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

2022-11-10 21:48:05 字數 2694 閱讀 2515

口河南省洛陽市財經學校楚繼偉

為強化稅收的徵收管理,規範稅收的徵制手段,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實施該由拒不執行,不影響執行;又如,在變賣抵收和繳納行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措施,新《稅收徵管法》做如下規定:(一)繳這些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

障國家財政收入,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財產時,一般應由合法的拍賣機構拍賣,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納稅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扣押、查封的商品、貨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國家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本文擬就「兩措施」的主要區別及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一探析,以便更好地執行《稅收徵管法》,更好地指導稅收工作實際。一、

「兩措施」的基本內涵

縱觀世界各國情況,許多國家都在稅法或行政法規中規定了必要的稅收保全措施,賦予了國家稅務機關一些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那麼,何謂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為確保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而由稅務機

關採取的行政保護手段,亦即稅務機關為使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保證履行納稅義務而採取的一種控制措施。而稅收的強制執行措施則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而逾期仍無繳納的,由稅務機關採取的強制手段,進一步說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採取的強制其執行的強制手段。

二、「兩措施」的實施條件

稅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納稅人法定的繳納稅款期限之前所作的稅收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的財產所採取的限制納稅人進行處分的一種預防性措施。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應具備如下條件:(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

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二)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

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三)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方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四)

保全的財產價值應該相當於應納稅額的數額。

強制執行措施是在稅務機關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依法徵稅的權力所採取的稅收強24資訊教研週刊2014.1

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二)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

關方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三、「兩措施」的內容構成

從內容構成上看,稅收保全措施包括: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全部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包括:(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在強制執行措施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未繳納的稅款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另外我國新《稅收徵管法》第44條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四、實施「兩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共屬稅款追徵措施,該措施不能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二)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或採取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損失;

(三)在行使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有確

實的證據,嚴格按稅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嚴防隨意行使,造成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比如,稅務機關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要有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無正當理

物等,應由國家指定的單位收購。稅務人員不得私分該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應列在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範圍之內;

(五)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和稅

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稅務機關採取該

措施之日起15日向實施該措施的上一級機

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

執行措施不能停止執行。

另外,結合基層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提

出以下建議:第

一、在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行為前,要注重收集有效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即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即事實依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即法律依據)。第二、

局長要嚴把審批審核關。新《徵管法》在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條款的法定程式中均明確規定需事先經縣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第

三、鑑於我國目前對行政案件的執行採用「以人民法院執行為主、行政機關執行為輔」的原則,稅務部門缺少法院所特有的專門的執行機構、完備的執行

手段、充足的執行力量,筆者建議:對稅務

機關查處的偷稅、騙取退稅和清繳欠稅等非

訴行政案件,盡可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

強制執行。這樣不僅有利於基層稅務部門提

高行政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減少因強制執行不到位而應承擔的責任,而且有利於

基層稅務部門避免因強制執行不當帶來的敗訴和賠償的風險。

在實踐中只有正確地區分,嚴格、恰當

地實施「兩措施」,才能維護稅法的嚴肅性,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才能保證國

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進而實現強

化稅收徵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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