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激勵計畫

2022-11-13 13:39:02 字數 4404 閱讀 6396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業務快速發展,激勵公司中長期戰略及規劃的達成,形成對公司核心員工的有效吸引、激勵和保留,特此制定針對核心員工及其他符合激勵條件的人員(簡稱「激勵物件」)的期權激勵計畫。

第二條為實施期權激勵計畫,公司將與激勵物件簽署期權授予協議(簡稱「授予協議」)授予激勵物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和條件受讓本公司一定份額股權的權利(簡稱「期權」)

第三條為了規範期權激勵計畫的管理機制,保障參與期權激勵計畫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期權激勵計畫》(簡稱「激勵計畫」)

第四條本激勵計畫中使用的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第五條公司制定實施期權激勵計畫的主要目的為完善公司激勵機制,進一步提高激勵物件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公司業績持續增長,在提公升公司價值的同時為激勵物件帶來增值利益,實現激勵物件與公司共同發展,具體表現為:

(一) 建立對公司激勵物件中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激勵物件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聯絡起來,使激勵物件的行為與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二) 通過股權激勵計畫的引入,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績效考核體系和薪酬體系,吸引、保留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人才。

(三) 樹立激勵物件與公司共同持續發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第六條員工激勵期權的總量為公司在a輪融資前股權比例的[10%](簡稱激勵總量)。本公司現有股東同意,激勵期權由現有(創始)股東的股權中預留。現有股東分別讓出的份額如下: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審議批准本期權激勵計畫和期權激勵計畫的實施、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是本期權激勵計畫和期權激勵計畫執行管理機構,主要負責:

(一) 確定激勵物件的名單及相應授予額度;

(二) 設定行權條件並指示公司與激勵物件簽署授予協議;

(三) 建立《內部激勵名冊》;

(四) 根據本期權激勵計畫的要求,對激勵物件定期考核;

(五) 本期權激勵計畫規定的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參與本期權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範圍為:

(一) 指xx****的正式員工;

(二) 在公司工作滿半年;

(三) 為公司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績效優異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及業務骨幹人員;

(四) 對公司發展至關重要而引進的新員工;

(五) 公司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激勵物件。

第十條公司董事會將有權對公司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在個人績效考核達到公司設定的標準時,該激勵物件方可被授予一定額度的期權。員工的績效考核的方法將由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激勵物件被授予期權的授予日應為以下日期:

(一)第一次集中授予:授予日為2023年1月1日

(二)日常執行授予:根據員工激勵的實際需要進行授予。

第十二條期權的行權期、考核期及可行權日

(一) 激勵物件在符合本激勵計畫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期權一次性授予,分四期行權,期權授予日至首次行權日經過的期間應滿一年。

每期行權日間隔年限為一年,每年可行權比例分別為期權授予總量的20%(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30%(第四年)。

激勵物件每一期行權可以選擇部分行權,但是沒有行權的部分將不被累計至下一期。

(二) 考核期:績效考核區間:第一次為2023年業績考核期,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次為2023年業績考核期,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後兩次以此類推。

績效考核包括兩部分,一是公司層面的績效考核,二是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這兩個考核設定的目標都達到,拿到當期授予的期權。

(三) 期權的可行權日:為使行權工作有序開展,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整體工作安排統一在可行權期內確定具體行權日。

第十三條期權行權**

行權**為:激勵物件需向甲方支付行權對價人民幣1元/股(分為無償贈與、1元/股、以每股出資額定價、以一定折扣定價等)

行權對價支付:

(一) 每一期行權激勵物件必須在當期行權期內足額支付行權對價。

(二) 如激勵物件未在行權期內足額支付當期行權對價,則公司按照激勵物件實際支付的款項與應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權轉讓的比例。

激勵物件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雙方應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激勵物件按本協議約定向公司支付行權對價款後,激勵物件成為公司正式股東,依法享有相應股東權利。

第十四條期權的行權條件

激勵物件行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 公司未出現導致激勵計畫失效或終止的情形;

(二) 激勵物件未出現導致其喪失出資,或被取消行權資格的法定情形或本方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公司業績達到指標:

(1) 公司2023年度達到預定的業績指標時,激勵物件方可在2023年度行權;

(2) 公司2023年度達到預定的業績指標時,激勵物件方可在2023年度行權;

(3) 公司2023年度如無法達到預定的業績指標,個人績效達到合格及以上,則2023年暫不行權,若公司2023年度達到業績指標,且個人績效達到合格及以上,激勵物件可連同上年度未行權的期權一次性行權;激勵物件個人績效為不合格,上年度未行權的期權取消行權資格。

2023年、2023年按上述情況類推。

(4) 如公司2023年至2023年四年中連續兩年或累計三年無法達到預定的業績指標的,所有激勵物件未行權部分均不得行權,且永久失效。

(5) 上述預定的公司業績指標由董事會另行確定。

(四) 激勵物件個人達到績效考核指標,即按照公司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各激勵物件可行權的業績情況具體如下:

(1) 如果激勵物件在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績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該激勵物件按當年度可行權總額度的100%行權。

(2) 如果激勵物件在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取消該激勵物件當年度應行權的資格及數量。

(3) 由於績效考核原因,激勵物件當年度本應行權但為實際歸屬至激勵物件的員工期權應作廢並視為自始未授予,並衝回激勵池。

(五) 特殊情況由董事會決定是否行權或是否提前/延期行權。

第十五條期權授予按照如下程式執行:

(一) 在董事會授予年度額度內,確定激勵物件名單及相應的授予額度;

(二) 激勵物件與公司簽署授予協議。

第十六條激勵計畫的授權與調整程式

(一)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依本計畫規定,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會議,確定該次授予的期權權益數量、激勵物件名單、授予**等相關具體事宜。董事會作出決議後,應及時告知激勵物件。激勵物件無權對前述決議提出異議。

(二)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上述列明的原因或其他董事會認為應當做出調整的原因,對上述決議事項作出調整。董事會做出調整後,應及時告知激勵物件。激勵物件無權對前述調整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董事會的指示和授權建立並保管《內部激勵名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激勵物件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住址、**、郵編,所在公司部門、職務和授予協議的編號;

(二) 所持有員工期權變動的情況,包括是否行權及行權日期、行權數量、行權**、收付金額(如有)等;

(三) 員工期權所獲分紅收益分配情況,包括分配年度、分配額度等;

(四) 激勵物件及經辦人簽章。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定期對《內部激勵名冊》進行核對清查,對《內部激勵名冊》的變動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匯報。

第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有權以合理的理由設定、調整或修改部分或全部行權條件。公司董事會應在進行前述調整後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激勵物件,該等行權條件應自動成為授予協議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在屆時適用法律允許激勵物件就持有期權辦理確權的情況下,董事會將根據公司的整體安排在合理期限內就激勵物件已經行權的期權統一辦理確權及相關手續。但是董事會不應因為延遲辦理確權及相關手續向激勵物件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員工期權在全部或部分行權後,激勵物件有權就已經行權的期權根據本股權激勵計畫及授予協議的規定享有該部分期權對應的權利或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除本期權激勵計畫另有約定外,激勵物件通過行權取得的股權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進行轉讓。

第二十三條激勵物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期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擔保、贈與、交換、還債。

第二十四條如果激勵物件惡意離職,無論員工激勵期權是否已經歸屬均應作廢。如果激勵物件在惡意離職之前已經處置員工激勵期權,公司有權就激勵物件處置該等員工激勵期權取得的全部收益進行追索,激勵物件應根據公司的要求將該等收益向公司返還。

第二十五條如果激勵物件善意離職,對於已歸屬部分的員工激勵期權,激勵物件有權保留,對於尚未歸屬的部分,應全部作廢。

第二十六條所有取消的激勵期權視為自始未授予,並衝回激勵池。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權在選擇上市地及未來上市過程中,根據聘請的專業中介機構(包括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和上市地**監管部門的監管和審核要求,對公司的期權激勵方案進行調整。根據公司的上市計畫及公司實際經營需要,公司可能相應修改本期權激勵計畫,並對本期權激勵計畫項下規定的員工期權的具體安排作出相應調整,,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法律檔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各激勵物件應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對其因參與期權激勵計畫或行使期權激勵計畫項下的權利(包括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收益)所產生任何稅費的,激勵物件應當自行承擔。激勵物件應向相關稅務機關按時、足額繳納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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