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2022-11-08 13:54:02 字數 655 閱讀 1866

過錯責任原則是合同責任中的一般原則,其適用範圍是較為廣泛的。由於我國採取二無制歸責任原則,因此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過錯責任原則首先適用於違約責任的確定方面,即應以過錯作為確定違約責任的依據。

那麼在何種情況下,債務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仍表明其沒有過錯,並應承擔責任?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然而,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沒有盡到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於擴大的損失部分,仍應承擔損失或承擔責任。還應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對性。

在不同情況下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後果是不同的,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被全部或部分、暫時地免除履行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天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關於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責,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根據許多學者的看法,「主觀有過錯從錯從而引起違約的,應負違約責任;客觀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違約的,因當事人無法預知或防止,則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斷等)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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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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