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協議與有效銀行監管研究

2022-07-23 23:48:05 字數 935 閱讀 8089

摘要:巴塞爾委員會2023年6月通過了《新巴塞爾協議》,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要求,正確認識該協議的價值和意義,對於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銀行監管新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監管市場約束

一、新巴塞爾協議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紀90年代,歐洲貨幣危機、亞洲金融危機以及拉美金融危機的爆發引起了劇烈的金融動盪,各國**和金融機構需求更為合理和高效的風險管理方法,以維護本國金融體系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由於單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無法真正實現銀行的安全運營,2023年6月g10的**銀行首腦一致同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巴塞爾協議》。

《新巴塞爾協議》提出以「三大支柱」為理念的監管框架,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檢查和市場約束,強調三者間的互補和協調配合,力圖為銀行建立更具風險敏感性的風險管理體系,真正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

1.第一大支柱:資本充足監管

《新巴塞爾協議》充分考慮了歷史經驗教訓、現代金融的特點和未來發展方向,作為三大支柱之一的資本充足監管有以下特點:

1.1正式的銀行監管支柱。資本充足率被納入正式的金融監管框架,即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

1.2擴大的風險管理範圍。銀行風險從信用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項風險,力求使銀行資本更客觀、更全面地反映銀行面對的各項主要風險,保證銀行資本充足率能對銀行業務發展和資產負債結構變化引起的風險具有足夠的敏感性。

《新巴塞爾協議》標誌銀行監管的基本框架由單純的信用風險管理走向全面的風險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新巴塞爾協議》強調,各國監管當局應該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者並用。通過兩項檢查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執行,既要監督銀行的資本金與其風險數量相匹配,也要監督銀行的資本金與其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從原來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水平轉向銀行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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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簽署 1銀行 以下稱 質權人 2以下稱 出質人 3 寧夏嘉信金融倉儲 以下稱 監管人 鑑於 1 質權人向提供流動資金貸款 2 出質人同意就質權人提供的上述貸款以質押的方式向質權人提供擔保 3 監管人知悉上述貸款和擔保安排,同意接受質權人的委託,質權人對質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