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質押借款監管三方協議

2021-03-04 09:58:06 字數 1204 閱讀 5176

第二條乙方需在貸款發放後將價值不低於萬元的車輛所對應的合格證交予甲方保管,對應的車輛則交存在丙方倉庫。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由丙方對乙方提供的倉庫的庫存車輛進行監管。所需費用則有乙方負責。

第三條此筆貸款的使用僅限於向廠家購買商品車,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條為了保證質押車輛的真實性,明確丙方責任,甲乙丙三方同時到現場驗車。根據《質押車輛清單》查驗每輛車的實際資訊是否與清單上的標示相符。 驗完車後,乙方則將合格證轉交擔保公司,丙方向擔保公司簽發《質押物確認函》。

第五條乙方在擔保期間銷售質押車輛時,可以通過換車向擔保公司申請解除部分車輛的質押監管。同時乙方必須補充新的車輛合格證,以保持存放於甲方的車輛合格證所對應的車輛總價值不低於萬元,否則甲方將不予辦理合格證的退還。換證後,甲方向丙方出具《放行通知單》,標明對應車輛的資訊,允許車輛出庫。

第六條在貸款使用的期限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廠家掛失存放於甲方的車輛合格證,否則甲方有權處理車輛償還貸款。

第七條在質押期間,丙方負責質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如遇乙方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甲方將處置車輛,處置所得款項首先用於歸還乙方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超過的費用則歸還乙方。

第九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按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的貸款金額的15%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本協議與號《委託保證合同》及號《動產抵押反擔保合同》是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另行協商。如需變更或補充,須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公證與執行: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辦理公證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如乙方到期未能償還銀行債務或由甲方履行代償義務的, 甲、丙方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直接對乙方的反擔保物進行處置,而無須另行經過乙方同意。

第十二條本協議如出現爭議,三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的簽訂地為北京。

第十三條本協議於年月日在簽訂,一式三份,副本乙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執乙份,副本交公證處備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所有權人:(簽字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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