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與監管協議銀行

2022-11-17 02:15:02 字數 4900 閱讀 5210

編號: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簽署:

(1銀行 (以下稱「質權人」)

(2以下稱「出質人」)

(3) 寧夏嘉信金融倉儲****(以下稱「監管人」)

鑑於:(1) 質權人向提供流動資金貸款;

(2) 出質人同意就質權人提供的上述貸款以質押的方式向質權人提供擔保;

(3) 監管人知悉上述貸款和擔保安排,同意接受質權人的委託,**質權人對質物進行監督和管理。

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列術語具有其後的含義:

「借款人」: 指 (填向銀行借款的企業或自然人名稱);

「貸款人」 :指 (填貸款銀行名稱);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主要要素為:簽訂日期:

年月日;借款金額:萬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

年%(月%);借款用途: ;

「通知」: 指書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 指書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 指書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條質押

2.1 出質人同意以本協議第三條所規定的貨物(以下稱「質物」)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

2.2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

2.2.1《借款合同》項下質權人的借款債權,即:質權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2.2.2 質權人因借款人貸款違約向借款人追償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2.2.3 質權人實現本合同項下質押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以上合稱「借款債權」。

2.3 本協議項下動產質押的質押率為【 %】。

2.4 本協議所設定的擔保是一項持續性的擔保,出質人的擔保責任至全部貸款債務清償完畢時為止。本協議的效力不受出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併、分立、重組、破產或是其他形式的組織結構的改變或任何其他安排的影響。

2.5 本協議所設定的擔保獨立於質權人就貸款債權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質權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2.6 本協議不因《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借款人因《借款合同》的解除、無效而應承擔的債務,出質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2.7 本協議如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三條質物

3.1 本協議項下的質物以附件1《質物清單》列明的為準。質物品種的變更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協商並由質權人最終決定,並通知監管人。質物品種的變更應符合監管人的監管要求。

3.2 如出質人需要增加、減少或置換質物,須由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交《質物變更申請書》(附件4),質權人同意變更後向出質人及監管人發出《質物變更通知書》(附件5),監管人根據《質物變更通知書》辦理質物的變更手續,完成質物的增加、減少或置換後向質權人發出《質物變更通知書確認回執(變更後的質物清單)》(附件6),《質物變更通知書確認回執(變更後的質物清單)》構成對《質物清單》中所記載的質物的變更,無需相關當事人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3.3 附件1《質物清單》項下的質物及根據本協議第3.2條新增加或置換的質物,應由質權人負責向出質人確認權屬及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或瑕疵,監管人無義務就前述質物的權屬及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或瑕疵承擔任何責任。

3.4 本協議項下如發生有關質物的評估、鑑定、登記、備案、公證等事項,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四條質物交付

4.1本協議生效後,三方共同到監管倉庫辦理質物驗收等相關手續。出質人向監管人移交質物,並填寫格式如附件1的《質物清單》,《質物清單》經質權人確認後傳送監管人;監管人按照《質物清單》列明的內容核查出質人交付的質物,驗收無誤後予以確認,且出質人已按照本協議第8.

2條規定向監管人支付監管費用後,向質權人傳送格式如附件2的《監管通知書》。自監管人傳送《監管通知書》之日起,視為質物移交質權人,由監管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監管義務。

4.2 《質物清單》構成出質人對質押的確認。質權人、監管人中任何一方在質物轉移占有前和監管過程中均可以要求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質物進行檢驗,檢驗費等合理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五條質物監管

5.1監管人同意在如下地點監管(詳細位址):。如上述倉庫或場地非監管人自有,監管人應與倉庫或場地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場地租賃協議報質權人確認並備案。

5.2 在監管人監管質物的存續期間(下稱「監管期間」),監管人承擔如下監管義務與責任:

(1)妥善、謹慎看護及管理質物,確保質物安全,在質物出現變質或其他損壞的情況時,在24小時內通知質權人,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相關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2)接受質權人對質物及相關單證的勘驗、檢查、查詢,並給以必要協助。

(3)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監管人協助凍結、查封或處置質物或除本協議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質物主張任何權利的,監管人應當立即通知出質人和質權人。

(4)當出質人採取任何可能改變或損害質權人針對質物或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為時,監管人應及時制止並立即通知質權人。

(5)按照質權人的書面指示和本協議的約定給與出質人提貨或換貨,辦理質權人對質物的提貨。

(6)審核質物記載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對質物出入庫的數量以及質物的表面狀況進行記錄,質物如有變更,確保《質物變更通知書確認回執(變更後的質物清單)》中的記載與質物的實際數量一致。

(7)監管人應當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臺帳登記制度。

(8)對相關質物以貼上質押標籤或樹立標牌的方式設立質押標籤。但監管人是否按照本條規定對質物設立質押標識,並不影響有關質押的生效。

(9)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合同法或行業慣例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與責任。

5.3 監管期間從監管人發出《監管通知書》之日開始,至質權人書面通知監管人全部質物解除質押時終止,且監管期間最長不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截止日(如截至《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截止日質權人未書面通知監管人全部質物解除質押,則監管期間自前述之日起自動終止)。質權人以格式如附件7的《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監管人。

如需延長監管期間,由各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六條質物變更

6.1如果需要增加、減少或置換質物,出質人必須事先向質權人提交格式如附件3的《質物變更申請書》,是否同意出質人的申請,由質權人審查確定。

6.2 出質人如需提取質物,必須將向質權人支付相應的保證金,作為出質人履行被擔保債務的擔保。

6.3 質權人同意出質人的質物變更申請後,向監管人簽發格式如附件5的《質物變更通知書》,監管人憑質權人簽發的《質物變更通知書》辦理質物的進、出庫手續。沒有質權人簽發的《質物變更通知書》,質物不得變更,監管人不得為出質人辦理質物變更。

6.4 監管人在收到質權人的《質物變更通知書》並核實無誤後,准予出質人辦理質物的進、出庫。

6.5 辦理質物的變更手續後,監管人應簽發格式如附件6的《質物變更通知書確認回執(變更後的質物清單)》,並送達質權人,《質物變更通知書確認回執(變更後的質物清單)》構成對質物清單變化情況的最新確認。

第七條跌價補償

7.1質物的現時市場價值(質物的現時市場**×質物數量)與質押生效時確定的質物價值相比較跌幅大於[ ]%時,質權人有權向出質人發出格式如附件3的《質物跌價補償通知書》。出質人應在接到質權人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通知書要求追加保證金或追加質物;質物的現時市場**由質權人和監管人共同監控及確定。

第八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8.1三方一致同意本協議項下對質物的監管費、倉儲費、運雜費、裝卸費、檢驗費、印花稅等因質物監管產生的相關費用(以上統稱為「監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8.2 三方一致同意本協議項下質物的監管費用按照如下約定收取:

收費標準:

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

8.3 出質人如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在上述支付時間屆滿之日前支付本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則監管人自前述支付時間屆滿之日起有權隨時單方無責任地終止本協議;如因前述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則監管人有權就其為履行本合同已產生的費用、遭受的損失及其他相關支出向質權人要求補償或賠償,且質權人有權向出質人繼續追償。

第九條陳述、保證和承諾

9.1各方在此陳述並保證:

(1)各方均為依法成立並合法存在的法律實體,有權以自身的名義從事本協議下的業務經營活動、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簽署本協議所需的有關檔案和手續充分齊備及合法有效;

(2)各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其公司章程及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亦不違反任何適用於其的法律、法規、判決、裁決或命令;

(3)各方在本協議項下向其他一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並且以影印件形式提供的檔案、資料均與原件相符;

(4)各方屆時將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充分地履行本協議,並在履行本協議的同時給予他方必須的協助和配合。

9.2 出質人進一步陳述並保證:

(1)出質人是質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除本協議所設立的擔保外,出質人未曾在質物上設定任何其他形式或性質的擔保,該質物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質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無稅務、海關、工商、商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瑕疵。

(2)本協議項下所設定的擔保是無條件的,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優先權的限制。

(3)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正在進行中的或就出質人了解可能發生的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任何仲裁、訴訟或行政程式,質物也未因任何財產保全程式而被查封或扣押。

(4)出質人已足額支付了因其享有質物、簽署本協議及設定本協議項下的質押而需支付的所有稅費。

(5)出質人的上述宣告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並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檔案。

9.3 出質人進一步承諾,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

(1)出質人應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積極配合監管人的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質權人始終合法有效地享有對質物的質權。

(2)如有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任何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無論是未正式進行但已為出質人所知悉,或是已經開始,出質人需在知悉有關情況後三個工作日將詳請直接通知質權人和監管人。

(3)如發生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事件,或發生有關出質人的任何可能影響質物或其價值,或可能影響出質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的任何事件,出質人應迅速將有關詳細情況直接書面通知質權人和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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