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並表監管指引

2022-10-18 02:27:08 字數 3603 閱讀 5985

附件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並表監管範圍 2

第三章並表監管要素 4

第一節資本充足率並表監管 4

第二節大額風險暴露並表監管 6

第三節內部交易並表監管 8

第四節其他風險的並表監管 10

第四章並表監管方式 11

第五章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 14

第六章跨境監管 17

第七章附則 19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對銀行及其母子公司的並表監管,防範銀行集團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銀行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附屬機構是指由銀行控制的子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並表監管是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識別、度量和監控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指引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第五條根據審慎監管需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銀行集團的控股公司追溯財務狀況、重大投資、股權變動等重要資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備忘錄對銀行集團的控股公司提出監管要求和採取監管措施。

第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與境內**、保險等其他監管機構建立的監管協調機制,協調監管政策和措施,實現監管資訊共享,最大程度減少監管重複和監管真空。

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與境外相關監管機構加強協調合作及資訊的充分共享,確保銀行集團的境外機構得到充分的監管。

第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遵循「實質重於形式」,以控制能力為主,兼顧風險相關性的原則,確定並表監管範圍。

第九條根據母銀行對被投資機構是否具有控制力,下列被投資機構應納入並表監管的範圍:

(一)商業銀行直接擁有、或子公司擁有、或與其子公司共同擁有被投資機構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機構。

(二)商業銀行擁有被投資機構50%或以下的表決權,但與被投資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決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機構時,應當考慮母銀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資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一十條母銀行對被投資機構不具備控制力,但根據風險相關性,被投資機構對銀行集團整體風險的影響程度,下列情況仍應納入並表監管的範圍:

(一)被投資機構的資產規模佔銀行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該類被投資機構的風險加總後,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實質性影響;

(二)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聲譽造成實質性影響。

第一十一條被投資機構屬母銀行短期持有且對銀行集團沒有重大風險影響的,可以不列入合併的範圍。

第一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根據銀行集團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並表監管範圍並提出監管要求。

第一十三條銀行集團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表範圍及並表管理情況。

第一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確保銀行集團在並表基礎上達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並表範圍、資本充足率計算、監督檢查和資訊披露要求等內容。

第一十五條資本充足率並表監管中對集團內部資本投資以及集團對外資本投資應採取適當的處理方法。這些處理方法包括:並表軋差處理、資本扣減處理、風險加權處理和比例並表處理等。

具體方法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及相關要求執行。

第一十六條 ,並確認這些情況在計算銀行集團資本充足率時已得到正確處理。

第一十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了解銀行集團內部,特別是母銀行是否通過發債籌集資金用於對附屬機構的投資,並對這種情況可能為銀行集團穩健性帶來的負面影響予以充分關注。

第一十八條 ,或採取其他審慎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銀行集團將母銀行對附屬機構中**公司、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進行扣除,或採取其他適當的並表處理方法;同時還應通過與其他監管機構的資訊交流,了解此類附屬機構的風險狀況以及對銀行集團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

第二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銀行集團將母銀行對金融機構以外的附屬機構資本投資進行扣減,同時還應進一步對非金融附屬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槓桿比率情況和對外擔保等情況進行分析,就其對銀行集團整體資本充足率水平的影響進行判斷。

第二十一條對沒有達到並表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集團,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提出相應的監管要求。包括要求銀行集團制訂具體的資本充足率改善計畫,限制銀行集團的資產增長速度和對外資本投資。必要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對母銀行資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證整個銀行集團的穩健性。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銀行集團在並表基礎上管理風險集中與大額風險暴露。這些要求包括建立大額風險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內控制度,實時監控大額風險暴露,建立大額風險暴露的預警報告制度,以及與風險限額相匹配的風險分散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銀行集團大額風險暴露是指銀行集團並表後的資產組合對單個交易對手或一組有聯絡的交易對手、特定的行業或地理區域、特定類別的產品等超過銀行集團資本金一定比例的風險集中暴露。

大額風險暴露不僅包括銀行的表內外業務,還包括**、保險以及其他附屬公司經營中形成的風險敞口。

第二十四條銀行集團應根據自身的資本基礎和資產負債規模制定集團層面的大額風險限額,並持續進行並表監測,通過相關報告制度,確保集團的管理層及時識別總體資產組合中的風險集中程度,並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對風險集中度較高的資產採取風險分散措施。

第二十五條銀行集團的管理資訊系統應包括針對集團層面的所有大額風險暴露的資訊集中管理體系,以有效彙總和識別總體資產組合中各種風險的集中程度,並按照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並表口徑資料。

第二十六條銀行集團應對單一客戶授信總額和對單一集團客戶風險暴露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這些比例原則上參照有關監管要求執行。當有關授信餘額接近比例限額時,銀行集團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採取必要的風險分散措施。

第二十七條銀行集團的管理層應有效識別集團層面上大額風險暴露最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地理區域等相關資訊,結合行業或區域經濟週期波動等因素,分析判斷這些風險集中可能對銀行集團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二十八條銀行集團應對某些特定類別產品的風險集中情況對集團層面的影響進行分析,特別是附屬機構從事包含槓桿率、期權等具有信用放大效應的結構性融資產品的品種和數量,以及因風險因素之間相互關聯而產生連鎖影響的特定產品的數量,這些風險敞口也許達不到大額風險暴露預警報告的限額,但一旦損失對銀行集團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也屬於風險集中監測的範圍。

第二十九條跨國經營的銀行集團,應逐步建立國家風險評估體系,按借款國分列和分析債權,根據銀行自身的規模和業務特點、借款國的經濟實力和穩定性、銀行的風險分布和業務多樣化等條件,規定不同國家的風險限額,並保持國家風險限額管理職能的獨立性。監管人員關注銀行集團在並表基礎上的國家風險限額管理的合理性。

第三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與其他監管機構的資訊交流,了解銀行集團的附屬機構中**公司、保險公司的大額信用風險集中狀況及相關監管機構對此的判斷,在此基礎上確保銀行集團將內部銀行與**、保險業對同一客戶風險暴露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關注銀行集團中金融機構以外的附屬機構大額風險暴露情況,分析判斷此類機構風險暴露可能對銀行集團帶來的影響。

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主報告行的確定及其職責第三章非現場監管第四章現場檢查 第五章外部審計和三方會談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範並表監管工作,有效實施風險監管,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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