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質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2021-03-04 09:46:39 字數 3488 閱讀 2702

甲方:泰康人壽保險股份****南充中心支公司

乙方:中國農業銀行南充市分行

第一條總則

為滿足保險**業務客戶的融資需求,拓展保險單質押貸款業務,促進銀保雙方的共同發展,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相關定義

(一)現金價值:指保險單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扣除管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可以返還給投保人的現金淨額;

(二)質押比率: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佔質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比率;

(三)本協議所指乙方含所轄蓬安縣支行、營山縣支行、順慶支行、南部縣支行、嘉陵區支行、高坪區支行、西充縣支行、蓬安縣支行、儀隴縣支行、閬中市支行、。自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分支機構按此協議遵照執行。

第三條合作內容

(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借款人可以以甲方為保險人的真實、合法、有效的千里馬b款,金滿倉兩全保險(分紅型)、金滿倉b款年金保險(分紅型)險種(若為多項險種,見清單)保險單為質押物向乙方申請貸款,乙方同意根據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為借款人發放貸款;

(二)用於質押的保險單必須有明確的受益人,對保險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欄註明「法定」字樣的,投保人必須在保險單上明確指定受益人,甲方應當將乙方變更為保險單第一「受益人」,並給乙方出具已變更為第一「受益人」的書面檔案;

(三)保險單質押貸款的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四)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是指在借款申請提出前最近乙個生效對應日發生解約或退保扣除管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可返還給投保人的現金淨額,而非保險單在其他時點發生解約或退保扣除管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可以返還給投保人的現金淨額;

(五)質押比率不高於90%;

(六)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對新增允許辦理保險單質押貸款業務的險種應由甲乙雙方及時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規定,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第四條保險單質押期間保險人僅針對以下情況對保險單進行變更;

(一)保險單當事人因法定情形必須變更的;

(二)扣款賬號變化的;

(三)投保人住址遷移的;

(四)投保人增加保險費的。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一)在收到乙方發來書面《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或收到乙方發來「保險單質押止付」電子交易提示後,對乙方提供的保險險種、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保險單號碼等資訊與本方留存的該保單資訊進行核對,確認上述保險單是否真實有效。確認後,及時對保險單進行質押止付,在書面《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上填寫保險單現金價值,並作出「保險人已對保險單進行了質押止付」承諾後加蓋公章返還貸款人;或在對保險單進行持押止付後,指令乙方終端列印《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或指令乙方列印《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不得自行改動與乙方約定指令乙方列印《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的內容,自行改動部分對乙方無效;

(三)止付期從甲方簽發書面《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或指令乙方終端列印《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發來書面《解除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或「解除保險單質押止付」電子交易提示止;

(四)對前「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變更必須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質押手續及借款手續的相應變更;對前「第四條」第

二、三、四款約定的變更,必須將變更批單在3日內送交乙方;

(五)在貸款未清償完畢前,根據乙方的需要為乙方提供質押保險單的最新現金價值表;

(六)當質押保險單現金價值降低至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時,及時告知乙方;否則,必須承擔向乙方償付保險單現金價值低於質押止付時向乙方提供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差額的責任;

(七)在收到乙方因理賠而發來《理賠通知書》或因下列原因發來書面《退保變現通知書》、「退保變現」電子交易提示後,必須在3日內及時辦理理賠或退保變現手續,並將理賠或退保變現金全額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1、出質人提出對質押保險單進行退保變現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畫歸還貸款本息的;

3、質押保險單現金價值降低至貸款本金110%的;

4、質押期間保險單效力中止而投保人拒絕辦理復效手續的;

5、保險人按保單條款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

6、借款人或出質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對貸款人的貸款利益造成侵害的;

7、其他有可能損害貸款人權利的。

(八)在收到乙方發來書面《解除保除單質押止付通知書》;或「解除保險單質押止付」電子交易提示後,及時解除對持押保險單的質押止付;

(九)承擔本方業務人員由於個人行為對乙方造成利益侵害的責任。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在要求甲方辦理「保險單質押止付」前必須取得出質人的同意;在與借款人簽訂《保險單質押借款合同》時必須取得出質人同意依據前列「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辦理「退保變現」等手續的承諾;否則,承擔由此可能對保險單出質人造成的侵權後果;

(二)在發放貸款前,必須取得甲方傳送的書面《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或經甲方指令列印的《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否則保險單的質押止付不成立;

(三)不得自行改動與甲方約定的由甲方指令列印的《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回執)》的內容,自行改動部分對甲方無效;

(四)在向甲方傳送書面《退保變現通知書》或「退保變現」電子交易提示要求甲方對質押保險單進行退保變現時,應向甲方出示保險單原件和《保險單質押貸款借款合同》影印件(加蓋公章);

(五)負責解釋、處理所有與借款人發生的由於貸款本息計算所引起的爭議;

(六)妥善保管作為質押物的保險單,承擔因質押保險單丟失、損毀等情況對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七)貸款清償完畢,及時向甲方或借款人傳送書面《解除保除單質押止付通知書申請》;或向甲方傳送「解除保險單質押止付」電子交易提示,經甲方指令列印《解除保險單質押止付通知書》並傳送借款人;

(八)在辦理保險單質押貸款業務過程中,對保險單的相關資訊保密;

(九)承擔本方業務人員由於個人行為對甲方造成利益侵害的責任。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若提出對本協議事項的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第八條協議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未經協商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解除協議,則本協議即行解除;

(二)協議解除後,甲乙雙方對已經質押的保險單繼續執行本協議的有關質押條款,填至質押期終結。

第九條協議終止

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本協議到期後,甲乙雙方對本協議內容無異議,本協議的有效期可以順延年;若有異議,則本協議至有效期結束時終止。

第十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義務,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對有關合作事宜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方式 1 進行解決;

(一)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二)提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泰康人壽保險股份****乙方:中國農業銀行南充市

南充中心支公司分行

負責人負責人

或授權委託人(蓋章或授權委託人(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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