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必要性

2022-06-02 13:27:04 字數 915 閱讀 6005

摘要:目前我國學界對環境民事侵權應否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環境民事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已經確立,但仍有學者持懷疑態度。

關鍵詞:環境民事侵權侵權救濟無過錯責任

在環境民事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加強了對環境民事侵權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濟,但是也遇到了一些問題。目前有學者對我國法律中規定的相關條文是否確立了環境民事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疑問,還有研究者明確指出環境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應當限於過錯推定,而不應適用無過錯原則。筆者認為,環境民事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更有利於環境侵權救濟制度的完善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環境民事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從環境法整體上來說是實現環境法價值追求的需要,具體到環境民事侵權方面來說是適應環境民事侵權特徵的需要,同時也是克服過錯責任原則侷限性的需要,在現實層面還是加強環境法律實踐的需要。

一、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實現環境法價值追求的需要

環境法具有超越傳統法律的價值追求,除了保護受害人的環境權益以外,還具有保護環境和促進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追求。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環境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正好適應了環境法這一價值追求的需要。

傳統法律的公平、自由、安全等價值都是為了追求其終極價值--財富增長的最大化,亦即效率價值,這種價值觀對人類文明的進步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這種價值觀忽視了社會公平和生態和諧的多元價值,將社會生活簡化為單一的經濟生活,將法律的功能也侷限於對經濟秩序的工具性保護,與現代社會的發展產生激烈的衝突。①在以效率價值為主導的價值觀下,犧牲包括環境利益在內的一切其他利益而追求經濟利益幾乎難以避免。

因此,要保護環境和公眾的環境權益,就必須樹立環境價值的權威。而在環境民事侵權和環境民事侵權訴訟領域,要確立環境價值的權威,則必須使汙染或者破壞環境者有所畏懼。在環境民事侵權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更有利於受害者追究環境侵權人即破壞環境者的民事責任,從而使其對破壞環境、侵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所畏懼,進而確立環境價值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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