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2023-01-18 21:09:02 字數 4004 閱讀 5289

銀監發〔2005〕8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標

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資料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乙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淨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乙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淨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淨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淨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公升200個基點對銀行淨值的影響與資本淨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淨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淨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淨利潤與平均淨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準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第三章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資訊系統,準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

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資料,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資料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髮〔1996〕450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

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

附件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一、風險水平

(一)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比例

本指標分別計算本幣及外幣口徑資料。

*計算公式: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100%

*指標釋義:

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乙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項軋差後資產方淨額、乙個月內到期的應收利息及其他應收款、乙個月內到期的合格貸款、乙個月內到期的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上可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乙個月內到期可變現的資產(剔除其中的不良資產)。

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乙個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乙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項軋差後負債方淨額、乙個月內到期的已發行的債券、乙個月內到期的應付利息及各項應付款、乙個月內到期的**銀行借款、其他乙個月內到期的負債。

2.核心負債依存度

本指標分別計算本幣和外幣口徑資料。

*計算公式:

核心負債依存度=核心負債/總負債×100%

*指標釋義:

核心負債包括距到期日三個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發行債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總負債是指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總計的餘額。

3.流動性缺口率

本指標計算本外幣口徑資料。

*計算公式:

流動性缺口率=流動性缺口/90天內到期表內外資產×100%

*指標釋義:

流動性缺口為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減去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負債的差額。

(二)信用風險

4.不良資產率

本指標計算本外幣口徑資料。

*計算公式:

不良資產率=不良信用風險資產/信用風險資產×100%

*指標釋義: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銀行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主要包括:各項貸款、存放同業、拆放同業及**返售資產、銀行賬戶的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承諾及或有負債等。

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信用風險資產中分類為不良資產類別的部分。不良貸款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的一部分,定義與「不良貸款率」指標定義一致;貸款以外的信用風險資產的分類標準將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下同)另行制定。

4.1不良貸款率

本指標計算本外幣口徑資料。

*計算公式:

不良貸款率= (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 / 各項貸款×100%

*指標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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