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尷尬所致。

審判委員會目前存在的緩大缺陷是對法庭審判程式自治性的剝奪。現代審判制度乃至現代法律所邏輯性地蘊含的乙個基礎是:裁判者應當在公開進行的法庭審判過程中形成其裁判結論。

應當承認,一項公正的判決,一項在自然法意義上合法的判決,應當是通過以參與性、中立性、合理性等綜合表達出來的「程式的合理』表現的。在審判委員會的現存討論案件的程式中,只有承辦案件的法官有機會向審判委員會委員制度性地匯報,這就意味粉作為乙個區域內的案件最高、最終的裁判者的裁判行為、裁判過程都是在聽取不到原告的親自陳述,也聽取不到被告的親自辯解,更接觸不到控辯雙方就證據提出的現場質疑的情況下作出的,所有的合法性、合理性、中立性的前提—事實與辯解—均來自於承辦人的匯報。這樣,實際上控辯雙方的愈見以及控辯雙方對證據的質疑,對法律的理解往變成了承辦法官的一張嘴,幾乎所有為保證公開而獲取公正的訴訟規範失去了意義。

並且,在程式上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迴避申請權,違背了法律的既有規定,由於是承辦法官庭外匯報,當事人無從知道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是否也參與討論。實際上,司法過程的親歷性是司法行為的精位之一。雖然,審委會只能依賴承辦法官的匯報而進行裁判.

而我們知道,匯報是一種概要的陳述,這個陳述的過程是依法官的思維過濾之後的剩餘表現的,即法官的措辭以及匯報的全面性隨意性很大。正因為如此,才會出現僅就事實的認定,同乙個審委會認定,也由同乙個審委會在再審時推翻的大的自我矛盾的現象。

(三)請示彙報制度的弊端。在審判實踐中,下級法院常常將自己審理的一些案件中,在判決之前向上級法院匯報、請示,這種做法已經形成乙個不成文的制度一一習慣上稱之為審判匯報制度。首先是違背了獨立審判原則。

獨立審判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匯報制度使上級法院直接介入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顯然是對下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干涉,是對獨立審判原則的破壞。

其次,匯報制度事實上取捎了審級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權。兩審終審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審級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匯報過的案子,基本上沒有改判的。

這是對上訴權和抗訴權的一種**剝奪。再次,匯報制度違背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指導原則。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有關檔案規定,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受上級法院的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法院的指導。

實踐中,匯報制度被看作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一種有力的監督指導形式。這是十分錯誤的。匯報制度是以直接辦案代替監督和指導,而且隨意性相當大,顯然是對法律的違反。

(四)疑罪從有、疑罪從輕原則。

「疑罪從輕」、「疑罪從有」的觀念為冤案的產生提供了「平台」,因而也是產生冤案的禍根所在。這種處理案件方法是以輕判作為「代價」並達到不讓犯罪分子逃脫法網的結果,使司法人員在心理上產生一種負價值「平衡」;以輕判作為「交換的籌碼」,也使案件中的被告人心理得到了負價值「平衡」。許多案件都是這種處罰原則所導致的。

(五)法院考核機制不合理。

首先考評標準過於籠統。現階段基層法院內部大多採用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考評辦法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量化,而這種考評往往沒有注重法官這一身份和職業的特殊性,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特殊群體,這樣的考核不能更好的對法官進行考核。其次,考評方法不太科學。

法院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人力資源管理體系還不完善,對於法官日常工作的質量關注還不夠,考評制度往往依賴公務員的考評制度,發揮不出預期的激勵作用,考評不能落到實處。再次,考評程式基本流於形式。考評程式是為了保證考評的客觀公正而必須經過的法定步驟,但在實際考評過程中,僅僅作為乙個被動的客體接受主體的單向評估。

這種單向的考評模式很容易造成評估的不公正和腐敗滋生,甚至有打擊報復的現象,考評程式形同虛設,基本流於形式。最後,原有的審判質效指標體系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明顯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缺乏公正性,不同業務部門之間、不同法官之間忙閒不均,而且,忙碌的質效指標未必好,閒暇的質效指標也未必差;二是缺乏約束性,質效指標通報對法官缺乏約束力,任由領導要求,有些同志仍然不夠重視,不為所動;三是缺乏激勵性。為此,急需制定統一考評法官績效的標準和辦法。

2、防範對策。

(一)指定閱卷人——完善庭前會議制度。

從現行的刑訴法我們可以得知庭前會議的主持者「審判人員」界定不清、範圍不楚,而從法院案件審查決定**審理到正式庭審,這一階段是防止法官預斷的核心,庭前會議制度正好處在這一關鍵點上,因而,完善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審前會議的平台上建立我國的指定閱卷人制度,能更好的發揮它的功能,既滿足現階段庭審法官對案件審理的閱卷的要求,又能發揮防止法官預斷的作用,還可以保障辯方的資訊權。在審前會議結束後,設定案卷退回檢察院的規則,嚴格限制庭審法官的閱卷範圍,這對於嚴格執行審前會議制度、嚴格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有重要意義,並且在正式的庭審中,能夠增強庭審的對抗性、實質性,以法官和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所認定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法官要在庭審過程中形成心證,最大程度上排除事實預斷對案件審理結果的影響。

(2)堅持疑罪從無原則。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

「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不僅僅是解決刑事疑案的技術性手段和原則,它的確立在更為廣泛的範圍內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它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程序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在關注保護社會之外,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

該原則也是避免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則。

(三)辦案法官不能過分遷就社會**、被害人的壓力。 當下新聞**十分發達,社會**廣泛,充分的發揮了社會監督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這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更有甚者還有**綁架法官判案的嫌疑。在某些地方出現一些案件,通常社會**會出現一邊倒的趨勢,法官有可能會受到這些社會**的壓力,迎合社會心理做出案件的判決,四川瀘州繼承一案可以充分的說明這一問題。

來自被害人的壓力也不可小覷,有些被害人不顧法律的尊嚴與程式,一味的要求法官按照自己的主觀願望判案,達到自己的心理預期。2023年6月1日上午9:50左右,零陵區法院發生一起**案件。

**持微型衝鋒槍衝進庭審現場向正在審案的法官和工作人員掃射,現確認幹警3死3傷。現場死4人,**當場自殺身亡。這一血案也能說明這一問題,基於上述因素,在司法實踐中也極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四)保證法官獨立辦案。

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請示彙報制度沒有乙個統一的標準、審判委員會的問題沒有解決。法官獨立辦案的問題不能夠得到解決,那麼這種制度與制度之間的間隙和弊端也極易造成冤假錯案。法官有來自外部的干預,有來自內部的干預,這也是冤假錯案發生的原因,為此,必須保證法官獨立辦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干預。

另外,我們還應在法官的隊伍建設上、法官的考核制度上做文章。提公升我們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打造一支高素質的精兵強將,完善法官的考核指標,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儘量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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