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浦站管理辦法A公司

2022-11-25 13:00:04 字數 4991 閱讀 5904

1.0.6 加固、改建、擴建、續建的大、中型幫浦站,應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基本建設必須為工程管理創造條件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增建完善管理設施,完善環境美化。

1.0.7 幫浦站管理單位應依據上級部門批准的管理模式,按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幫浦站管理單位機構,確定人員崗位。

1.0.8 幫浦站管理單位應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標管理,《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和《幫浦站工程管理考核標準》的要求開展自檢考核工作,規範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0.9 幫浦站技術管理除應執行本辦法外,尚應符合國家與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幫浦站工程應具備續,並依法管理。

2.0.2 幫浦站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幫浦站執行規程。幫浦站執行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技術管理人員責任制;

2 執行人員崗位責任制;

3 執行交**制度;

4 巡視檢查制度;

5 操作票制度和裝置的操作程式;

6 機電裝置執行技術要求以及安全執行引數

7 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8 消防制度;

9 執行現場管理制度。

有關責任制和相關制度的內容可參見本辦法附錄a 。

2.0.3 幫浦站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幫浦站檢修規程, 幫浦站檢修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技術管理人員責任制;

2 檢修人員崗位責任制;

3 檢修技術標準、主要工藝規定;

4 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

5 工作票制度;

6 有關試驗的規定;

7 檢修安全技術要求;

8 消防制度;

9 檢修現場管理制度。

2.0.4 幫浦站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本站技術力量,積極與科研、院校等單位開展技術協作,結合幫浦站實際情況開發應用新技術,搞好幫浦站的安全生產、節約資源、降低成本,逐步實現幫浦站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2.0.5 幫浦站管理應以年抽水量、裝置完好率、工程完好率、抽水裝置效率和抽水成本等技術經濟指標為依據,進行考核:

1 裝置完好率不應低於90%,其中與幫浦站安全執行密切相關的裝置評級不應低於附錄l規定的二類裝置標準。

2 工程完好率不應低於80%,其中主要建築物的工程評級不應低於附錄m規定的二類工程標準。

3 裝置揚程在3m以上的大、中型軸流幫浦站與混流幫浦站的裝置效率不宜低於65%;裝置揚程低於3m的幫浦站不宜低於55%。離心幫浦站裝置效率不宜低於55%。

4 抽水成本可按單位水量核算,抽水成本應包括電費、水資源費、工資、管理費、維修費、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費等。

2.0.6 各幫浦站應認真落實汛前檢查責任制,汛前檢查應對工程和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查技術現狀、查檢修質量、查安全隱患,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採取切實可行的相應措施盡快消除。

汛前檢查的情況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

3 控制運用

3.1 一般規定

3.1.1 幫浦站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和本地區防汛抗旱排程方案、供用水需求,制定幫浦站控制運用原則。幫浦站的控制運用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 區域性服從全域性,全域性照顧區域性,興利服從除害、統籌兼顧;

2 綜合利用水資源;

3 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合理執行;

4 與上、下游和相鄰有關工程密切配合運用。

3.1.2 幫浦站應根據規劃設計的工程特徵值,給合工程現狀確定下列有關指標,作為控制運用的依據: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允許抽水流量,最大單機流量;

3 最大揚程及相應的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3.1.3 幫浦站應按年度或分階段制定控制運用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排水幫浦站應通過調蓄演算確定來水過程線,灌溉幫浦站應根據灌區要求編制用水計畫,供水幫浦站應根據區域用水要求編制供水計畫。

3.1.4 幫浦站的控制運用應按照供用水計畫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指令。

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應詳細記錄、複核;執行完畢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若因機電裝置突發故障一時難以執行,應向上一級排程如實匯報,並及時組織搶修。

3.1.5 具有發電功能的幫浦站,在上游有棄水的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進行發電執行。

3.1.6 各類幫浦站均應根據工程和水幫浦配套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實現最優經濟執行。

3.2 排程準則

3.2.1 應根據樞紐配套情況、上下游工程情況、區域水文氣象資料、供用水需求、幫浦站裝置和工程設施技術狀況,進行幫浦站優化排程。

3.2.2 幫浦站排程應遵循下列準則:

1 排水幫浦站在搶排澇水期間,應按幫浦站最大排水流量進行排程;

2 灌溉揚程變幅大的幫浦站,應充分利用低揚程工況按水幫浦提水成本最低進行排程;

3 灌溉揚程相對穩定的幫浦站,應在滿足供、排水計畫的前提下按裝置效率最高進行排程;

4 當遇到超標準的洪、澇、旱災時,在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排程。

3.2.3 多幫浦站的排程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 幫浦站水源供水能力、各幫浦站的提水能力、各幫浦站相應灌溉或區域供水計畫間科學排程;

2 幫浦站級間流量的排程;

3 幫浦站群與其它水利設施的聯合排程;

4 流域(區域)內或不同流域間排水與灌溉、供水、蓄水、調水相結合的水資源排程。

3.3 執行排程

3.3.1 幫浦站執行排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合理安排幫浦站機組的開機台數、順序及其執行工況的調節(包括主水幫浦的變速、變角調節);

2 幫浦站與其它相關工程的聯合執行排程;

3 幫浦站執行與供、排水計畫的調配;

4 在滿足供、排水計畫前提下,通過站內機組執行排程和工況調節,改善進、出水池流態,減少水力沖刷和水力損失。

3.3.2 執行排程應發揮工程的最大效益,並確保裝置的安全執行:

1 執行過程中,應密切注視水情的變化,根據水幫浦裝置特徵曲線,調整機組的執行狀態;

2 若水幫浦發生汽蝕和振動,應按改善水幫浦裝置汽蝕效能和降低振幅的要求進行排程。

3.3.3 投運機組台數少於裝機台數的幫浦站,執行期間宜輪換開機。

3.3.4 幫浦站裝置和工程裝置在排程執行中,應加強巡視,密切觀察並摘錄執行的主要引數,發現異常及時搶修,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4. 安全管理

4.1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與生產任務同時計畫、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比。

4.2 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人報到後,按在冊人數開會宣傳有關法規、規章制度,由專案經理與每個人簽定《安全生產協議書》,未經教育培訓和簽定協議書的人員不准上崗作業。

4.3 每月安全領導小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檢查,平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分片或分組開會教育,令其整改。

5 機電裝置檢修

5.1 一般規定

5.1.1 幫浦站管理單位在汛後應對工程和裝置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工程和裝置的檢查情況、技術狀態以及相關技術要求及時編報年度檢修計畫。

5.1.2 裝置小修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消除執行中發生的裝置缺陷;

2 對易磨易損部件進行清洗檢查、維護修理,或必要的更換除錯。

5.1.3 裝置大修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進行全面的解體檢查、清掃和修理;

2 消除裝置缺陷;

3 按技術標準進行相關試驗。

幫浦站的正常大修對檢修專案、進度、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質量標準應盡可能定型化。

5.1.4 裝置檢修必須做好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

質量檢驗要實行檢修人員自檢和驗收人員驗收相結合。檢修人員在每項檢修工作完成,並按照質量標準自行檢查合格後由驗收人員驗收。驗收報告應由檢修人員和驗收人員簽名。

5.1.5 檢修裝置需要試執行的應在檢查檢修內容、檢修質量、檢測記錄和有關資料達到規定的要求後進行。

5.1.6 裝置檢修記錄、試驗報告、試執行報告和技術總結等技術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5.2 主機組檢修

5.2.1 主機組檢修週期應根據機組的技術狀況和零部件的磨損、腐蝕、老化程度來確定。

小修週期可採用間隔1~2年或累計執行時間1000~2000小時確定;大修週期可採用間隔3~8年或累計執行時間2500~30000小時確定,亦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前或推後。

5.2.2 主機組大修的主要專案應參照本辦法附錄b的規定執行。

5.2.3 主機組大修應提交的技術資料有:

機組同軸度測量記錄;軸線擺度測量記錄;軸線垂直度測量記錄;軸線中心測量記錄;軸承間隙測量記錄;水幫浦葉輪及葉輪外殼汽蝕檢查記錄;葉片間隙測量記錄;空氣間隙測量記錄;磁場中心測量記錄;水幫浦葉輪和操作油管油壓試驗記錄;電動機冷卻器水壓試驗記錄等。

5.2.4 機組大修結束後應進行試執行,全面檢驗大修質量,並在30天內提交大修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本辦法附錄c的規定。

5.3 變壓器檢修

5.3.1 主變壓器和站用變壓器在投入執行的第5年內和以後每10年左右應大修1次;小修應每年1次。執行中的變壓器發現異常狀況或經試驗判明有內部故障時應提前大修。

5.3.2 對於密封式的變壓器若經過試驗和運**況判定有內部故障時,應進行大修。

5.3.3 變壓器小修、大修的主要專案和大修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辦法附錄d的規定。

5.3.4 變壓器冷卻裝置的檢修週期隨本體大修或有必要時進行。

5.3.5 變壓器檢修後應驗收合格,才能投入執行。驗收時須檢查檢修專案、檢修質量、試驗專案以及試驗結果,隱蔽部分的檢查應在檢修過程中進行。檢修資料應齊全、填寫正確。

5.3.6 變壓器大修結束後,應在30天內作出大修總結報告,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本辦法附錄e的規定。

5.4 主要電氣裝置檢修

5.4.1 每年應對幫浦站電氣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除錯。幫浦站主要電氣裝置檢修週期及維修專案應參照本辦法附錄f、附錄g的要求執行。

5.4.2 各種電氣裝置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繼電保護、儀表校驗及預防性試驗,並將試驗結果與該裝置歷次試驗結果相比較,參照有關試驗標準,根據變化規律和趨勢進行全面分析,判斷裝置是否符合執行條件。

定期預防性試驗的專案和週期應按本辦法附錄h的規定執行。

5.4.3 斷路器檢修後應根據斷路器型式及有關規定進行試驗。

幫浦站管理辦法B公司

3.1.2 長期停用和大修後的機組投入正式作業前,應進行試執行。3.1.3 機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的操作程式進行。3.1.4 機電裝置啟動過程中應監聽裝置的聲音及振動,並注意其他異常情況。3.1.5 測量裝置執行引數的儀表至少應每1 2h記錄一次。3.1.6 對執行裝置應定期巡視檢查。3.1.7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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