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控制程式

2022-11-25 22:09:05 字數 3505 閱讀 6823

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

編號:zhacxm424

版本號:b1

發放號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8日實施日期:2023年11月1日

目錄1 目的

2 適用範圍

3 術語與定義

4 職責

5 工作程式

5.1 記錄控制流程圖

5.2 記錄的分類

5.3 記錄**編制

5.4 記錄標識

5.5 記錄填寫

5.6 記錄收集

5.7 記錄流轉

5.8 記錄存檔

5.9 記錄的貯存與保管

5.10 記錄的查詢和借閱

5.11 記錄處置

6 相關檔案

7 記錄

8 附錄

1目的規範記錄的形成、流轉、收集、標識、歸檔、保管、查閱、處置工作,為工程(產品)、施工(生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和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執行提供可靠的證據。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與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產品)質量、施工(生產)有關的各類記錄的控制。

3 術語和定義

本程式引用《質量手冊》、《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中有關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4.1 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的質量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負責記錄的歸口管理,並對其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4.2 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的各部門負責管理、控制本部門的記錄。

5 工作程式

工作流程圖

5.1 記錄控制見記錄控制流程圖

5.2 記錄的分類

按使用要求,記錄分為兩類:

5.2.1 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執行記錄,如管理評審、內部審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培訓、事故調查處理、糾正和預防措施以及其它體系執行記錄等。

5.2.2 工程(產品)、安全文明施工及服務符合性記錄,如施工過程、質量檢驗、試驗、工程驗收、技術管理、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質量安全會議、危險作業審批、隱患整改驗收、裝置執行以及其它記錄等。

5.3 記錄**編制

5.3.1 凡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執行的記錄在編制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時一併給予規定,見附表「記錄清單」。

5.3.2 凡施工、生產過程中涉及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記錄,在編制作業指導書時一併給予明確規定。

5.3.3 凡業主或其**人指定的施工生產方面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使用其指定**,並編制**清單。

5.3.4 新增記錄的審批與備案

凡工作和施工、生產實際需要補充記錄**,由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及時補充,但需所在部門領導簽字批准報質量安全環境部門備案後方可使用,並及時更新記錄清單。

5.3.5 記錄**的修改執行《檔案控制程式》的有關規定。

5.3.6 記錄**的內容至少包括:名稱、編號、記錄內容、記錄日期、記錄人、審核人及批准人(視情況)。

5.4記錄標識

5.4.1 記錄**採用**名稱、順序號、產生日期等進行標識。當合同或業主另有規定時,按規定標識。

5.4.2 施工記錄、質量檢查、驗收、評定記錄,環境監測、安全檢查、危險作業審批、隱患整改驗收等記錄,以工程名稱、部位、日期、簽字等進行標識,以便實現可追溯性相關活動。

5.4.3 竣工記錄除採取5.4.2方法進行標識外,還應標識匯**盒後的卷號及卷內目錄編號,當合同或業主另有規定時,按規定標識。

5.4.4 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執行記錄以記錄名稱、程式檔案編號及記錄日期標識。

5.4.5 記錄經收集整理,登記在「記錄登記表」上,同時在記錄上登記順序號,以便檢索。

5.5 記錄填寫

記錄要及時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簽字和印章清晰,手續齊全。各部門負責人或記錄審批人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5.6 記錄收集

5.6.1 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各部門應按職責範圍建立記錄清單,並按記錄清單完整的收集記錄。

5.6.2 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各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記錄的收集、整理、登記和保管。

5.7 記錄流轉

5.7.1 記錄在流轉時應進行自檢與互檢,以防漏填。

承接者有權拒收不完善的記錄。 5.7.

2 流轉中的記錄不得汙損、失落,若發現失落和汙損應盡快報告該記錄的主管部門並及時補上或修復。

5.8 記錄存檔

5.8.1 各部門記錄管理

公司/子分公司/專案部各部門的記錄保管人應按記錄的分類儲存在專用資料夾、檔案盒內,並存放在專用檔案櫃內,不得散落。

5.8.2 特殊記錄的儲存

有特殊要求的記錄,應與相關卷宗一起裝訂儲存。

5.8.3 存放記錄的資料夾、檔案盒內,必須按「記錄登記表」填寫卷內目錄。

5.8.4記錄歸檔手續

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根據記錄產生的頻次,視情況進行歸檔,交與記錄保管人員時應填寫「記錄交接登記表」 。

5.9 記錄的貯存與保管

5.9.1 記錄應儲存在安全、乾燥和方便查詢的地點,做好防火、防蟲蛀、防潮等工作。

5.9.2 對於儲存在磁碟中的記錄,應防壓、防磁、防曬、並應有備份以防記錄內容丟失。

5.9.3 記錄的儲存期限按附表「記錄清單」中要求予以儲存,當有合同要求時,按合同規定儲存。

5.9.4 記錄應由專人管理,防止未經許可的查、借閱,避免丟失、洩密。

5.10 記錄的查詢和借閱

5.10.1 記錄查詢

查詢記錄需經記錄存檔部門負責人同意,查閱者經過登記(見記錄借閱登記表),可在記錄存檔處查詢所需記錄,禁止塗改、刪除。

5.10.2 記錄借閱

借閱記錄需經記錄存檔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填寫記錄借閱登記表。記錄保管人員在記錄借出後要督促借閱者按期歸還。

5.11 記錄處置

5.11.1 記錄儲存期滿,記錄保管人員整理出超過存檔年限的記錄,填寫《擬銷毀記錄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記錄保管人員按審批意見進行處置。

5.11.2 對於過期記錄需要作為參考資料保留時,需在記錄封面醒目處加蓋「過期」章或填寫「過期」字樣,並與有效記錄分開存放。

5.11.3 對已經處置的過期和銷毀的記錄,需在「記錄登記表」中備註「作廢」或「已銷毀」的標識。

5.12 記錄**的評審

記錄各歸口管理部門需要時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記錄**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並做記錄,由此引發記錄**的更改,按《檔案控制程式》的規定執行。

6 相關檔案

《檔案控制程式》zhacxm423b1

7 記錄

以下記錄中,1)的儲存期限與記錄的儲存期限相同,2)、3)的儲存期限為3年,4)為長期儲存。

1)記錄登記表

2)記錄借閱登記表

3)擬銷毀記錄審批表

4)記錄交接登記表

8 附錄

記錄清單

記錄登記表

記錄借閱登記表

擬銷毀記錄審批表

記錄交接登記表

記錄清單

記錄登記表

記錄借閱登記表

銷毀記錄審批表

審批人審批時間填報人填報時間:

記錄交接登記表

附錄:記錄清單

記錄控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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