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2021-03-03 22:32:52 字數 1236 閱讀 7496

1. 過錯推定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⑦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2. 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

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⑩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同屬於侵權法歸責原則的屬概念。公平責任原則雖產生時間晚於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原則,但並非近期的產物。早在羅馬法時期,侵權法僅有過錯責任一種歸責原則,後來學者發現在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中,根據行為的性質,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於是誕生了無過錯...

無過錯責任原則文獻綜述

法學 本科 0602班王遠帥 指導老師 劉秀清 摘要 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 嚴格責任 它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要,彌補了過錯責任的不足,加大了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但由於現實社會...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分 楊之光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分 楊之光 20140805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均為法定責任。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得列為過錯推定責任或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在法律框架下相對於無過錯責任要少之許多。因此掌握過錯推定責任的類別是正確區分兩種責任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兩種責任在法律行文中存在固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