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質押監管協議

2021-03-04 09:46:39 字數 3052 閱讀 8712

合同編號

質權人(全稱

保管人(全稱

出質人(全稱

鑑於保管人儲存出質人交付的倉儲物,出具提取倉儲物的倉單給出質人,並願意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承擔監管責任;出質人以倉單作為借款人向貸款人辦理短期信用業務的擔保,就該項合作業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質人以倉單出質時,質權人有權要求保管人確認出質倉單的真實性、倉單上記載事項是否與倉儲物實際情形相符等事項。

2、質權人有權檢查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或者提採樣品,並與保管人核實倉儲物情況。

3、質權人同意出質人提取質押倉單項下部分倉儲物時,應書面通知保管人,保管人憑質權人書面通知內容辦理相應倉儲物的出庫手續。質權人允許出質人提取質押倉單項下全部倉儲物或者剩餘的全部倉儲物的,應將質押倉單返還給出質人,並通知保管人倉單質押擔保關係終止。

4、實現質權時,質權人有權直接以出質倉單項下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出質倉單項下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而無需經過出質人的同意。保管人應積極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辦理處置出質倉單項下倉儲物的相關手續。

第二條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1、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證在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3、保證對倉單及倉儲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4、向質權人提交背書完整的合法倉單,簽署「同意質押」字樣,並經有權人簽字和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5、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應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應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它方式處分倉單及倉儲物。

6、同意保管人向質權人提供出質人在保管人倉儲物的進出庫、周轉率等質權人需要的與倉儲有關的資訊和資料。

7、出質人應協助辦理倉單質押手續中的相關審核、鑑定、保險等工作,並承擔倉單項下的倉儲費及對倉單和倉儲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保證按時足額支付倉儲費。

8、質押期間,出質人如需部分提取倉儲物,應當提前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或提供等額保證金,質權人確認後按本協議附件格式向保管人出具《提貨通知單》,出質人方可提貨。出質人提貨後,剩餘倉儲物的數量以《提貨通知單》的記載為準。

第三條保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管人應對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出具倉單的,即視為出質人已將倉儲物瑕疵及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等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已確認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等事項符合約定,且不存在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情形。

3、保管人出具的倉單形式應符合質權人的要求,確認出質倉單真實、具備完整權利且與倉儲物實際情形相符的,應當在出質倉單上質押背書處加蓋公章和有權人簽字。

4、出質倉單為提取該倉單項下倉儲物的唯一合法憑證。自保管人在出質倉單上簽章確認時起,至質權人書面通知與出質人質押擔保關係終止時止,保管人應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進行止付,並不得接受出質人對質押倉單進行掛失、變更、轉讓等行為,但質權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5、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倉儲物,保管人不得將倉儲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除緊急情況或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保管方法。

6、保管人應當建立質物登記制度,定期核查倉儲物,按月向質權人提供「質押物資狀況檢查報告」和「質押物資變動情況表」;質權人需要查驗倉單項下的貨物時,保管人應予以配合。

7、質押止付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保管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質權人:

(1)倉儲設施發生事故危及倉儲物安全;

(2)倉儲物有可能變質或發生其他損壞;

(3)保管人與出質人發生爭議;

(4)出質人欠交倉儲費;

(5)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要求提貨或以掛失、變更、轉讓等方式處分質押倉單;

(6)第三人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主張權利;

(7)有權機關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8)其他可能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情形。

8、出質人違反倉儲合同約定,有欠交倉儲費等不履行債務情形的,保管人不得留置倉儲物,也不得與出質人約定以倉儲物抵銷倉儲費等債務。

9、保管人應積極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辦理處置出質倉單項下倉儲物的相關手續。

第四條違約責任

1、質押止付期間,保管人違反本協議允許出質人提取、變更或轉移倉儲物、為出質人辦理質押倉單掛失、更改、登出或背書轉讓的,保管人應在質押倉單價值範圍內對相應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質押止付期間,保管人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其他義務,致使質押倉單或其項下貨物價值減少的,應在該等價值減少的範圍內對相應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各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或者因不當履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保管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時,質權人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

第五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質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六條其他事項

1、出質人與保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其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約定,但保管人、出質人不得以該倉儲合同對抗質權人。質押止付期間,保管人依法或依照倉儲合同約定終止倉儲合同前,應書面通知質權人,倉儲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倉單質押的效力。

2、質權人接受倉單質押的,可與出質人另行簽訂權利質押合同。本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的,出質人與質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該質押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份,各方當事人各

份,效力相同。

第八條提示

質權人已提請保管人和出質人注意對本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保管人和出質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質權人(簽章保管人(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人或者授權**人

出質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人

簽約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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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提貨申請書 出質人簽發 編號致貸款社 行 根據農信 合行信用社 支行 倉監字 第號 倉單質押監管協議 的約定,本公司 在選擇項內打 本公司已將共計萬元的保證金劃入本公司在貴社 行 開立的保證金帳戶上,該筆保證金作為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 承兌協議 項下債務的質押擔保。已歸還編號為號借款合同項下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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